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就是以刑逼民嗎?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案件中的刑事告訴與民事賠償,雖然在功能上有所交錯,但本質上仍是不同制度,各自有存在的價值。刑事程序著重在責任追究與社會制裁,民事程序則是填補損害與權益保障。被害人利用刑事告訴作為促成民事和解的手段,從被害人立場、司法資源運用與社會防衛效果來看,仍具有合理性。因此,將其簡化為「以刑逼民」或帶有貶義的策略性用語,未免過於片面。更恰當的理解應是:刑事與民事程序並行使用,是被害人爭取救濟與保障權利的合法選擇。至於是否會濫用,則必須透過檢察官的篩選機制、法院的審理程序以及和解制度的設計來加以防範。總結來說,車禍案件並非必然就是「以刑逼民」,而是被害人在制度允許的範圍內,利用刑事告訴增加談判籌碼,以確保自己的損害獲得補償。這種現象有其合理性,也符合現行法制的運作邏輯,重點在於如何平衡被害人的權利與加害人的保障,以及司法資源的有效運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案件就是以刑逼民嗎?這是一個長期存在於實務與理論上的爭議,所謂「以刑逼民」,一般是指在發生車禍事故後,被害人為了確保自己能得到合理的民事賠償,選擇先行對肇事者提出刑事告訴,藉由刑事追訴的壓力迫使肇事者願意和解或賠償,而不是單純依靠民事訴訟程序來請求損害賠償。究竟這樣的操作是否正當,需從法律制度設計、司法資源運用、被害人保障以及加害人處遇多方面來觀察。

 

首先,車禍發生後,依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警方會到場製作事故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並留下事故紀錄,受傷者就醫後會有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而車輛損壞則會有修理估價單,必要時雙方也會向所在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報告,這些文件基本上都是後續訴訟或和解不可或缺的依據。但很多時候,縱然資料齊全,被害人仍然無法順利獲得賠償,原因在於肇事者缺乏誠意,或本來承諾願意賠償,事後卻反悔,甚至主張自己沒有經濟能力無法理賠。在這種情況下,單純走民事訴訟,往往曠日廢時,被害人負擔極重,而且即使取得勝訴判決,若肇事者脫產或無財產可供執行,判決也可能淪為一紙空文。於是,許多律師在評估後,會建議當事人先行提出刑事告訴,讓加害人面臨可能的刑事責任壓力。刑事告訴之所以成為常見選項,有其制度性基礎。

 

依刑法規定,若車禍造成他人受傷,即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此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即可展開偵查;若造成死亡,則屬過失致死罪(民法第276條),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必須主動偵辦。肇事逃逸罪更是重罪,不論告訴與否,檢察官都必須偵查。換言之,法律本就賦予被害人透過刑事途徑追究肇事者責任的權利,而這樣的權利行使,本身並非脅迫或濫用,而是制度保障。刑事告訴對被害人的意義在於,它能夠讓肇事者感受到更強烈的壓力,因為刑事案件一旦成立,可能帶來刑事前科、自由刑或金錢刑等後果,這往往比單純的金錢賠償更讓肇事者感到嚴重,因此會增加其談判與和解的意願。

 

換句話說,刑事告訴往往成為促使和解的一種「槓桿」,讓肇事者不得不正視被害人的權益。另一方面,刑事告訴也具有社會防衛與司法正義的功能。若肇事者行為特別惡劣,例如酒駕、闖紅燈、蛇行、逼車,單純透過民事賠償顯然不足以懲戒,仍有必要透過刑事責任來加以制裁,使其對法律有所敬畏,避免再犯。同時,這也能向社會釋放一個訊號:危險駕駛不僅僅是金錢問題,更涉及公共安全與法律責任。

 

當然,「以刑逼民」仍然引發一些批評。部分學者認為,被害人將刑事程序當作逼迫加害人和解的手段,容易造成刑事司法資源的濫用,檢察官與法院可能淪為民事賠償糾紛的工具。此外,在被害人明顯只想獲得金錢補償的情況下,刑事告訴可能被外界解讀為一種策略性操作,與刑事追訴「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不符。

 

另一方面,若加害人確實沒有經濟能力賠償,即使提出刑事告訴也無法獲得實質賠償,反而徒增被害人心理落差。實務經驗顯示,許多被害人雖然提出刑事告訴,但最終目的仍然是爭取和解與賠償。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也經常會詢問雙方有無和解意願,甚至積極促成和解,因為若被害人願意撤回告訴,刑事程序可以迅速結束,節省司法資源,被告也能避免留下前科。這樣的制度運作,實際上已經形成某種程度的「刑逼民」效果,但這不應被全盤否定,因為在多數案例中,確實達到彌補損害、化解糾紛的效果。若被害人單純提起民事訴訟,程序拖延往往數年,遠不如刑事告訴所帶來的即時壓力有效。

-事故-事故處理-刑事程序-車禍處理

(相關法條=刑法第284條=刑法第2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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