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未依承諾修車或修理受損的物品,應如何處理?

30 Oct, 2017

問題摘要:

對方未履行賠償承諾時,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作出賠償承諾,以及你因此受到的損害。這可以是書面協議、和解契約、通訊記錄、證人證詞等。如果對方承諾修復損害至原狀,但未履行,可以依民法第213條要求對方以金錢賠償損害。如果已經支付了修理費用,根據民法第176條,你可以要求對方償還這些費用及自支出時起的利息。如果你已經支付了修理費用,而對方未補償,這將增加你的財務負擔。可以根據和解協議或其他證據向肇事者追討這些費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常發生背後原因通常就是過份信任別人,所以希望別人言而有信,把自己造成的損害彌補,但對方不履行在法律上處理方式為何?

 

損害賠償約定與和解契約

被害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而受有損害時,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可請求肇事者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常有肇事者將被害人因車禍受損的車輛送廠維修,並表示修理費用交由其負責,其賠償方式是回復原狀,回復原狀的方法則是將受損車輛修復到可以正常使用的狀態,此時若有證據可以證明肇事者確有這個承諾,而承諾亦經被害人承諾,便是契約訂定,因此,雙方簽有和解書或協議書時,損害賠償方式即依雙方契約的約定。

 

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民法第214條: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根據民法第213條,肇事者需負責將損害回復到發生前的原狀。如果肇事者未履行此責任,被害人可依據民法第214條要求金錢賠償。如果原狀回復有困難或不可能,則按照民法第215條,肇事者應以金錢賠償取代回復原狀。

 

若他人的不法行為導致個人車禍或物品受到侵害,侵害者需對被害人因此車禍或物品之修復要承擔賠償責任。這表明賠償不僅限於當下的損害,也包括未來可能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即若原狀恢復不可能或有困難,則需以金錢賠償。

 

此一契約性質其實就是和解契約(民法第736條)或其他回復原狀約定之性質,亦係民法第213條所稱之「契約另有訂定」,而契約效力高於一般侵權行為規定。如果有明確的和解契約或協議書(如肇事者承諾負責修理費用),這構成了具法律約束力的契約。一旦肇事者未履行契約承諾,被害人可依契約法追索賠償。可能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肇事者的承諾,例如短訊、錄音或和解書等,以證明契約的存在和內容。

 

因此,肇事者同意先由被害車主自費送修受損車輛,並承諾修復後再付款給被害人,如果肇事者遲未依約付款時,被害人該怎麼辦?

 

這種情況最常發生在車禍當下,通常發生,被害車主相信肇事者有解決賠償的誠意,有時到場處理員警勸和之下,被害車主就此妥協了;然而息事寧人的想法,有時卻因未保留證據,未來肇事人可能不認帳,所以還是已簽署文件或錄影、錄音或通訊軟體,對方對於送車廠維修,修多少算多少,並無意見,這時肇事者不可以再主張原有侵權行為法規。

 

肇事者承諾車子送廠修復後,再由其給付維修費用給修車廠,但事後肇事者卻遲未給付,導致修車廠留置被害車主的車輛,被害車主若不先行墊付修車費用,勢將面臨無車可用的情況。當已維修的車輛因肇事者未支付維修費用而被車廠留置時,被害車主只能利用其他交通工具代步,不僅造成被害車主的不便,也會衍生其他的費用。因此,除非有維修費用超出被害車主所能負擔的情事,否則為避免損害持續的擴大,被害車主宜先給付車廠維修費用,將車取回。

 

只要維修費用是由被害者先墊付给修車廠時,被害車主等於是代替肇事者支出了「和解」或「回復原狀」的費用,此時被害人應如何處理?依民法第176條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又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被害車主將來是可憑雙方修車廠的維修收據,再循法律途徑向肇事者「連本帶利」地討回來的,但要注意或許會有折舊問題,畢竟除非證明雙方有約定修理方式,否則一般損害賠償,對於老車換新零件必須扣折舊。

 

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肇事者履行契約或支付相應的損害賠償。在訴訟過程中,可能需要專業法律顧問的協助,以妥善處理證據提供、訴訟策略等問題。如果被害人已先行支付修理費用,可以依民法第176條管理事務無權代位的規定,向肇事者追回已支付的費用及相關利息。此外,根據民法第179條規定,若肇事者因此得益,被害人可要求返還利益,即所支付的修理費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7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4條=民法第215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7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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