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請求權人有那些?賠償請求範圍為何?

02 Oct, 2025

問題摘要:

賠償請求權人之範圍,除直接受害人外,尚包括支出必要費用之第三人、受扶養人及被害人之直系親屬,而賠償範圍則涵蓋財產上損害(醫療費、殯葬費、修復費、扶養費、停業損失等)與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整體制度設計,藉由民法與國家賠償法的相互結合,達到保障被害人與其家屬權益之目的,同時亦兼顧加害人之責任與社會公平之衡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下,損害賠償制度的設計,旨在確保被害人或其他依法得請求之人,於遭受侵害時,能獲得相當的填補,回復至受害前之狀態。

 

首先,就「賠償請求權人」而言,最直接且當然的即為被害人本身,亦即因事故遭受生命、身體或財產上損害之人,對於加害人當然享有請求賠償之權利。若因事故導致被害人死亡,則賠償請求權並不僅止於被害人本人,而會擴及其他範圍。

 

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故被害人死亡後,其親屬或第三人如有實際支出殯葬費用者,得依此條文向加害人請求補償。再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若被害人生前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加害人亦須對該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部分之扶養義務人與受扶養人關係,則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6-1條的規範來界定。

 

進一步而言,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然未直接蒙受財產上損害,仍可基於精神上痛苦之理由,請求相當數額的慰撫金,這使得賠償請求權人之範圍擴張到被害人之最近親屬,並非僅限於直接財產上受害者。此外,被害人死亡前如有因傷害所必須支出之醫藥費用,該醫藥費之賠償請求權則可由其繼承人依法承繼,繼承人可依繼承關係,向加害人請求清償,避免該部分損失成為遺產繼承之負擔。

 

綜合而言,賠償請求權人包括:被害人本人、為其支出醫療費或殯葬費之人、因被害人死亡而失去扶養來源之受扶養人、以及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其次,就「賠償範圍」而言,則須視不同事故情況加以區分。

 

於死亡事故中,首先可請求之為殯葬費用,係指因收殮、埋葬所實際支出之必要合理費用。其次,對第三人之法定扶養費,若被害人生前負有扶養義務,則加害人必須對該第三人負擔自事故發生至被害人本可存活之期間內的扶養金。

 

再者,被害人親屬可依民法第194條請求精神慰撫金,其金額則依法院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損害程度及加害人態樣等因素裁量決定。

 

最後,被害人生前所支出醫藥費用,也可列入賠償範圍,由繼承人承受請求權。若屬傷害事故,則可請求項目包括: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依民法第193條規定,被害人若因受傷而導致無法繼續工作或收入減少,可請求賠償該部分經濟損失;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例如聘僱看護、購買義肢、義眼、義齒、拐杖、輪椅等必要輔具或營養補給品,乃至因失能必須支付之交通費及僱用人力等,均得請求補償,但須具醫師處方或醫囑以證明必要性;醫療費用部分,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費、檢驗及復健費等必要醫療支出,被害人可憑相關單據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即便已由健保或其他保險給付,因保險本質為被保險人付費取得之保障,並非加害人責任之替代,因此被害人仍得請求賠償;停業損失則屬於受害人因傷無法工作所造成之收入減少,必須以薪資扣繳憑單、稅務資料或雇主證明加以佐證;最後,被害人也可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則依傷勢程度不同而有差異。

 

至於車輛及其他物毀損事故,依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規定,被害人可請求回復原狀,若不能回復,則可請求金錢賠償,相當於修復費用或重置價值。例如新車若遭全毀,可請求相當於購車價金(扣除殘值),若自行修復則可請求修理費用,但涉及折舊時,需依比例扣減。此外,如為計程車等營業用車輛,因事故修復期間無法營業者,尚可另請求停業損失。其他動產、不動產之毀損,同樣可依修復或重置費用為計算基準,並可因停業或營業中斷而另請求補償。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傷害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4條=民法第215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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