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要求賠償金額很高,要如何處理才不會被關?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的關鍵在於「誠意」與「證據」。誠意來自於及時與家屬溝通、提出具體金額、即使未達共識也願意提存;證據則來自於警方現場勘查、事故鑑定、行車紀錄器或目擊證人,這些都會影響責任比例。若能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結合這兩者,即使最終未能和解,也能爭取到法院判處緩刑、避免入監的機會。因此,面對被害人要求和解金額過高時,肇事者不必驚慌,更不必因為金額談不攏而認為必然要坐牢。正確的策略是:先盡力提出合理賠償額,再透過存證信函或法院提存展現誠意,並在程序中明確表達悔意。如此一來,即使和解不成,法院也會審酌整體情況,傾向給予緩刑,而不會輕率判處實刑,這才是面對高額和解要求時,既合法又能保障自由的最佳處理方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害人要求和解賠償金額過高時,肇事者往往陷入兩難:一方面擔心如果不依對方要求賠償,就可能面臨法院判決入獄的風險;另一方面又擔心賠償金額過於龐大,超出自己經濟能力,造成長期負擔。其實法律早就針對這種情況設計了不同的處理方式,讓肇事者即使無法完全依對方要求支付鉅額賠償,仍能透過表達誠意、提出合理金額、甚至運用提存制度來減輕刑責風險,避免真正坐牢。

 

首先必須釐清,交通事故衍生的刑事責任通常是「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前者屬於告訴乃論罪,必須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由被害人或其家屬提出告訴才會進入刑事程序,後者則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即使被害人未告訴,檢察官也會依法偵辦。兩者的共同點是,法院在審酌量刑時,會高度重視肇事者是否和解或賠償,這與「刑法第57條酌量減輕」以及「刑法第74條緩刑判斷」都有直接關聯。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見的情況是被害人或其家屬提出極高的賠償金額,往往遠超過肇事者的經濟能力,導致肇事者極度恐慌,擔心如果無法達成和解就必然會被法院判刑入監服刑。其實,法律的運作並非如此簡單直接,刑法第57條明確規定,法院在量刑時必須依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時之情狀、被害人之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審酌決定其刑。換言之,刑事案件的量刑不單純取決於有無和解,而是會考慮雙方過失比例、損害結果、賠償誠意與補償程度,因此當被害人開出高額和解金時,肇事者應該採取有策略的方式,先確立責任比例,再決定合理的和解金額,最後以超過應有賠償的誠意金額來爭取緩刑或免入監,這才是避免被關的正確作法。

 

首先,必須強調過失比例的重要性。交通事故往往不是單一方的責任,常見的情況是雙方均有過失,例如行人未依號誌指示穿越馬路、騎士未戴安全帽或酒後駕駛、汽車駕駛超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這些因素都會影響最終的肇責比例。依據民法第217條,若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法院會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在談和解金額前,肇事者必須先釐清過失比例,爭取合理的鑑定結果,這是壓低賠償基準的第一步。如果在刑事偵查或法院審理中,能透過警察事故鑑定、交通事件鑑定會的專業報告,證明被害人也有相當過失,就能有效降低自己應承擔的損害比例,這直接影響到民事賠償額度與刑事責任輕重。

 

其次,必須計算合理的損害賠償金額。損害賠償包含實際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損失、工作損失、慰撫金等,這些項目均須被害人提出證據佐證,不能僅憑一紙主張就成立。法院實務上對慰撫金會依被害人年齡、家庭情況、社會地位等因素斟酌判定,但通常不會高到被害人隨意喊價的程度。例如一般過失致死案件,法院判決的慰撫金金額多落在數十萬至數百萬元之間,若加上其他費用,總額往往在數百萬元左右,而不是動輒上千萬元。因此,肇事者應該釐清合理賠償範圍,再依比例計算應負擔金額,避免被對方情緒化要求嚇倒。

 

第三,和解金額的核心在於「超過應有損害賠償」,這是刑法第57條在量刑時特別重視的因素。法院會觀察被告有無真誠悔意與補償作為,如果僅支付法律上應負擔的金額,雖然可算履行義務,但未必能爭取到最佳的量刑結果。若能支付超過應有責任的金額,展現出超越法律要求的補償誠意,法院就可能認為被告有高度悔意與社會復歸的積極性,而給予緩刑或減刑。例如,若經鑑定被告應負40%過失比例,被害人實際損失為500萬元,那麼被告法律上應負責200萬元。但如果被告在和解中願意支付300萬元,等於比應負金額多出100萬元,法院就會認為被告誠意補償超過義務,這樣的超額之賠償就能大幅增加爭取緩刑的機會。反之,如果僅支付100萬元,遠低於合理應負金額,法院很可能認為被告態度不佳而判處實刑。

 

實務上確實存在大量案例支持這種判斷邏輯。例如有肇事者因與被害人家屬和解金額不足而未能達成和解,但因其已將合理金額提存法院,並且數額超過應負賠償金額,法院最終仍判處緩刑。


 

