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對方也有過失?

02 Oct,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事故中的責任判斷必須全面考量。刑事上,被害人有過失不能使加害人免責,但能影響量刑;民事上,與有過失能直接減輕賠償金額,透過比例分擔損害;行政上,則依違規事實各自裁罰。如此設計,目的在於忠實反映雙方違規行為對事故發生與損害結果的貢獻度,使責任歸屬更趨公平合理。最終可以得出結論,車禍案件中若對方也有過失,這個事實不會讓加害人完全免責,但必然會在刑罰輕重與損害分配上產生重要影響,這正是「肇事歸責」制度存在的核心價值。

律師回答:

車禍事件在我國司法實務中一直是爭訟最頻繁的案件類型之一,不僅涉及民事損害賠償,也往往伴隨刑事責任的認定,甚至還會影響到行政責任如吊扣駕照、罰鍰處分等,而在所有爭點中,肇事歸責即事故責任的分配,一直是判斷的核心問題,特別是當事故雙方都有違規或疏失時,如何衡量過失比例、如何在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中妥適反應,直接影響到被告的刑度、賠償數額與責任承擔範圍,因此必須完整說明。在刑事責任上,基本原則是被告不能因被害人有過失而免除刑事責任。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312號判決即指出,縱使車禍發生原因係雙方共同過失所造成,被告仍不能以被害人之過失為抗辯,認為自己無責而免除刑責,因為刑法責任的基礎是被告本身有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並且該行為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因此一旦被告之過失已經成立,就不能因對方也有過失而主張免責。惟此並不意味著被害人之過失全然無關,實務上法院在量刑時,仍會審酌被害人是否有違規或疏失,將之作為刑度輕重的斟酌因素。例如若被害人違規闖紅燈或未遵守行人穿越道規則,與事故有重大因果關聯,法院在量刑時便可能酌予減輕,甚至宣告緩刑,以反映雙方過失之相對影響。換言之,在刑事責任上,被害人過失不是免責事由,但卻是影響刑度輕重的重要考量。

 

再者,在民事責任上,則可以透過「與有過失」制度進行責任分配。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如受害人亦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損害賠償應與加害人過失行為之因果關係相符。也就是說,在車禍案件中,若雙方皆有違規行為,例如甲超速而乙闖紅燈,雙方過失共同導致事故發生,則法院會依雙方過失輕重與因果力比例,分配責任,例如認定甲負六成、乙負四成,則乙的損害由甲負擔六成,反之甲若有受損,也要自行承擔其四成。這樣的制度設計正是為了避免因一方存在過失卻完全免責,造成責任不均與社會不公平。

 

在實務操作上,法院認定過失比例,通常會依據現場事故鑑定報告、監視器畫面、車輛行車紀錄器、警方事故研判表、證人證言等綜合判斷,並不會有固定比例,而是依個案情形自由心證。例如同樣是直行車撞左轉車的案件,若直行車未超速,則左轉車可能要負較高比例;若直行車明顯超速,則責任比例就會調整,使雙方責任更趨公平。此種責任比例的分配,也會直接反映在保險理賠上,因為任意險的求償,往往依此比例進行給付或追償。

 

進一步說明,所謂「與有過失」在民事上有兩個層次:第一,受害人自己有過失導致事故發生,則損害賠償按比例減輕;第二,受害人有過失導致損害擴大,例如車禍後拒絕送醫,造成傷勢惡化,這時加害人僅負責事故發生與初期傷害之範圍,後續惡化部分由被害人自行承擔。這兩種情形皆屬「與有過失」的範疇。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交錯的情境下,法院判斷往往會出現「刑事定罪但刑度輕、民事賠償依比例減輕」的結果。例如甲酒駕撞傷乙,而乙也違規穿越馬路,則甲在刑事上因酒駕行為成立,無法免責,仍然構成公共危險罪與過失傷害罪,但法院量刑時會考慮乙的違規因素,減輕甲的刑度;在民事上,乙的損害則會因其違規穿越而減輕甲的賠償責任。這樣的雙重效果,體現了「違規者的責任要忠實反應在刑罰及損害賠償」的理念。至於在行政責任部分,如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雙方開立罰單,通常也會依照違規事實各自處分,並不因一方已經在民事或刑事上負責而免除。換言之,一場事故可能衍生刑事、民事、行政三重責任,而「肇事歸責」則是三者交叉的基礎。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與有過失-車禍

(相關法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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