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看護請求看護費用時,不當然可比照專業看護,是嗎?
問題摘要:
親屬看護費用的賠償雖然在法律上受到肯認,但金額並非當然比照專業看護行情,必須有具體證據證明行情與照護內容之相當性,並說明計算依據與合理性,法院才可能全額或接近全額採納,否則將依個案情況與市場行情酌減認定,以確保損害填補符合實質公平原則而不致造成不當得利。
律師回答:
在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因車禍或其他事故致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若其生活自理能力受限而需專人照護,即可依民法第193條規定,請求賠償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所支出的費用,其中看護費屬於典型項目。實務與通說均肯認,即使實際上並未聘僱專業看護人員,而由親屬負責照護,被害人仍得請求相當於看護費之金額,理由在於親屬付出的勞務可以金錢化評價,僅因親情或身分關係免除支付義務,此種恩惠不得使加害人受益,否則違背公平原則。
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二者身分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會,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但應衡量及比照僱用職業護士看護情形…且聘請看護工一個月費用須六萬元,若聘請專業看護工月薪更高等情,請求每月三萬元賠償看護費用並非過高…。(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判決)
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雙方身分密切免除支付義務,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因此即使沒有現實支付看護費,仍應衡量並比照聘用職業護士或看護工的情形,認定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然而,這並不意味著親屬看護的金額可以直接等同於專業看護行情全額,因為專業看護與親屬看護在專業技能、服務密度、工作時間安排等方面可能存在差異,若未具體釐清與說明,就逕以專業行情計算,實務上恐難通過法院審查。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6號判決進一步指出,雖然被害人無法獨立站立、大小便失禁、終身無法自理生活,需專人全日看護,但請求人主張未來聘請專業看護每日須支出2200元,卻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該行情,也未說明該金額來源與合理性,法院不應逕以每日2200元計算而未經查明行情,即為請求全額賠償。
由此可見,雖然親屬看護可以請求相當於看護費的賠償,但金額認定必須建立在具體事證與合理評價基礎上,並非當然比照專業看護行情。法院在認定金額時,通常會考慮下列因素:
第一,照護需求的密度與時數,被害人是否需要全日看護或僅需半日或部分時段照護;第二,親屬的專業程度與照護內容,若親屬依醫囑執行翻身、防褥瘡、餵食防嗆、基本管路監測等接近專業看護的工作,金額可能接近專業行情;若主要為陪伴與簡易生活協助,則可能酌減幅度較大;第三,市場行情的客觀資料,應參考事故發生地或照護地區的專業看護費行情,並可輔以仲介公司報價、醫院伴護中心收費標準等作為證據;第四,期間長短及未來不確定性,長期照護可能因健康狀況變化而調整照護密度,法院可採一次給付折現或定期給付方式核算。
舉證責任方面,親屬看護請求賠償時,除證明事故與傷害、看護必要性外,還須提出行情資料與金額計算依據,若能提供同地區醫院或仲介公司的專業看護報價單、收費標準,並結合實際照護內容與時數日誌,將有助於法院認定合理金額。
若缺乏行情依據而僅憑主觀推測或參考他案金額,法院很可能採保守標準,甚至酌減請求額度。至於專業行情與親屬看護酌減比例,實務並無固定公式,常見作法是在全日專業行情基礎上酌減10%至30%不等,視照護密度與專業性而定;亦有法院採「部分時數」計算法,認為親屬不可能如專業看護一樣全日無間斷提供服務,因此按每日幾小時計算,再乘以專業時薪行情,得出合理金額。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看護費-親屬看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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