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或其他事故後,被害人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醫療費用有什麼項目呢?
問題摘要:
被害人於交通或其他事故後,得向加害人請求之醫療相關費用,原則上涵蓋所有醫療上必要之支出,包括:醫院診療、藥品、檢驗、手術、住院、復健、營養品、特別膳食、診斷證明書費用、交通費、醫療輔具費用、生活輔助用品費、看護費用,以及因傷害需聘用人力所支出之費用等,並包含將來可合理預期之必要支出。被害人若欲成功請求賠償,應盡可能保存並提出醫療收據、醫師診斷書、交通票據、聘用契約或其他能證明支出必要性之文件,以供法院審酌,否則主張金額將可能因舉證不足而被駁回或減少。換言之,請求醫療費用賠償的核心要件在於「必要性」與「舉證責任」,只要能證明事故與支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並且支出確屬必要,即可依法請求加害人予以賠償,從而達到填補損害的效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交通或其他事故後,被害人能否向加害人請求賠償醫療費用,關鍵在於該費用是否屬於「醫療上必要」的支出,並以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為基礎,該條明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醫療費用屬於被害人因事故所增加之生活上必要支出,自然可作為損害賠償範圍。
另外,若係尚未支出但已可預期將發生的醫療開銷(如被害者變成植物人,即可合理預期將來必須支出大筆醫療費用),只要是維持傷害後身體或健康之必要支出,被害人均得請求加害人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39號民事判決參照)。
依實務與學理通說,具體可請求的項目首先包括醫療費用本身,例如掛號費、診斷費、檢驗費、藥品費、急診費、住院費、手術費、加護病房費用等,凡是為治療受傷所必須支出的醫療費用,均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且計算標準以實際支付金額為限,通常只要能提出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即可。
若有健保給付部分,則以被害人自付額為基準計算。其次,若被害人選擇不必要或高額醫療,例如在醫療效果相同情況下,放棄一般療法而選擇高價療法,超過合理範圍的部分,法院多不予認可,除非被害人能證明其特殊身體狀況或病情確實需要高價療程。同樣地,若事故治療過程中順便進行美容整形或其他與事故無直接關聯之醫療,該部分費用亦無法列入加害人應賠償的範圍。
再者,醫療費用不僅限於醫院收據所載之費用,還包括因傷病所必須支出的其他合理醫療開銷,例如購買醫師開立處方的營養品費用、住院期間醫師囑咐之特別伙食費、必要的復健費用、後續追蹤治療費用等,實務均認可此等費用屬於醫療上必要支出,得予賠償。此外,醫療輔具與生活輔助用品亦屬於「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這是事故受傷常見的後續支出,例如義肢、義眼、義齒、輪椅、拐杖、助行器、護具、矯正器材、特製鞋墊、褥瘡護理床墊、紙尿褲、便器等。此類費用的核心要件在於「必要性」,亦即必須與傷害直接相關,且為維持被害人基本生活所不可或缺,被害人須提出醫師診斷證明、購買收據或使用需求佐證,方得列入賠償範圍。
法院在認定時,通常會參考醫師之專業意見與被害人身體狀況,若無醫師囑託而單純由被害人自行購買,恐難以主張全額賠償。另有部分醫療費用屬於間接產生之必要支出,例如被害人因傷勢需長期往返醫院治療而支出的交通費,實務上若能提出計程車收據或其他交通票據,法院會認定其屬必要支出而准予賠償,特別是在被害人失去自理能力或必須由親屬陪同就醫的情況下更屬合理。
再者,事故導致被害人失能或長期臥床時,往往需要長期看護或聘請外人照料,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即使由家屬無償照顧,仍應以市場行情計算看護費用,因家屬的勞務付出亦具有金錢價值,不應使加害人因家屬的付出而免除責任,實務上看護費用通常依每日2000元至2500元計算,並可依醫師囑言建議之看護期間予以認定。若將來可合理預期必須支出的醫療開銷,亦屬可請求範圍。例如被害人受傷後成為植物人,必然需長期支付醫療與看護費用,雖尚未實際支出,但因屬可預見且必要的費用,法院仍會允許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據專業評估資料請求加害人賠償,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多有肯認判例,認為損害賠償應涵蓋既存損害與可得預見之將來損害。除此之外,若事故致被害人傷害後需要聘人協助料理家務、照顧幼兒或其他生活瑣事,該支出亦可歸入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範疇,但同樣必須提出契約、收據或其他證明,以免爭議。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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