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可以獲得緩起訴嗎?
問題摘要:
車禍肇事能否獲得緩起訴,必須符合幾個條件:第一,罪名須屬於法定刑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範圍;第二,被告具悔意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賠償;第三,檢察官考量公共利益後認為適合緩起訴。只要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履行條件,未再犯新罪,案件就會在期滿後落幕。反之,若違反條件或再犯,緩起訴隨時可能被撤銷,案件將進入正常的刑事程序。對於初犯、無前科、積極和解的車禍被告而言,緩起訴確實是一條讓案件和平落幕的重要途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肇事能不能獲得緩起訴,是許多涉入交通事故被告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所謂緩起訴,即檢察官對於已經偵查完成,認為被告犯罪嫌疑充分,原本可以提起公訴的案件,基於刑事政策考量及被告悔意,暫時不予起訴,設定一至三年的觀察期間,若被告依規定履行條件,期間內無其他重大犯罪,屆期後即不得再起訴,等同案件終結。其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至第253-3條。依第253-1條,被告所犯之罪只要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檢察官均有裁量空間可以為緩起訴處分。
換言之,若車禍被告觸犯的是過失傷害罪、過失致重傷罪或過失致死罪,雖屬刑事犯罪,但因其法定刑並非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原則上檢察官得視情節斟酌是否以緩起訴處理。這就是為什麼實務上很多交通事故案件最終能夠透過緩起訴落幕的原因。檢察官做出緩起訴的考量,除要看犯罪嫌疑是否明確,還會綜合考慮刑法第57條所列的各項量刑情狀,例如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素行、生活狀況、犯罪後態度,以及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是否有積極賠償損害等。車禍案件常見的情況是,被告若能夠誠懇與被害人或其家屬達成和解,並支付合理的損害賠償金額,檢察官通常會認為被告已有悔意,社會矛盾也已經消弭,再加上交通事故往往出於一時過失而非故意犯罪,因此在公共利益的平衡下,傾向於裁量緩起訴。
緩起訴並不是無條件給予,被告通常需要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規定的各項事項,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賠償損害、向公庫支付金額、提供40至240小時的義務勞務、完成心理治療或戒癮輔導、遵守保護令或其他預防再犯命令。這些條件必須寫明在緩起訴處分書中,且必須在緩起訴期間內履行完成。
舉例來說,若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除支付賠償金外,檢察官還可能要求向公益團體捐款或提供社區勞務。若被告不履行,檢察官得依第253-3條撤銷緩起訴,重新偵查起訴,先前已履行的部分不得請求返還。至於緩起訴的期間,法律限定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由檢察官視個案裁量。期間內追訴權停止進行,換言之,案件處於暫時凍結狀態。如果被告遵守緩起訴處分的條件,並於觀察期間內沒有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期滿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就不得再行起訴,案件正式結束,被告也不會留下刑事前科。
相反地,如果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或違反附帶條件,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案件重啟偵查,屆時被告可能面臨正式起訴與刑事審判。值得注意的是,緩起訴的處分是檢察官的職權,不需要被告同意即可為之,但由於附帶的條件常涉及被告實際作為,為確保執行,實務上檢察官多會事先徵詢被告意見。緩起訴的處分在做出後,會送請上級檢察署再議,如果高等檢察署認為不當,可能撤銷緩起訴並發回續查;若駁回再議,緩起訴處分就確定。
這代表一旦確定,被告只要遵守規定,就不必再擔心此案會再被起訴。從實務案例來看,許多過失致人於死的交通事故,被告雖然依刑法第276條第二項理論上可能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屬非故意行為,加上被告與家屬和解,檢察官多會以緩起訴處理。這不僅讓被告免於經年累月的訴訟,也使被害人家屬獲得即時的金錢補償,兼顧法律公平與社會和諧。不過也要強調,緩起訴不是被告的權利,而是檢察官的裁量。倘若事故情節特別重大,例如酒駕肇事、肇事逃逸、累犯或態度惡劣,檢察官就可能認為不適用緩起訴,直接提起公訴。尤其酒駕致死案件,因社會輿論嚴重譴責,實務上幾乎不可能獲得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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