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因事故受傷得請求什麼項目的賠償?

02 Oct, 2025

問題摘要:

事故被害人得請求的賠償項目在法律上具有明確依據,但在實務操作上需提出充分證據支持各項金額計算,尤其是醫療與醫療關係費用需有醫療機構或專業人員的證明,勞動能力損失需有專業評估報告,生活增加費用需有實際支出收據與合理性說明,停業損失需能舉證事故前之收入水準與事故後無法工作期間的事實,慰撫金則應結合醫療資料與生活影響程度主張,惟在損益相抵原則下,若已從保險或雇主獲得給付,部分項目可能會被扣除以避免重複賠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被害人因事故受傷得請求的賠償項目,法律上可依據民法、相關特別法與實務判例綜合判斷,涵蓋醫療費用、醫療關係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賠償、因受傷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停業損失(所失利益)、以及精神慰撫金等六大面向。

 

首先,醫療費部分,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致被害人支出之醫療費用,包括救護車費、掛號費、診療費、手術費、藥品費、檢查費、復健治療費、住院費等,均屬可請求賠償之範圍,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987號判例即明確肯認此類支出可由加害人負責,被害人應保存醫院開立之收據、證明作為主張依據。

 

其次,醫療關係費用則指非直接治療費用但與治療緊密相關的支出,例如因醫師指示必須使用特別病房而增加的費用、復健期間必須聘請看護或護工照料的費用、特殊營養品的費用、就醫交通費、被害人無法自行處理生活事務而聘僱人員協助照顧家庭或幼兒的費用,甚至因受傷影響學習而聘請家教補課的費用,均可依診斷書、醫囑與收據向加害人請求。

 

依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987號判例,因車禍致身體或健康受傷而支出之醫療費,得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 請求賠償。例如:救護車之費用、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復健費、檢驗費用等均可向加害人請求之,此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之金額最好能取得向醫院繳納之收據、證明單等作為請求之憑證。

 

第三,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賠償,依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導致被害人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因傷殘而增加生活所需費用時,加害人應負賠償責任,並得依當事人聲請裁判支付定期金,但通常一次給付較為保障被害人權益,以免日後加害人逃匿或拒不履行。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多以專科醫師之診斷與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附表殘廢等級作為參考依據,計算方式通常採取將受害人事故前的年收入乘以剩餘勞動年限及喪失比例,再扣除合理生活支出後確定金額。

 

第四,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同樣依民法第193條,若因事故造成永久或長期殘疾,需要購置義肢、義眼、義足、輪椅、助行器等輔具,聘請看護協助日常生活,或改裝住家環境以適應行動不便(如安裝無障礙設施、扶手、坡道等),這些額外支出均屬可請求範圍,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107號、58年台上字第1235號與1269號判決均肯認此類損害應獲賠償,並有52年台上字第119號判決承認家庭主婦因傷住院必須僱人照顧子女與家務的費用屬可請求項目。

 

第五,停業損失(所失利益)是指因事故受傷無法工作而喪失原可獲得的收入,民法第216條明定損害賠償以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所失利益屬於消極損害,即本可增加的財產因事故而受妨害,例如受害人原為計程車司機、自由業者、營業人,因事故治療與休養而無法營業,造成收入中斷,均可依受傷前的平均收入及休養期間計算損害,若有替代勞動或其他收入來源,應扣除以免重複計算。

 

最後,慰撫金屬於精神上損害的補償,依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使被害人精神受痛苦者,即使非財產損害,也可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其數額由法院斟酌雙方身份資力、加害情節、損害程度及其他情況認定,例如年齡、職業、傷勢嚴重性、復原可能性、生活影響等,均為裁量基準。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傷害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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