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談錄及筆錄製作之流程為何?
問題摘要:
車禍談話記錄與筆錄流程,是由警方透過人別訊問、案由告知、權利告知、詳細詢問、影像佐證、筆錄確認與簽名等程序,完整保存事故當事人與證人的陳述,並搭配現場勘查資料,形成交通事故調查紀錄。這些紀錄不僅是行政上事故研判與鑑定的依據,更是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偵查、法院審理的重要證據來源。對事故當事人而言,解流程、謹慎應對、適時尋求律師協助,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因筆錄不完整或錯誤陳述而在後續責任認定與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警方對於現場的勘查與當事人、證人的詢問,會製作成「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以及「談話記錄」、「筆錄」,這些紀錄資料就是後續責任釐清、檢察官偵查甚至法院審理的重要依據。
談話記錄依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規定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必須就事故地點、道路通向、交通情況與環境、地面痕跡與散落物、駕駛人身心狀況、人車損傷情形、車輛位置與形態、事故過程中人車動態,以及各類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所提供的科學跡證,逐一詳細勘察、蒐證、詢問並製作紀錄,必要時繪製現場圖、草圖,輔以照片或錄影保存,這些程序就是所謂的車禍筆錄與談話記錄流程。事故當場如果當事人因傷勢或其他原因無法製作筆錄,警方應於七日內再聯繫補製,並且如有必要,也得通知車輛所有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補述。換言之,談話記錄與筆錄的重點,在於確保事後研判有客觀、完整的基礎,而非僅憑單方說法。
若有行車紀錄器影像或自行蒐集的照片,事前務必由律師確認是否有害於己方之利益,如無害於己方利益,也可交由警方存證,但務必自行保留備份以免日後爭議。除非非常有信心,否則可以先跟警方說沒有或壞,事後確認無問題再提出給警方。
作完談話記錄後,要提出告訴的話,當事人可以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警察機關會將該案相關卷證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偵辦對方過失傷害的刑責,當事人也可以直接撰寫刑事告訴狀到地檢署,或是親自到地檢署按鈴提出申告,也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來提出告訴。
如有人提告或非告訴乃論之罪(如過失致死罪),實際程序上就是要依刑事訴訟法,警方首先會進行人別訊問,也就是確認當事人的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駕照號碼等,並紀錄車輛的車號、車種、所有人資訊。接著會告知案由,例如涉及人員受傷時,可能涉及刑法過失傷害罪,若重傷或死亡則可能涉及過失致重傷、致死罪。再者,警方會依法告知當事人具有「緘默權」,也就是可以選擇保持沉默,並提醒其任何陳述都可能作為訴訟證據。
同時也會告知有請律師的權利,允許當事人聘請律師陪同進行筆錄。之後才會進入正題,由員警針對事故過程進行逐一詢問,當事人必須敘述行車狀況、事故發生經過、雙方駕駛行為、號誌狀況、是否有行人或其他車輛干擾等。這些陳述警方會逐字記錄成筆錄,必要時也會附上事故現場圖、車輛位置草圖等輔助資料。當事人如身上有傷勢,可以要求警方拍照留存,並提交醫院診斷證明或相關檢驗報告。
製作完成後,警方會當場將筆錄全文朗讀或交由當事人審閱,當事人若發現有與實際陳述不符的地方,必須立即要求更正,因為一旦簽名或蓋章確認,就代表當事人承認內容無誤。
(刑事訴訟法第94條、第95條、第96條、第100-2條)
這一份筆錄將成為檢察官判斷是否起訴的核心依據,法官也會依照筆錄中的問答內容,搭配現場勘查紀錄與其他證據進行裁量。因此,當事人製作筆錄時必須特別謹慎,避免因情緒緊張或未經思考的回答而留下不利紀錄。律師在此過程中的功能,就是陪同當事人進行筆錄,雖然不能代替回答,但可以協助當事人冷靜面對詢問,避免落入誘導性問題陷阱,確保筆錄內容真實且有利。進一步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觀察,製作談話記錄與筆錄的程序本身就涉及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最後經警方移請予檢方,依刑事訴訟法第1條明文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程序不得追訴處罰,宣示偵查與裁判必須合乎程序正義。第159-1條第2項更特別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這與警詢筆錄在傳聞法則上的採納要件有所差別,立法理由即在於檢察官取證通常符合法律規定,可信度較高。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93號判決也明確指出,只要檢察官偵查訊問遵循程序且外觀上無重大瑕疵,即可作為證據使用。
由此可見,車禍筆錄與談話紀錄除作為交通事故責任研判的基礎,更與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能力息息相關。警方在現場除進行詢問外,也會同步蒐集科學證據,包括監視器影像、行車紀錄器檔案、煞車痕、散落物位置、車輛毀損狀況等,並繪製事故現場圖。這些資料會與筆錄一併存檔,形成完整的事故調查紀錄。若事故當事人無法即時製作筆錄,警方會要求七日內補製,並保留通知其他利害關係人補述的可能。最終這些筆錄、談話紀錄與科學跡證,會成為鑑定委員會、檢察官與法院審理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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