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車禍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關係為何?
問題摘要:
車禍案件中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雖然分屬不同體系,但在程序與實務效果上緊密交織。刑事責任主要在於懲罰加害人,民事責任則在於補償被害人;刑事程序可能影響民事訴訟的舉證與談判,但並不絕對拘束。當事人若能正確認識二者關係,避免誤用「以刑逼民」的手段,並在事故發生後妥善處理和解、保險與訴訟,方能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兼顧司法公平與社會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論車禍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關係,必須從二者的法律定位與適用範疇說起。首先,刑事責任屬於「公法」領域,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其目的在於懲罰違法行為人、維護公共秩序;而民事責任則屬於「私法」領域,主要在於填補被害人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所受之損害,維護私法上權利義務的平衡。因此,車禍案件一旦涉及人身傷亡,往往同時牽涉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前者關注行為人有無過失致死或致傷,後者則關注被害人應得之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
實務上多數情況是被害人先提出刑事告訴,例如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或第185-3條的不能安全駕駛罪等,再視情況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醫療費、薪資損失、慰撫金等損害賠償。這就是俗稱「以刑逼民」的策略,因刑事告訴對加害人之威嚇效果遠高於單純民事訴訟,被害人藉此提高和解談判的籌碼。
但必須注意,檢察官的職責在於偵查犯罪、適用刑法,並非替告訴人追討債務,因此若單純的財產糾紛被濫提為刑事告訴,常會以不起訴處分結案,甚至可能觸犯誣告罪,得不償失。刑事與民事雖然可能同時並行,卻是兩套幾乎獨立的制度,刑事判決有罪不必然導致民事必然勝訴,反之民事判決成立也不必然代表刑事有罪,二者判斷標準與舉證責任不同。
例如刑事訴訟強調「罪疑唯輕」,需達「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才能定罪,而民事訴訟則是「高度蓋然性」原則,只要原告之主張較可信,即可能勝訴。因此實務上常見刑事無罪但民事仍須賠償的案例。
另一方面,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在程序上存在交集,例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允許被害人直接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一併提出民事賠償請求,以節省訴訟成本並避免矛盾判斷。但若和解成立,通常刑事告訴乃論之罪會因撤回告訴而不起訴或判決免刑,民事部分則因和解契約而視同獲賠償而終結。這也是為何車禍案件多以刑事程序帶動和解,再藉由保險公司理賠與加害人補貼而結案。
至於責任保險的角色,僅限於承擔加害人之民事賠償責任,並不涵蓋刑事責任。換言之,即使被告有投保強制險或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也只會依契約負擔被害人醫療費、財產損失、慰撫金等,對於加害人本身可能遭受的刑事前科、徒刑、罰金則一概不負責。因此若事故涉及人身傷亡,單靠保險公司處理是不夠的,行為人仍須聘請律師應對刑事程序,否則可能留下無可挽回的前科紀錄。
再者,刑事法院之認定雖不直接拘束民事法院,但因同一事實常為前後審理之基礎,實務上民事法院多半會參考刑事判決之事實認定。若刑事判決已認定加害人有過失,民事法院通常不會再推翻此認定,而會著重於損害範圍與金額計算。但若刑事判決為無罪,民事法院仍可獨立認定加害人有侵權行為,前提是被害人能以民事標準舉證證明其主張之蓋然性。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責任重點在於國家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常以徒刑或拘役處罰;而民事責任則以填補損害為目的,通常是金錢賠償。兩者在功能上並不重疊,卻能在車禍案件中相互影響,例如加害人若能及早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並獲取諒解,法院在刑事量刑上多會酌予減輕,甚至宣告緩刑;反之若態度惡劣拒不賠償,則刑事判決常從重量刑。實務中這種「犯後態度」已成為刑事量刑的重要依據,也是車禍被告最常關注的議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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