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損害賠償計算範圍

02 Oct, 2025

問題摘要:

侵權損害賠償之計算必須遵循填補原則,避免不當擴張損害範圍,也防止重複賠償,例如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給付的職災補償金可在與雇主間的請求中抵充,但若侵權加害人並非法定雇主,則該補償金屬基於勞動契約的給付,與侵權損害的發生原因不同,不符民法第218條之1損益相抵要件,因此不能由加害人主張抵扣,實務見解多採此立場。這樣的區分有助於兼顧被害人權益與防止不當得利,並確保損害賠償制度在侵權行為領域的正確適用。

律師回答:

依我國民法規定,侵權行為是債之發生原因之一,只要行為人有符合法定要件的不法行為並造成他人損害,即成立侵權責任,雙方間自然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此種請求權的形式與基於契約而生的債權請求權相同,因此除適用民法債編通則關於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外,民法亦就特定侵權情況另立特別規定加以適用,而我國損害賠償之立法精神是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除法律另有規定(如人格權侵害)或契約另有約定(如懲罰性違約金)外,並無如美國等國之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全以回復被害人受侵害前之狀態為目的。

 

依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因此支出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加害人對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第193條則針對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造成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需要時,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並得依聲請改判以定期金方式給付,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第195條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即使被害人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金額之慰撫金,該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已承諾或已起訴。

 

就車禍傷害事故而言,損害賠償請求範圍可分為所受損害(積極損害)、所失利益(消極損害)、非財產上損害及物損四大類。積極損害包括醫藥費、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及扶養費,其中醫藥費除醫院就診費用外,實務上也承認住院伙食費、病床費、國術館看診費等,並包括未來必要醫療支出,只要有診斷證明書或預估單即可請求;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包含看護費用(聘用專業看護或近親看護之薪資損失)、交通費、營養品費用、維持身體機能之器具費用(如輪椅、拐杖、義肢等),近親看護的請求需提出勞保異動明細、薪轉證明等證據;扶養費則限於被害人依法對特定第三人有法定扶養義務者,計算基準通常依內政部公告最低生活費並按扶養比例計算,舉證相對複雜。

 

消極損害包括喪失或減損勞動力以及可得利益的喪失,前者是指因事故無法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可用國稅局所得清單或扣繳憑單佐證,未來持續減損勞動力的損害,則依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殘障等級及減損比例,再乘以年收入計算;後者則須依通常情形或已定計畫、設備等特別情事,確定可預期取得之利益,例如事故當天已確定要簽約的訂單損失可認列,但僅屬商談意向的訂單則不易成立請求。

 

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依第195條的要件,須有重大情節,金額需衡量加害人過失程度、被害人受害情況、雙方經濟能力及社會觀感而定,實務金額差距極大,可能從數千元到上百萬元不等。物的損害賠償則包括車輛損失,可依實際修理費用或車行估價單為憑,但可能會發生折舊率認定的爭議。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傷害事故-車禍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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