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拖字招可以嗎?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後的「拖字訣」對加害人並不是萬能良藥,若有人死亡,拖延只會讓情況更嚴重;若有人受傷,被害人只要掌握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的時效,就能讓加害人無法脫逃;若只是財產損害,最後還是要進入民事訴訟程序,法院依證據判決賠償。被害人要有法律常識,不要輕信加害人的一時誠懇或悲情說詞,該提告時就要提告,該保全證據就要保全,才能確保自身權益不會在拖延中白白流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發生後,雙方如何應對往往會決定後續法律責任與賠償結果,有些加害人為逃避責任或降低賠償金額,會採取所謂的「拖字訣」,也就是一再拖延處理,企圖讓被害人心灰意冷,甚至超過法律時效後便不必負擔刑事責任,因此遇到這種情況,被害人一定要非常謹慎,否則最後可能什麼也拿不到,還被迫自行承擔所有損失。

 

但是這招是否可採,要看事故種類及站的角度不同的而有不同的答案。

 

首先要明白的是,若車禍造成死亡案件,這類型的案件不屬於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即使被害人家屬未提出告訴,檢察官也會依法偵辦,因此在這種狀況下,加害人若想藉由拖延來規避責任,基本上是行不通的,而且因為死亡事故、肇事逃逸或酒駕的案件,通常涉及刑法第276條第185-3條、第185-4條,刑事責任非常嚴重,沒有告訴期間之問題,因此加害人愈早展現誠意,提出合理的賠償方案,爭取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愈有可能達成和解,進而影響量刑結果,爭取減刑甚至緩刑。反之,如果死者家屬覺得加害人毫無誠意,拖延不處理,反而會在檢察官與法官心中留下負面印象,最終得到更重的刑事判決。

 

再者,若案件中沒有人死亡,但有受傷的情形,則適用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而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被害人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否則就喪失追訴權,檢察官只能不起訴處分。正是如此,許多加害人會在事故發生後的前幾個月,不斷表現誠懇、低聲下氣,甚至打出悲情牌,讓被害人鬆懈,等到六個月期限一過,態度就翻臉不認人,被害人即使想提告也已經來不及。遇到這種狀況,被害人必須冷靜,不要被一時的同情或所謂「願意分期付款」等承諾蒙蔽,務必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以確保自身權利。如果錯過刑事告訴期間,雖然刑事責任部分追究不到,但被害人仍然可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且依據民法第197條,被害人自知有損害及加害人之日起有兩年的時效可以行使權利,最長自事故發生起十年內都可提出,這部分時效相對較長。

 

至於沒有人死亡或受傷的輕微車禍,通常就是財產損害,這類案件多半有車險可以處理,雙方若有保險,保險公司通常會代為賠償並進行後續求償,當事人間糾紛相對較小,如果沒有保險,遇到不理性的被害人,加害人祇能持續拖延不願賠償,最後等到被害人透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依據鑑定結果及修車費用裁判責任比例並判決金額。此時對加害人來說,時間或許拉得很長,但結果通常會較為合理,因為法院會直接依據證據計算,而非任由加害人開空頭支票。

 

只不過民事訴訟中,被害人要自行舉證,包括醫藥費收據、診斷證明、休養期間的薪資損失證明、交通費單據,以及精神慰撫金的佐證,若沒有完整資料,法院判決的金額可能會大幅縮減。若加害人仍持續逃避,法院可以依「一造辯論判決」原則,只聽取被害人一方的陳述,直接下判決,但這並不代表被害人一定勝訴,仍然必須靠證據說話。

 

實務上,加害人採取拖延策略,通常只是想要避免刑事責任,或是試圖逼迫被害人自行放棄,有時是面對無理取鬧的被害者,無奈之舉,但從法律角度來看,死亡案件不適用,受傷案件則有六個月告訴期限,純財產損害案件則拖延到最後也不會改變要賠償的事實。因此,被害人最重要的就是掌握時效,適時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並且保留完整證據,以免被加害人耍手段。若雙方能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協議固然最好,但若調解破局,就要毫不猶豫提告,以免錯過時間。

-事故-事故處理-車禍處理

(相關法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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