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導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如何計算?

05 Feb, 2019

問題摘要:

對於勞動能力的減少,法院會綜合考慮許多因素,包括被害人受侵害前的健康狀況、教育程度、專業技能以及社會經驗等。法院在評估賠償金額時,不僅會考慮當前的收入情況,還會考慮未來的收入潛力,以及被害人的整體經濟損失。另外,法律上的規定明確指出,賠償的目的是恢復被害人受損害前的原狀,如果無法回復原狀,則需以金錢賠償。在評估勞動能力減少時,醫學評估的重要性不可忽視。法院會參考醫學專家的意見,評估被害人的勞動能力減少程度,以確定適當的賠償金額。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詳細考慮,確保受害人能夠獲得公正且合理的賠償。這包括對受害人的工作情況、受傷對工作能力的影響以及對家庭的負擔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能力的減少評估是損害賠償中一個非常重要且複雜的部分。這涉及對受害者因事故所導致的勞動能力永久性或暫時性損失的全面評估。這不僅包括直接的收入損失,還應考量受害者的未來收入潛力,這通常與其教育背景、職業技能及其他相關社會經驗有關。

 

評估勞動能力的減少不應僅基於受害者當前的收入情況,而是應更廣泛地考量其整體勞動能力及未來可能的收入變化。例如,即使一位目前收入較高的商人因事故受到身體損傷,導致勞動能力減少,其賠償金額的計算也不應僅依靠當下的收入,而是應該考慮到他在正常狀況下可能獲得的整體經濟利益。

 

依據民法第193條, 若他人的不法行為導致個人身體或健康受到侵害,侵害者需對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的生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表明賠償不僅限於當下的損害,也包括未來可能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民法第214條: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是民法193條規定是損害賠償應該恢復至損害發生前的原狀(民法第213條至第216條)明確規定。即若原狀恢復不可能或有困難,則需以金錢賠償。

 

勞動能力減少的賠償計算

 

個人資料的全面評估

賠償金額的計算應基於被害人受侵害前的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及社會經驗等。這些因素共同影響被害人的勞動市場價值及其未來收入潛力。

 

不應依賴短期收入

不能單憑受侵害後的短期工作收入變動來判斷勞動能力的減少。即便當下收入未見明顯下降,也可能由於勞動能力的長期損失而未來收入大幅減少。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應負賠償責任」。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定之,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

 

按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者,其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不能以現有之收入為準,蓋現有收入每因特殊因素之存在而與實際所餘勞動能力不能相符,現有收入高者,一旦喪失其職位,未必能自他處獲得同一待遇,故所謂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此有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987號判例意旨參照。 

 

醫學評估的重要性

勞動能力的減少程度通常需由醫學專家進行評估,尤其是在涉及永久性或部分性功能損失時。法院在評估相關賠償時,會重視醫院出具的失能評估報告。

 

因此,關於勞動力減損狀況,應屬於醫療專業判斷,法院實務上仰賴醫院進行失能程度之鑑定,因此,勞動能力是全部或一部分喪失,法院審理過程常參考醫院鑑定報告,就被害人原有工作技能、工作性質、再就業可能,依心證認定之。

 

勞動年數的計算

勞動年數的計算通常到被害人的法定退休年齡,但若有證據表明被害人可繼續工作至更晚年齡,法院可能會考慮延長計算年限至被害人的平均餘命。

 

勞動年數計算標準依訴訟實務有多種標準,原則上計算至六十五歲退休年齡者,但例外當事人有證據可以證明其退休能繼續工作者,則可至平均餘命為止,故法院常參酌被害人原有職業、健康狀況 、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核定之。

 

具體案例審查

在實際的法律實踐中,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都會被詳細考慮,包括被害人的具體工作情況、受傷對其工作能力的影響,以及其對家庭負擔的影響等。

 

法院在審理勞動能力減少相關的賠償案件時,會進行全面且細致的評估,以確保被害人獲得公正且合理的賠償。這樣的制度旨在確保受害者能夠得到充分的經濟支持,以補償其因事故導致的職業生涯損失和生活品質的下降。

 

從而,計算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之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之損害賠償責任額度,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本件被害人固於車禍受傷前領有薪資,然關諸證人供述,被害人所獲得之薪資似非固定,原審即應對於被害人受損害前之工作收入情形、診斷證明書記載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比率之計算方式等情為詳加了解(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4條=民法第215條=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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