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事故賠償請求範圍為何?

02 Oct, 2025

問題摘要:

傷害事故所涉賠償範圍並不限於醫療與工作損失,還包括照護、生活調整所需之支出與心理受創的撫慰,而能否獲得法院支持,關鍵在於被害人是否能提供具體、合理且合法之佐證資料,並依法定構成要件提出正當請求。唯有誠實、詳實地提出損害事實與損失金額,方能在法律制度下獲得最具正當性的補償,亦有助於維持整體社會對於民事賠償制度的信賴與運作公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傷害事故中,被害人對加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時,其範圍可依事故所致之具體損害項目而定,通常包括勞動能力之喪失或減少、生活上需要之增加、醫療費用、停業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

 

侵害身體健康可請求勞動力減損

首先,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應對被害人因而喪失或減少的勞動能力負賠償責任。法院在審理此類請求時,通常會依據醫院出具之鑑定報告、被害人原有之工作性質、專業技能、再就業可能性等因素來判斷其勞動能力的損害程度。至於賠償年數的計算,實務上並無統一標準,常見計算至60歲退休年齡者,也有法院依被害人職業、健康狀況而認定至50歲或55歲者。

 

在評價勞動能力損害方面,對於有工作者,法院不單以實際收入為標準,而是參酌被害人受侵害前的教育程度、專業技能、健康狀況與一般市場薪資推估其合理收入。對無工作之未成年人,法院則可能依其在校表現及政府公布之就業統計資料推估;對主婦則可依聘僱同樣性質家務勞動之市場報酬推估損害金額;對失業者,法院會依年齡、過往工作經歷與失業前薪資等資料綜合認定。在給付方式上,法院可依當事人聲請,命加害人一次支付賠償金,或要求其提供擔保後按期支付定期金以補償被害人之損失。

 

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於人身損害案件中,被害人生活上所增加之必要支出亦屬應賠償範圍,例如因傷需長期照護,若僱請特別護士並持有合法公司開立之收據,即可向加害人請求看護費。另如需使用義肢、義齒、義眼或拐杖等輔具,亦可列為請求項目,但應提出合理必要性及價格之證明。

 

營養補品方面,若經醫師處方核准者方得認賠,否則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交通費用亦屬可請求範圍,被害人因就醫搭乘交通工具所支出之費用,如能提出收據或發票,即可請求賠償。至於醫療費用部分,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被害人可請求實際支出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與復健費等,但住院期間之伙食費、診斷書費或未經醫師處方之私人診所費用,則不屬可賠償項目。

 

若該等醫療費用已由保險公司給付,仍不影響被害人對加害人之請求權,因保險制度乃保護被保險人本身,其給付來自保險費用支出,非為減輕加害人責任,故被害人仍可主張賠償全額醫療費用。

 

所失利益部分,若被害人因傷無法工作或營業,導致收入減少,可依民法第184條與第216條規定請求賠償,但須提出具體證據佐證,例如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證明、公司收入證明或營業稅報表等,作為法院審酌與認定之依據。若無法提供上述資料,將難以證明實際損失金額,請求賠償可能不被法院採認,故應妥善準備財務相關文件以利主張成立。

 

非財產上請求

最後是精神慰撫金的部分,雖屬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但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被害人仍可依實際受傷程度請求合理數額的慰撫金。法院依其過往判例,對慰撫金之核定具有一定幅度,實務上,法院會依傷勢輕重、是否影響生活品質與人格完整,以及被害人個人狀況與家庭影響綜合判斷慰撫金數額。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傷害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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