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自稱命苦又窮想要不賠?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加害人若以「窮、命苦」為由試圖逃避賠償,受害人家屬絕對不能心軟,尤其有人死傷時,更要果斷提出刑事告訴,並考慮聲請假扣押,以免日後求償無門。喊窮不是免責理由,法律的原則是「損害填補」,誰造成損害,誰就必須賠償,若加害人真無資力,可再追究僱用人或透過保險補償,但絕不能因加害人演悲情戲碼而放棄正當權益。

律師回答:

車禍事故發生後,最常見的情況之一就是加害人一再強調自己「命苦又窮」,藉此希望能減免或逃避應負的賠償責任,但在法律上,是否有錢與是否應負責任完全是兩回事,加害人如果造成他人死傷,無論經濟狀況如何,都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與民事責任,這一點不能因為喊窮就免除,受害者或其家屬更應該積極主張自己的權益,尤其涉及人命或嚴重傷害時,更要迅速行動,避免加害人脫產導致日後求償無門。

 

在刑事方面,若車禍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適用刑法過失致死或過失致傷等罪名,這類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檢察官即使沒有被害人或家屬提出告訴,仍然必須依法偵辦,因此加害人就算想拖延也沒有用,檢察官依職權就會啟動偵查程序,法院最後仍會判刑。若加害人想爭取減輕刑責,達成和解、展現誠意才是唯一能影響法官量刑的方式,否則只會面臨更重的刑責。

 

至於被害人家屬除參與刑事程序外,還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直接請求賠償醫藥費、看護費、喪葬費、精神慰撫金等,若不想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獨立提起民事訴訟。

 

問題在於,許多加害人會喊窮,甚至把名下財產轉移,讓勝訴後的判決形同一紙空文,所以被害人家屬務必要考慮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聲請「假扣押」。假扣押的法律效果,就是暫時凍結債務人財產,例如禁止過戶房產、禁止提領或轉移名下帳戶資金,確保等到日後法院判決確定後,仍有財產可以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需要具備一定要件,其中之一就是有跡象顯示加害人可能脫產,另外還要由申請人提供擔保金,證明自己不是惡意聲請,法院才會裁准。一旦假扣押成功,就能避免加害人因喊窮或轉移財產而逃避賠償,對受害人是一大保障。

 

實務上,假扣押不只保全財產,也是逼迫加害人面對責任的一種方式,很多加害人原本想拖延,但當發現財產被扣住無法動用時,反而會被迫認真面對訴訟,尋求和解。因此,假扣押除確保將來能執行,也是談判的籌碼。當然,聲請假扣押也有現實上的負擔,必須先支付裁判費與擔保金,加總可能達數萬元,對家屬來說是一筆不小的費用。

 

如果選擇等到檢察官起訴後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則可以省下裁判費,但缺點是可能錯過假扣押的黃金時機,因為半年、一年過去後,加害人可能早已將名下財產轉移殆盡。這部分就需要家屬和律師好好評估,決定是先行提出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還是等刑事程序進行再一併提起附帶民事。

 

若肇事者在執行職務中發生車禍,民法第188條規定,僱用人須與行為人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因此如果加害人確實無力賠償,可以考慮追究僱用人的連帶責任,避免因加害人經濟拮据而導致受害人權益落空。除假扣押與連帶責任外,受害人家屬還可以透過調解程序解決,於警察局製作筆錄時即可申請移送調解委員會,若調解不成立,再於六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以免超過時效,喪失告訴權。檢察官起訴後,刑事庭審理時即可一併請求民事賠償,不僅程序簡化,還能免繳裁判費,但要注意附帶民事只能在檢察官起訴到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超過時限就只能獨立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至於賠償範圍,依民法與相關實務慣例,主要包括醫藥費、治療期間交通費、看護費、因休養導致的薪資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如果涉及死亡,還可請求喪葬費、扶養費等。所有項目都需要提出具體證明,像醫藥費收據、診斷書、工資證明、交通單據,法院才會認定。精神慰撫金部分則會依受害人所受痛苦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綜合裁量。

 

至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險),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不必等到訴訟結束,這也是最先能取得的補償金來源,但強制險理賠金額有限,若傷勢嚴重,實際損害往往遠超過賠付上限(強制汽車責任法第31條),因此後續仍須透過加害人或其僱用人承擔差額。

-事故-事故處理-民事程序-車禍處理-

(相關法條=民法第188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強制汽車責任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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