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後民事上可以請求對方賠償之項目及所需單據為何?
問題摘要:
事故發生後可主張之民事賠償項目依其性質可細分為財產上損害、精神上損害與將來損害三類,各項請求需具備具體損害事實與對應之證據文件,並應注意法院對於因果關係與合理性之審查標準,切勿任意高估費用或濫用慰撫金制度,以免主張被法院駁回,反影響自身信譽與訴訟結果,善用法規與判例所提供之原則與標準,始能有效實踐損害賠償制度之保障機能,達成依法維權與合理補償的平衡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事故發生造成被害人身體、財產或精神上損害時,加害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則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各項賠償,並提出相應之舉證文件加以證明。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第196條,若係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被害人可請求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為賠償。
實務上,被害人得請求之民事賠償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力減損、薪資損失、交通費用、財物毀損維修費及精神慰撫金等,每一項目均需具備對應之證明文件,以確保賠償主張獲法院或對方認可。
其一,醫療費用係指因傷治療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須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及門診收據等,並扣除健保給付部分不得重複請求,然診斷證明書所需費用得認列於損害之內(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159號),住院期間支付之膳食費用亦屬增加生活需要之一部分,應列入賠償(最高法院88台上1791號)。
其二,看護費用部分,需視診斷證明書是否載明「生活無法自理須他人照護」,如有,可據此請求全日約2,000元或半日1,200元看護費,且即使由親屬擔任照護亦得請求合理報酬(最高法院94台上1543號),惟仍需提出看護時間表及證明文件。
其三,勞動力減損屬永久性工作能力喪失,須由法院囑託醫院鑑定,並可參考勞保失能標準與AMA失能準則,由鑑定書明確列出失能等級後,依年齡與職業估算至65歲退休年齡之損失總額,另採霍夫曼係數折算未來所得現值。
其四,薪資損失為短期無法工作之損害,依診斷書是否載明休養期間,並附上公司開立之薪資單、扣繳憑單、存摺資料等,證明受害人實際之薪資收入,以核實損失金額。
其五,因事故造成行動不便而需搭乘計程車之交通費用,亦得請求賠償,惟須具備收據、行程地點及次數說明,可輔以Google地圖及車資試算表作為佐證基礎。
其六,若係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則得請求車輛維修費,包括提出車輛行照以證明權屬、維修廠估價單及實際維修收據;若為附帶民事訴訟並經刑事法院移送民事庭審理,雖非由犯罪直接造成之財物損害,仍可補繳裁判費後一併審理;零件折舊則應依行政院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例如自用小客車年限5年,折舊率1000分之369,以公平反映財物實際價值。
其七,精神慰撫金屬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範內容,得因身體或健康遭侵害,請求一筆相當之補償金額,法院會依被害人傷勢、住院時間、是否開刀、後續復原狀況、職業、年齡、每月薪資及年度所得等客觀條件衡量判定(參見最高法院47年台上1221號及51年台上223號判決)。法院亦常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資料,以核實雙方經濟狀況,進而衡酌慰撫金額是否「相當」。
綜觀以上各項,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需以證據為基礎,除舉證實際支出金額外,亦應符合「損失填補原則」,即依民法第216條所定,被害人僅得請求填補實際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不得超額主張獲取利益,避免變相以侵權行為獲利,失衡法律正義。
實務上常見之爭議在於被害人未能提出完整單據或計算方式過於誇張,導致法院難以全部採認,亦有被害人因未妥善保留單據而舉證困難,故建議當事故發生後應即時就醫並索取完整醫療單據,妥善保存相關證明,包括交通費票據、薪資證明及照護支出證明等。若需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健保資料或事故證明文件,亦可依法申請或委由律師代為蒐集。事故處理之初期即宜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案件評估與證據整理,可有效提高未來訴訟或調解中之主張成功率,並避免因舉證不全而無法獲得應有之賠償。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舉證-證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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