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因事故增加醫療輔具及生活用品費何請求?

01 Oct, 2025

問題摘要:

事故造成被害人必須增加醫療輔具及生活用品支出時,只要能證明與事故間的因果關係並屬必要支出,且金額計算合理並有憑證佐證,即可依民法第193條向加害人請求賠償,藉以填補因事故所生的生活負擔,維護被害人基本生活與健康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害人因事故增加醫療輔具及生活用品費用之請求,法律上係依民法第192條與第193條的規定予以保障,其中第192條規範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對因此所生之喪葬費及其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3條則規範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即指被害人事故發生前並無此支出之必要,因事故造成傷害後始有該等支出之需求,例如需購置醫療輔具、生活輔助器材或僱人協助日常生活起居等。實務上認定此類費用,須符合「必要性」、「相當性」與「與事故間之因果關係」,並以收據、發票等憑證佐證,避免浮報或與事故無關的費用被列入請求範圍。所謂醫療輔具,依現行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項目分類,可涵蓋15大類共172種品項,包括個人行動輔具(如手動或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步行輔具、特製汽機車改裝、白手杖等)、溝通及資訊輔具(細分為視覺、聽覺相關器材、警示與信號輔具、發聲輔具、面對面溝通輔具、電腦輔具等)、身體生理檢測及材料(如語音血壓計)、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如站立架、傾斜床)、預防壓瘡輔具(如減壓座墊、氣墊床)、住家及其他場所之家具及改裝(如照顧床、擺位椅、升降桌、爬梯機、居家無障礙設施)、個人照顧與保護輔具(如淋浴椅、馬桶增高器、便盆椅、語音體溫計、衣著輔具等)、居家生活輔具(如飲食輔具)、矯具及義具(如義肢、義眼、義齒、義鼻、義耳、義顎、美觀義肢、透明壓力面膜、特製鞋、假髮、混和義臉等),以及其他特殊輔具(如人工電子耳與語言處理設備更新)。

 

此外,亦有醫療輔助設備如電動拍痰器、抽痰機、化痰機、呼吸器、血氧監測儀、氧氣製造機、UPS不斷電系統、壓力衣、矽膠片等,這些在因事故受傷後的康復、日常生活維持中,若屬必要支出均可列入請求範圍。生活用品部分,則包括義肢、義眼、義齒、拐杖、助行器、紙尿褲、輪椅、便器、營養補充食品、膳食營養費,以及因傷致生活自理能力喪失需僱人照料家務、照顧嬰幼兒等費用,甚至包含必要的交通費用(如定期復健往返醫院的車資),只要能證明與事故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且屬維持身體健康或生活功能所必需,均可依法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法院在審酌此類費用時,通常會要求被害人提出醫師診斷書或治療建議,證明該等輔具或生活用品的使用乃因事故所造成之傷害而有必要,並參考市場價格或地區行情決定賠償金額;若是尚未支出但已可確定未來將發生的費用,例如被害人因事故成為植物人,經醫療判斷將長期依賴特定醫療輔具或耗材維生,即屬合理可預期之必要支出,可先行請求未來費用之賠償。

 

另外,若係尚未支出但已可預期將發生的醫療開銷(如被害者變成植物人,即可合理預期將來必須支出大筆醫療費用),只要是維持傷害後身體或健康之必要支出,被害人均得請求加害人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39號民事判決參照)。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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