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小心撞死人的法律責任?
問題摘要:
車禍肇事致人於死不僅構成刑事過失致死罪,並連帶負擔高額民事賠償責任,若當事人希望爭取法院輕判或減輕民事賠償金額,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誠懇賠償與負責態度極為關鍵。在司法實務中,法院對於肇事者是否願意彌補損害及其悔意表現,常作為量刑與裁定賠償金額的重要依據,因此,事故發生後的處理態度及法律策略,往往將直接影響整體案件的處理結果與法律責任的高低。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開車不小心撞死人所涉及的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與民事兩部分。
刑事責任可能涉及過失致死罪
首先在刑事責任方面,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只要能證明駕駛人有過失且此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具因果關係,即構成過失致死罪。至於是否會被判刑執行,則與多項因素相關,包括被告是否認罪、有無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是否表現悔意、被害人是否也有過失及其比例等都會影響法官的量刑。
例如,若被害人有違規行為,如從貨車上跳下或突然違規穿越馬路,法院會認定其有與有過失,在量刑上可作為減輕依據。最高法院曾明示,雖駕駛人因疏於注意而致人死亡,但若被害人亦有重大過失,則應酌予減輕其刑。然而實務經驗顯示,若被告否認犯罪且未與家屬和解,法院多半不會輕判,幾乎可確定會被判處徒刑並執行入監。
民事責任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開車不小心撞死人,法律上構成對他人生命權的侵害,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死亡之人依民法第6條已喪失權利能力,無法再行使任何權利,包括損害賠償請求權。
為避免加害人因直接被害人無權利能力而免除法律責任,民法特別設計第192條與第194條,直接賦予配偶、父母、子女等間接被害人以法律上的固有權利,使其得因被害人死亡所受之財產與非財產損害,依法請求賠償。此並非代為主張死者權利或透過繼承取得,而是法律獨立授權間接被害人行使之請求權,具自主性與固有性。
依民法第192條與第194條規定,加害人除應賠償殯葬費、醫療費外,對於被害人父母、子女及配偶等具有身分關係者,亦應負擔精神慰撫金與扶養費之賠償責任。首先是殯葬費,凡實際支出者皆可請求賠償,並不限於法定繼承人,只要提出單據即可,法院一般會認定為合理支出。其次,若有人為維持被害人生命或醫療而支付必要費用,亦可向加害人請求賠償,這部分不限於特定親屬,只要有實際支出且與醫療相關即屬合理。
扶養費則須符合一定條件,例如原本被害人對其父母或配偶有法定扶養義務者,若因死亡致無法履行此義務,其受扶養人可就其損失比例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此外,如被害人尚未有經濟能力但將來預期可扶養雙親,法院亦可依平均餘命及被害人潛在能力推估未來扶養金額為計算依據。若配偶因另一方死亡而喪失生活來源,在其確無足夠財產與收入情形下,亦可依相同法律原則請求扶養費之賠償。
精神慰撫金則為非財產上損害的補償,得請求者包含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其金額視具體案情、家屬與被害人之關係親密度、死亡所致精神創傷程度、加害人是否悔意及經濟能力等綜合判斷,法院會考量一切情狀酌定金額。
與有過失原則不僅適用於直接被害人,也擴大適用於間接被害人,實務上已普遍採此見解。當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時,若被害人自身亦有過失,例如違規橫越馬路、未遵守交通號誌等行為,法院在計算間接被害人(如父母、子女、配偶)所請求的慰撫金時,會參酌被害人的過失比例予以酌減。
此種處理方式乃基於公平原則,因為間接被害人請求之慰撫金,與直接被害人生命權之受侵害密切相關,被害人對事故發生具有一定責任時,即應分擔部分結果責任,因此慰撫金額也隨之減少。這種做法在實務中已具體形成判決慣例,使損害賠償更符合過失責任制度的本質與損害填補的比例原則。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刑事部分未經定罪或緩刑處分,民事責任仍可獨立成立,被害人家屬仍得依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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