若因為車禍等傷害而確實有受人看護的需要,此時可以請求看護費,還是家人幫忙看護的請假費用?

01 Oct, 2025

問題摘要:

因事故需要看護時,不論由專業人員或親屬提供,只要能證明必要性與合理金額,就可以請求看護費;親屬看護的情況下,法院會依行情酌減單價;至於家屬請假造成的薪資損失,若與看護費請求同時存在,必須避免重複補償,並在法律上找到適當的請求權基礎,才能在訴訟中獲得支持。

律師回答:

關於因車禍等侵權行為導致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受損而確實有受人看護的需要時,是否可以請求看護費,以及由家人幫忙看護所造成的請假費用能否一併請求,必須從民法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實務見解以及舉證與計算方式加以完整分析。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看護費正屬於「增加生活上需要」的典型費用,在侵權損害賠償中屬於財產上損害的積極損害,目的在於補償被害人因傷勢無法自理生活所需支出的合理成本。

 

判斷是否可以請求看護費,第一個要件是「必要性」,即必須證明因事故傷勢確實需要專人照護,這並非依被害人或家屬的主觀判斷,而需有客觀醫療證據支持,通常須由醫師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摘、護理紀錄、復健或職能治療評估以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IADL)等資料證明,例如骨折需臥床翻身、顱腦外傷需監測生命徵象與防止褥瘡、吞嚥障礙需餵食防嗆、氣切或導尿需管路照護等。醫療文件上若明確載明「需專人照護」「全日/半日看護X日」,法院即可據以認定必要期間;若僅泛稱「建議家屬陪伴」則可能僅核認部分時數或較低單價。

 

第二個要件是「金額計算」,實務通常先確定市場行情,再乘以核認期間與時數。目前全日制專業看護的行情依地區與醫院規模不同,一般在每日2,000至2,500元之間,半日則為1,000至1,250元,按時計費則約每小時150至200元不等,計算公式為看護單價×看護天數(或小時),必要時另加夜間、假日加成。至於由親屬看護的情況,最高法院與各級法院早已確立,雖然親屬是基於親情或身分關係提供照護,形式上免除了被害人支付金錢的義務,但這種恩惠不應使加害人受益,否則將有失公平,因此被害人仍受有相當於看護費的損害,可以請求賠償。

 

因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需人長期看護,就將來應支付之看護費,係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加害人即應予以賠償;至於被害人因受傷需人看護,而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亦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318號判決要旨)

 

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需人長期看護,就將來應支付之看護費,係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加害人應予賠償;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支付,亦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的損害。但親屬看護的金額通常會酌減,因其照護密度與專業程度可能不及職業看護,法院會依實際照護內容、投入時數及專業性衡平認定,例如專業全日行情2,400元,親屬看護可能核定為每日2,000元,半日則為1,000元。

 

第三個爭點是「家人看護的請假費用」能否單獨請求,實務上,若家屬因照護被害人而請假、減少工時或辭職,造成實際薪資損失,理論上該損失屬於家屬的固有損害,被害人本身並無請求權;若由被害人請求,則必須有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再者,看護本可以由外人為之,何以必須由家屬為之,最後家屬逸失薪資與被害人請求的看護費屬同一時段的重複補償,是訴訟策略上常建議直接請求「看護費」而非「家屬請假費」,並以行情單價為基準計算,較容易獲得法院支持。

 

舉證方面,聘請專業看護者應保存契約、收據、匯款紀錄、仲介請款單及服務時數表;親屬看護則應製作詳細的照護日誌,記錄每日照護時段、內容與配合醫囑之處置,並附上醫院的衛教紀錄、護理指導或與醫護人員的聯繫紀錄,以證明照護的必要性與專業性。法院核算時,會先審查醫療證據確立必要性,再依市場行情與照護密度確定單價,最後計算總額並檢視是否有政府補助或保險理賠需扣除,原則上稅收或社會保險財源直接支付且針對同一項目的補助(如長照給付)應予扣除,但商業保險理賠屬於被害人自費購買的保險利益,通常不作減項。另須注意與有過失與減損義務的影響,例如被害人未戴安全帽、酒後附乘或出院後不遵醫囑致使病情惡化而延長看護期間,可能導致全體損害按比例減輕,但加害人仍需舉證該過失與看護期間延長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看護費-親屬看護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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