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互毆及互殺案件,是否互相主張與有過失?
問題摘要:
雙方互毆及互殺案件雖在本質上屬於雙方互為侵權行為,原則上不適用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的直接規範,但在個案中若能認定被害人的行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有實質原因力,且該行為屬於其可控制並可預期結果的範疇,則仍可依過失相抵的精神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被害人的行為性質、可期待性、與損害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以及行為在通常社會經驗下是否足以引發相關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探討雙方互毆及互殺案件中是否可以互相主張與有過失時,必須先釐清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的適用範圍與要件,並區分其與雙方互為侵權行為之差異。
在雙方互毆及互殺案件,實務上認為不適用與有過失。在雙方互毆及互殺案件,係屬雙方互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別,無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967號;70年台上字第2905號民事判決)。
互毆或互殺本身,足以構成侵權行為。其因而導致加害人之一方加害於被害人,較之一般過失行為更為顯然。就損害分擔之觀點而言,被害人具有避免損害發生之義務。被害人之互毆與互殺行為,為被害人所得避免之損害行為,且具有違法性,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具有原因力,應屬民法第217條之「重大之損害原因」。
與有過失之注意程度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雙方互毆或互殺案件,本質上屬於雙方互為侵權行為,各自的行為獨立構成侵權責任,並非雙方的行為共同構成同一損害的原因,因此原則上不適用過失相抵的規範。
然而,從損害分擔的觀點來看,被害人仍負有避免損害發生的義務,而其參與互毆或互殺的行為,本身即屬可避免的損害行為,且具有違法性,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存在原因力,理論上可被評價為民法第217條所稱「重大之損害原因」,因此在特定情況下仍可能類推適用過失相抵原則。與有過失的判斷標準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為基準,被害人如未盡此注意義務,其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負有部分責任。
過失相抵原則須被害人之行為對損害發生或擴大具有助力,並且該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案中,損害係犯罪行為所致,即便毆打動機源自被害人酒醉鬧事,也不能直接認定該鬧事行為對毆打行為有助力,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酒醉鬧事未必當然導致毆打致死之結果,因此不能僅因被害人有酒醉鬧事的過失,就直接適用過失相抵。
然而,若從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判斷,酒醉鬧事可能屬於在通常事件發展過程中經常引發他人毆打的原因,且被害人對此結果是可得預期的,因此仍可能認定被害人的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由於酒醉鬧事是被害人可自行控制的行為,且屬於其活動領域,對於避免引發損害事故具有可期待性,因此在這類情況下,被害人行為可構成與有過失,進而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即若被害人以言詞或動作挑釁加害人,致使加害人出手傷人,並因而發生損害事故時,被害人即具有與有過失,應負部分責任。
此外,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299號民事判決謂:「按過失相抵原則,、、、被害人之行為需予損害發生或擴大予以助力,而與損害發生與擴大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始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本件損害發生,係因陳○○、許○○二人毆打被害人陳○○之犯罪行為所致,縱令陳○○、許○○毆打之動機係因陳○○酒醉鬧事引起,但究非予陳○○、許○○毆打行為予以助力,且在通常狀況下,亦非當然發生毆打致死之結果,故陳○○縱有酒醉鬧事行為,亦非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不能認陳○○與有過失。」
按本件加害人毆打被害人之動機,既係因被害人酒醉鬧事而引起,難謂被害人被毆打致死,與其酒醉鬧事無事實上之因果關係。就法律上之因果關係而言,酒醉鬧事,引起他人之毆打行為,係屬通常事件發展過程中,經常發生之事件,而屬被害人可得預期者。被害人對於酒醉鬧事引發損害,既可得預期,應認為被害人之行為與毆打致死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與加害人之行為構成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被害人酒醉鬧事,又係其可得控制之行為,屬於被害人之活動領域,故對於被害人迴避損害發生,即有可期待性。因而被害人之酒醉鬧事行為,應有過失相抵之適用,始稱得當。如前所述,最高法院在其他判決中,亦肯認被害人以言詞及動作挑釁,致加害人出手傷人,而生損害事故時,被害人具有與有過失,而應負部分責任,即同此理(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
換言之,若雙方互毆時,被害人先行挑釁或施暴,或從事足以引發衝突的高度危險行為,即使其最終受害,法院仍可能認定其行為與損害有共同原因,進而適用過失相抵減輕加害人責任。
但若被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不足,例如僅有言語爭執且情節輕微,或被害人雖有行為但不足以預期會引發毆打致死等重大結果,則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而由加害人單獨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互毆與互殺案件中是否能互相主張與有過失,端視雙方行為是否對損害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及可期待性而定,並須在侵權行為的認定與過失相抵的適用間作出精確區分。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與有過失-互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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