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受傷得請求費用之損害的項目為何?
問題摘要:
被害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可請求的費用損害項目,大致包括救護車費、醫療費、診斷書與證明書費、看護費、醫療器材費、交通費及其他必要相關費用,核心在於支出必須為事故所引起的必要花費,且金額須合理並能提出證明,法院會依損害填補原則及具體個案情況予以認定與核算。
律師回答:
被害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所支出的費用損害,法律上主要依民法第192條及第193條的規定予以保障,前者針對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對於因此所生之喪葬費及其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後者針對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兩條文共同反映了我國法律對於因侵權行為造成身體、健康甚至生命損害時,財產上支出所形成的損失應由加害人負擔的原則。
因傷具體支出之費用:
在實務操作上,被害人可以請求的費用項目必須以「必要」、「相當」及「與事故有因果關係」為要件,並以收據、憑證等實支實付資料作為舉證依據,法院審酌時亦以損害填補原則為指導。
第一項常見請求為救護車費用,當事故發生後因傷情緊急必須由救護車送醫,該費用屬於必要且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通常能全額獲賠。
第二為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急診費、住院費、手術費、藥費及各項檢驗檢查費等,須由具合法執照之中西醫療院所開立單據為憑,並須證明該等醫療處置為事故所致傷害所必要,若涉及長期治療或復健,仍可列入請求範圍。第三為診斷書與證明書費用,診斷證明書須由合格醫師開立,內容應具患者基本資料、就診科別、住出院日期、病名及醫師囑言等,以供法院、保險公司或其他程序作為認定傷害與事故關聯性之依據,相關製作費用亦屬必要支出,可請求賠償。
第四為看護費用,當醫師診斷認定受傷者需專人照顧日常生活起居時,無論由職業看護或親屬提供服務,均屬民法第193條所稱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若由職業看護照料,以市場行情及實際支付為計算基準;若由親屬無償照護,依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見解,親屬所付出之勞務應金錢化評價,不能因親屬關係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仍應比照一般看護費核算,以符公平原則。
第五為醫療器材費用,例如輪椅、拐杖、義肢、義眼、助行器、便盆等,須證明係因事故造成的傷害而有使用必要,並提出購置收據。
第六為交通費用,限於治療期間為往返醫院或診所就醫、復健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包括計程車資、大眾運輸費用或自駕車油資及停車費等,需與治療行程直接相關,且費用合理;實務上若由家屬開車接送,雖無現實支付計程車費,但可比照計程車資或依油資、里程推算請求。
第七為其他必要費用,需符合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且法律或判例承認可賠償的情形,例如因外觀毀損影響生活而必須進行醫師建議的美容整形手術,或因牙齒損傷需安裝假牙等醫療性質的美容費用,均可列入請求項目。此外,若因事故導致長期治療期間需額外購置營養品、特殊護具、輔助設備等,經證明為醫療需要且費用合理,亦可請求賠償。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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