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去民俗療法的支出,可以求償嗎?
問題摘要:
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若導致被害人勞動能力減損或生活需求增加,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亦可命加害人以定期金支付並提供擔保。常見如因傷需聘看護、添購輔具等費用,屬於可請求之「所受損害」。然而,若被害人以國術館等民俗療法治療所產生的支出主張賠償,則需舉證其屬於必要費用,否則難以獲法院支持。實務上,法院較信賴由合法醫療機構所出具的診斷證明與病歷,若無佐證民俗療法對傷勢具治療效果或經醫囑建議,其支出即難列入賠償範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93條規定關於身體或健康遭受不法侵害時的損害賠償責任,其核心內容在於:若因加害人之不法行為,導致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因生活上需求增加而產生額外費用時,加害人即應負擔賠償責任。
屬於所受損害即得請求
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的「生活上之需要增加」則指因傷需聘請看護、添購輔具、改造居住空間等必要支出。此條文特別重視損害後續對受害人長期生計的影響,因此第二項進一步授權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命加害人以定期金方式分期給付損害賠償,類似於年金制度,以保障受害人日後穩定生活。
惟為兼顧賠償義務人之清償能力及債權人權益,法院於命定期金給付時,須同時命加害人提供適當擔保,以確保受害人可按期獲得賠償金額。此條制度實務上多見於嚴重傷害導致永久失能、需長期照護之案件,有助於避免一次性給付後受害人資源耗竭的風險,也使損害賠償具持續保障功能。
惟所受損害之支出是否為「必要」,須由受害人負舉證責任
在現行司法實務中,法院對於醫療費用之認定,通常以醫療院所之診療記錄、醫師所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以及健保核退紀錄為主要依據,因其具有專業性、可追溯性與客觀性,具較高的證明力。
相對而言,國術館、整復所等機構未具醫療機構資格,無法依法出具診斷證明或病歷資料,所開立之收據或證明多為單據式憑證,缺乏客觀醫療診斷背景,故法院對其支出的審查會特別嚴格。
依實務見解,若被害人無法證明該項民俗療法的支出與其所受傷勢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或無法說明為何未選擇具備合法醫療資格的院所治療,而選擇國術館治療,則極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非屬必要支出,進而駁回其賠償請求。此外,國術館並不具醫師身分,其治療行為依法不屬於正式醫療行為,被害人即使有支出,亦難以單憑收據證明治療對傷勢有所助益,故民俗療法支出之可賠償性極受限。
不過,若被害人能提出證據證明其曾先行就醫,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確有某種軟組織傷害或痠痛症狀,且有醫囑建議可搭配適度按摩或整復,並以此為輔助治療手段,或其後經正式醫療院所回診時,佐證其恢復與該民俗療法過程之關聯性,則法院有可能認定該支出屬於合理範圍之內。
例如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若見被害人先有至醫院就診並取得診斷證明書,內載傷勢為肌肉挫傷、韌帶拉傷等,且醫師建議復健按摩者,被害人再前往合法登記之整復機構進行非侵入性療程,所出具之整復收據與療程記錄等,有助於形成支出必要性之證據結構,進而被法院採信。
因此,民俗療法之支出若欲主張求償,關鍵在於是否有正式醫療機構的佐證,並非全然排除,但無法如一般西醫醫療費用具高度信賴力。對此,實務中亦有部分地方法院在特定情況下酌情肯認少部分合理支出,例如若被害人能提供詳細療程說明、療效紀錄及有證人說明整復後改善狀況者,法院有機會在酌定賠償金額時將其列入考量。
然而整體而言,由於國術館非醫療院所,無法比照醫院開立之單據具有高度法律效力,加上其收費標準不一、治療方式亦非具體醫學依據,被害人若單純以國術館收據主張損害賠償,成功率相對低落。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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