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車禍碰瓷怎麼辦?
問題摘要:
車禍碰瓷行為雖表面上屬交通事故,但其本質卻為詐欺犯罪,駕駛人應避免掉以輕心。唯有透過嚴謹紀錄、冷靜處理與依法追訴,方能有效防範此類不法行為蔓延,並建立對碰瓷行為零容忍的社會共識。司法機關亦應針對類似案件積極偵辦、從嚴起訴,彰顯法律保障誠信原則與誠實交易秩序的功能,杜絕假車禍真詐欺的惡習橫行。唯有社會大眾提高警覺,政府與司法持續嚴懲,方可還道路交通一片清明,讓真正受害者獲得正義保障,避免資源浪費於虛偽爭訟之上。
律師回答:
遇到車禍碰瓷的情況,近年來時有所聞,不少人利用駕駛者害怕麻煩或擔心被追究肇責的心理,以假裝被撞、誇大傷勢或虛構事故過程的方式,進行恐嚇索賠、藉機詐財。這類行為在法律上即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所定之詐欺罪,亦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行為,而是否成立該罪,端視行為人是否施用足以使人陷於錯誤的詐術,並導致交付財物的結果,即使最終未實際取得金錢,亦可能構成未遂犯。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決中明確指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也就是說,碰瓷者若僅採取誇張、不實但尚不足以讓一般人誤信的言詞,可能不構成詐術;但若其手段有計畫、有目的且足以使人誤信並交付財物,即具詐欺構成要件。
例如某男子在短短一年內發生多達11次車禍案件,引起警方注意,經調閱行車記錄器與道路監視器畫面比對後發現其有刻意選擇汽車後照鏡死角,故意騎電動車插入車陣製造擦撞,再藉詞要求數百至數千元不等之醫藥費,此等行為即構成典型之「碰瓷」,已為警方依詐欺罪嫌移送法辦。這些案件也凸顯當下社會對於車禍糾紛快速私下和解的風氣,如何成為碰瓷詐欺者操弄的空間。
遭遇碰瓷詐欺事件,切勿草率和解或當場支付賠償金,應謹慎應對、保留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成為不法者的下一個目標。
首要之計是安裝行車記錄器並妥善保存錄影資料,這是最有力的客觀證據,可揭示事故發生之實際過程,辨別對方是否有故意衝撞或突然切入等異常行為。同時亦應觀察現場有無公共監視器,並儘速向管理機關申請調閱保存,此外如有目擊者,更應主動請其留下姓名、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以利日後作證。
第二點是無論是否認為對方有碰瓷嫌疑,都不應當場駛離事故現場,而應報警處理,讓警方到場製作現場勘查筆錄與交通事故初判。若對方真為碰瓷者,多半不願與警方接觸而可能自行離去;若其堅持索賠,則可於筆錄中說明事故狀況與個人懷疑,並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提供警方存查,為後續偵辦與自保留下記錄。若一時不察與對方私下達成和解,也務必製作書面文件,載明和解內容、雙方聲明不再追究與金錢給付事由等,以防對方日後反悔或再度訛詐。
第三點則是如有具體證據顯示對方確為碰瓷者,應即依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提起刑事告訴。此時,證據的完整性將成為關鍵,包括行車記錄器畫面、監視器影像、現場照片、筆錄內容、證人證言、支付金流紀錄等,都有助於檢警判斷對方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及施用詐術之行為。值得注意的是,碰瓷行為無論有無實際獲利,只要已著手實施足以構成詐欺行為,即有可能構成未遂罪。即使對方主張身體確有不適,亦須以醫療紀錄或診斷證明支持,否則仍可能被認為虛構損害、意圖詐財。實務中亦有法院以「碰瓷者主觀意圖明顯、行為模式具備計畫性與重複性」為由,判處有期徒刑,足見司法對此類詐欺行為之嚴正態度。
此外,對於職業碰瓷者來說,其行為不僅涉及詐欺罪,亦有可能牽涉妨害公務、恐嚇取財、偽造文書等罪名,視其具體手段與後續行為而定。駕駛人若不慎遇上碰瓷糾紛,除應冷靜應對、妥善蒐證、依法報警處理外,亦可諮詢律師意見,協助撰擬報案筆錄、和解協議或提出刑事告訴,透過專業法律途徑處理爭議,避免讓不法者得逞。更進一步,若駕駛人因對方詐欺言行受損失,例如支付醫療費或修車費,可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甚至要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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