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醫療費用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02 Oct, 2025

問題摘要:

關於損害賠償的範圍,特別是根據民法第216條,以下是詳細的解析:法律依據民法第216條:規定了損害賠償的原則是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且這些損害必須與權利侵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損害賠償範圍所受損害定義:所受損害是指由於損害事件的發生,導致現有財產的實際減少。通常在車禍或其他事故中,受害人所受損害包括醫療、看護、複健等所需支出的費用。必要性:需要評估這些費用支出的必要性。例如,是否確實因事故產生了這些費用,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醫療費用現有費用:通常醫療費用會有單據,可以直接根據單據的金額進行賠償。將來費用:如果原告請求的費用包括將來的醫療或複健費用,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將來有持續回診或複健的需求。法院會考慮相關醫囑和鑒定報告,以確定將來費用的合理性。計算方式:法院審理時可能會使用霍夫曼計算法來扣除中間利息,以合理計算未來費用的現值。複健費用內容:複健費用包括因車禍或其他事故造成的長期傷害所需的複健治療費用。原告需要詳細說明複健的具體內容和必要性。必要性:對於終生無法恢復的傷害,是否需要繼續複健,應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其必要性。與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責任範圍: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需要區分。例如,原告請求的調解費、出庭車馬費等費用,雖然與車禍相關,但如果與侵權行為導致的身體健康權損害之間不具備直接的因果關係,則不屬於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律師建議收集證據:包括醫療單據、醫囑、複健需求證明等,確保所有費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得到證明。明確因果關係:確定所有請求的賠償費用與侵權行為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以免出現不符合賠償範圍的費用請求。這些原則和細則有助於確保在訴訟中準確計算和請求合理的賠償金額,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損害賠償範圍,依民法第216條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且該損害須與權利侵害間具有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換言之,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應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加以區辨,例如,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車禍或其他事故支出之調解費、出庭車馬費等,此等費用支出雖因車禍或其他事故發生,惟與被害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身體健康權受侵害之間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非屬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

 

所受損害

所受損害係指既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以致積極減少之情形,在車禍或其他事故案件中,原告所受損害經常為醫療、看護、復健等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之費用。於此情形,必須思考該等費用支出之「必要性」。

 

醫療費用

醫療費用原則會有單據,數額按照單據核給即可,又原告費用請求項目中如包含「將來」醫療或復健費用,則原告須舉證證明其將來有持續回診、復健之需求,法院審理時應闡明原告提出相關醫囑、鑑定以資證明,如認原告確受有將來醫療、復健或看護費用之損害,亦應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就復健費用請求而言,亦須詳究復健具體內容與必要性,如被害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已受有終生無法回復之傷害,有無必要進行復健並非無疑,此部分亦應闡明原告提出相關事證。此外,在車禍或其他事故案件中應注意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在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依職權酌定其數額。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醫療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 =民法第196項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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