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問題-車禍和解契約關於和解範圍應注意事項有那些?

02 Oct, 200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而和解既在於解決爭執,故在擬定和解範圍時自應多加留心,以免事後不得再行主張,蓋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8條規定可資參照)。正如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180號判例所示:「和解之範圍,應以當事人相互間欲求解決之爭點為限,至於其他爭點,或尚未發生爭執之法律關係,雖與和解事件有關,如當事人並無欲求一併解決之意思,要不能因其權利人未表示保留其權利,而認該權利已因和解讓步,視為拋棄而消滅。」當事人自應小心擬定和解契約,並應注意:

 

其一,和解是否應以簽立契約時之傷勢,是否有放棄未來傷勢之意思,倘若未明確書寫,常會因當事人使用概括本件車禍所受一切損害而涵蓋入所有現在及未來損害。有人發生嚴重的交通事故受傷,經過醫師診斷需要接受一段時間的治療與療養,無法確定多久完全康復,甚至傷勢也比預期的嚴重,甚至還有惡化的變數,便會建議簽和解書時最好不要放棄未來對於強制險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在傷勢程度不是很明確的話,談妥的和解金額就要不含強制險,更不要包括此部分的和解,以免未來需要再開刀或是相關治療,所支付的醫療費超過和解金額,多出的差額就恐怕難以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或請求賠償。

 

其二,和解是否包括刑事或民事,由於刑事雖無法和解,但民事和解時,可以請對方以具體撤告或表達雙方和解之意,要求法院輕判或緩刑作為給付條件,反觀僅就刑事談判初步給付金錢,不應稱為和解,甚或不應扣減任何民事賠償金,惟此均應於協議書書明。

 

其三,和解書中若沒有註記「和解金額未包含強制險」等字樣,由於強制險本係加害人賠償給付一部分,沒有排除強制險,通常會被認定已涵蓋強制險保障,因此被害人就不能再請求強制險,反而肇事者可以以代墊為由,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此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其四,肇事者沒有保責任保險或強制責任險在車禍發生當時已逾期失效的話,被害人就有可能持車禍相關醫療單據,透過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的機構去申請補償,這個基金會補償被害人後,依法可代位再向來求償。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三、故意行為所致。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若事故有酒駕或其他重大違規之情形,若未約定,若被害人再向保險公司求償,加害人可能必須再面遭保險公司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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