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須有專人看護,未僱請特別看護,而係由親屬照顧,是否可請求看護費用之賠償?

01 Oct,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已確立:被害人只要以醫療證據證明看護之「必要性與期間」,即使未實際支付看護費而由親屬照顧,仍得依損害規範化之理念,請求「相當於看護費」之賠償,以避免親情勞務被無償化並不當利於加害人;惟金額並非機械比照專業行情之全額,法院將依照護密度、專業性與時數衡平酌定,並結合與有過失、補助扣除與避免重複補償等原則加以調整,如此方符合民法損害填補與公平正義之精神,也為訴訟實務計算與核認看護費用之主流路徑。

 

律師回答:

關於被害人因車禍等侵權行為致身體或健康受損,客觀上確有專人看護之必要,而現實上未僱請特別看護、係由親屬實際承擔照護勞務時,是否仍得向加害人請求看護費用之賠償,須從請求權基礎、損害認定方法、親屬看護之法律評價、金額核定與舉證要點、與有過失與避免雙重補償之處理等層面綜合說明。

 

其一,請求權基礎:屬侵權者,以民法第184條成立不法行為責任,損害範圍依民法第192條、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與民法第216條「以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認定,而看護費正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典型支出;若同時存在被害人行為與損害擴大之關聯,則受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規範之調整。

 

其二,損害認定之核心不是形式上有無「實際付款」,而是被害人因傷勢致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顯著受限,客觀上「需要」專人照護之必要性與密度,實務上以醫師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摘、護理紀錄、復健與功能評估(ADL、IADL、跌倒與褥瘡風險表)等證據具體化,醫囑如載明「需專人照護」「全日或半日陪侍」「需定時翻身、防嗆餵食、管路監測」等,通常足資認定必要性與時數;若僅見「建議家屬陪伴」之泛稱用語,法院多僅核認部分時段或較低密度。其三,親屬看護之法律評價:早期有見解依差額說,認被害人既未實際支出看護費,財產狀態無差額即無損害;惟實務已明確走向「損害規範化」之評價,認親屬勞務可金錢化,被害人雖因身分關係免除支付義務,但此等親情恩惠不應轉為加害人利益,故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而得請求(臺灣高等法院87年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意旨,並經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1827號維持;另可參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1749號、94年台上字1543號等)。

 

臺灣高等法院87年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揭示:「惟查原告因本件車禍之發生,嗣經送醫雖已出院,惟大小便失禁及右側偏癱現象現等情,已如前所述,是原告現時起居須賴家人照顧,應堪認定,原告之親屬照顧,係出於親情,惟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被告(即加害人),故應衡量及比照僱用職業護士看護情形,認原告(即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乃現今實務上所採之見解,亦較符公平正義原則。」此見解復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八二七號判決所維持。而學說上認為此判決即具有損害規範化之意涵。

 

同時,必須區辨「被害人得請求相當看護費」與「親屬可否以自行之純粹經濟上損失直接向加害人請求」:前者肯定,後者通常否定,因親屬並無受法律保護之被侵害權利,且非無因管理或侵權受害人;因此訴訟上宜由被害人主張相當看護費,而非由親屬逕以逸失薪資對加害人請求。

 

其四,金額核定與計算方法:專業看護通常依地區醫院伴護中心或仲介之市場行情按日或小時計價,並斟酌夜間與假日加成;親屬看護雖可請求,但金額不當逕以專業行情全額套用,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326號即示示,應審酌親屬是否具專業訓練、實際投入時數與照護密度,衡平認定合理單價,多以同地區一般看護行情為上限並予酌減;倘親屬依醫囑執行翻身、餵食、防嗆、基本管路監測與紀錄,且能提出照護日誌與衛教紀錄,其酌減幅度可相對降低。計算上,既往期間以「核認單價×核認日數(或時數)」為原則;將來期間(長期失能、植物人或重度中風)則以月額或日額乘以必要月數並折現為現值,必要年數可依專科醫師預後、失能等級與人口統計生命表綜合評估,並可分段反映復健早期與穩定期密度差異。

 

其五,舉證與攻防要點:原告應提出醫療證據明確載明看護必要性與期間,若聘僱專業看護,保留契約、收據、轉帳與服務時數表;親屬看護者,製作詳實照護日誌(日期、時段、內容、配合醫囑事項),附院方衛教與護理指導紀錄以證實勞務密度與專業性;另提出地區行情資料、夜間與假日加成說明,以避免法院逕採保守單價。

 

其六,與有過失與減損義務:加害人主張減損義務違反時,應具體指出可行且不違醫囑之替代方案(如院內護理已足以滿足照護,不需另行看護),否則難以據以全面否認。

 

其七,避免雙重補償:凡以稅收或社會保險財源直接支應且對應同一項目之補助(如長照給付直接抵付看護工資),原則上應自損害中扣除;全民健保多屬醫療行為給付,非看護工資,通常不扣;被害人自費購買之商業保險(住院日額、看護補助、失能或長照月付)為保險利益,原則不作減項。另就同一時段,不宜同時請求「親屬看護費」與「親屬逸失薪資」,以免重複補償,實務多採擇一;策略上多以相當看護費請求較為穩妥。

 

其八,場域差異與期間界定:加護病房或特護單位由院方提供高密度護理,原則不需另聘看護,除非有醫囑或院方同意且家屬確有承擔必要照護工作,方得按有限時段核認;一般病房依醫囑與病情核認全日或半日;出院居家期如仍有高風險或無法自理,得續認合理期間。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看護費-親屬看護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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