如果能展現誠意,即使金額未達被害人全額要求,法院仍可能給予緩刑,避免肇事者入監。實務上,和解談判往往不順利,因為被害人或家屬情緒強烈,對賠償金額提出高額要求,甚至遠超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險)或任意責任險的理賠範圍。舉例來說,若被害人因事故死亡,強制險最高給付為200萬元,任意險若有加保,依約外加理賠,但若保險不足,肇事者就必須自掏腰包支付。此時,如果被害人家屬要求1000萬元賠償,肇事者往往無力支付,也難以一次談妥。這種情況下,肇事者不必因無法滿足對方要求而恐慌,正確的做法是分階段展現誠意。

 

第一,透過書面方式提出具體金額,說明自己願意在強制險理賠200萬元之外,另支付200萬元或其他能力範圍內的金額,這樣的書面表態有助於日後向法院證明誠意。

 

第二,如果對方拒絕提供帳號收款,肇事者可以採取「提存」制度,將自己願意支付的金額提存法院,由法院出具提存書,並將相關證明呈報法院,讓法官看到自己積極補償的態度。第三,在偵查或審判中,主動表達悔意與補償意願,並說明自身經濟狀況,讓法官理解自己並非不願賠償,而是能力有限。司法實務確實有許多判決支持這種做法,例如被告雖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但因雙方就金額爭執,不能完全歸責於被告,加上被告已提存60萬元賠償金,法院仍認為可以給予緩刑。法院認為人命固然珍貴,但提存金額已超過社會薪資中位數,顯示出真誠的補償意願,這足以作為量刑與緩刑的重要依據。

 

被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但是此是因為對於金額有所爭執,難以全部歸責被告,此有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1份在卷可考,又被告就本件損害賠償案件,已提存新臺幣60萬元的賠償金予告訴人,此有本院111年度存字第787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當然人命珍貴,此60萬元對於被害人家屬所受之傷痛,尚屬杯水車薪,但是審酌60萬元以我國薪資水平來看,已超過受雇員工全年總薪資的中位數,顯見被告提存的金額,也非小數目。被告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本院考量下列事項,並參考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所示,仍認為給予緩刑為適當雙方雖未達成和解,但此是因為雙方就金額尚有爭議,且被告已先提存60萬元的賠償金,難認完全沒有付出努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可見,重點並不是和解一定要成功,而是必須展現誠意,並且賠償金額必須合理甚至超額。這也意味著當被害人家屬堅持要求不合理高額,例如動輒1000萬元時,肇事者不必一味迎合,而是應該冷靜分析過失比例、計算合理金額,然後提出略高於自己應負責的數字,並且以存證信函或提存方式留存證據。如此一來,即使對方不同意和解,法院仍會審酌肇事者的誠意與實際能力,給予緩刑的可能性極高。

 

最後必須注意,刑事責任的量刑並非完全取決於金錢賠償,還包括行為人是否真誠悔罪、是否積極配合偵查、是否有前科紀錄、是否自首或坦承犯行等多項因素。但在交通事故中,賠償與和解幾乎是最重要的量刑因素之一,尤其是過失致死案件,如果被告能在訴訟過程中持續展現補償態度,即使金額不足,也有機會獲得緩刑;若金額超過應有責任,更能被法院認定具高度悔意。綜合而言,正確的處理方式是:第一,先透過鑑定或證據爭取合理的過失比例,避免被全責化;第二,依比例計算合理損害賠償額度;第三,在此基礎上提出超過應負金額的和解方案,或以提存方式展現誠意;第四,於偵查與審判過程中積極表達悔意並配合調解。如此一來,即使和解不成,也能向法院證明自己盡力補償,被害人未接受高額要求並非自己拒絕誠意,法院通常仍會給予緩刑而不判實刑。換言之,被害人要求高額賠償時,真正的關鍵不在於是否支付到對方滿意的金額,而在於是否有策略地運用過失比例與刑法第57條的量刑判斷,提出合理且超額的補償,讓法院相信被告的悔意與誠意,這樣才能達到既避免被關,又能兼顧被害人權益的平衡結果。

 

換言之,法院重視的不是肇事者是否完全滿足對方天價要求,而是是否盡力表達誠意並實際行動。對於刑事程序而言,檢察官與法院會依據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第276條(過失致死)進行審理,若屬過失傷害,在被害人撤回告訴後,案件通常會獲不起訴或不受理處分;若屬過失致死,雖然屬公訴罪,但和解或部分賠償仍是緩刑判斷的重要考量。至於民事責任,受害人或其家屬可透過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這時候法院會依「損害賠償額」與「雙方過失比例」裁判。也就是說,即使被害人或家屬喊出1000萬元,仍須提出醫療費用、喪葬費、扶養損失等項目的具體證據,法官才會認定合理金額,而肇事者的賠償能力亦會納入考量。當肇事者已盡力支付或提存,法院自然不會輕易認定惡性重大到必須入監服刑。

 

-事故-事故處理-刑事程序-車禍處理

(相關法條=刑法第57條=刑法第74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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