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的是你們的誠意,不是錢」這話背後的用意是?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我要的是你們的誠意,不是錢」這句話的潛台詞通常是「你給的錢太少」或「你根本沒有誠實承擔責任」,因此面對此語,正確的解方是回到法律責任、損害評估與賠償項目三大面向,由律師協助釐清責任、計算損害、判斷合理賠償額,再來談「誠意」才具實質意義,否則恐流於空泛對話甚至引爆對立。換句話說,誠意其實就是對法律與事實的尊重,是談判技巧中的模糊策略,其目的在於不設限自身要求範圍,持續試探企業底線。面對這類狀況,企業應堅守事實與法律的底線,善用紀錄、釐清責任、回歸正軌、避免情緒對抗。唯有冷靜應對、謹慎判斷,並在適當時機引入律師參與,才能避免掉入不當讓步與無限擴張的談判陷阱。面對奧客,企業的「誠意」不在於讓利與低頭,而是依法依理、堅守原則的理性應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顧客大聲說出「我要的是你們的誠意,不是錢」時,這種話語往往不是真正排斥金錢,而是在談判或衝突中刻意模糊自身訴求、掌握談判主導權的一種技巧。這類說詞,背後的真意並不在於排除金錢賠償的可能,而是在傳遞壓力與訊號,期望對方做出更多讓步。

 

其實這句話常見於車禍、食品、消費或醫療事故的現場或和解過程中,表面上看似當事人對金錢無所求,實際上卻往往是認為賠償金額過低,無法反映其所遭受的實質損害與情感衝擊。此時若單以「誠意」作為應對之基準,極可能落入空談,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實際上應該從法律責任的成立、損害程度的評估與賠償項目的確認三個層面來具體討論。

 

正視責任

首先,責任是否成立,須依據民法第184條至第191-3條或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進行判斷,若加害人有違反法律義務而造成他人損害,則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第184條規定只要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即應負責,第185條更進一步規定共同加害行為之連帶責任,而第187條與第188條則規定雇主、法定代理人人對受僱人或未成年人行為的替代責任,第190飼主責任,第191條與第191-1條則針對物件或產品安全瑕疵所致損害設有無過失責任制度。

 

在消費行為中,消保法第7條也明定企業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安全應負一定注意義務,否則即須負賠償責任。但在主張損害賠償之前,最大障礙往往在於舉證責任,這關係到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所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除非有法定或法院認定的舉證責任轉換情形,如加害人違反交通規則、醫療常規、衛生標準等,即可推定有過失;又如明顯存在損害(如斷骨、嘔吐、休克等症狀),亦可依經驗法則推定與行為有因果關係,此時責任之成立即有基礎。

 

其次,若責任成立,就必須進入損害項目與金額的評估,依民法第192條至第195條規定,賠償內容包括醫療費、看護費、生活補助費、工作能力損失、未來所得減少、死亡撫卹費、喪葬費及精神慰撫金等,且因情況不同,法院亦可斟酌事實酌定合理金額。例如一名受害人因車禍導致右腿骨折,需住院兩週,後續復健半年,醫療費用15萬元,無法工作損失薪資6萬元,加上心理創傷與精神痛苦,法院可能就慰撫金部分另行酌定10萬元以上,若當事人所主張者僅為2萬元賠償金,自然會認為對方毫無誠意。

 

再者,當事人表面上說不要錢,其實是期望賠償金額與傷害程度對等,若對方態度冷淡、堅稱無責或僅願象徵性賠償,即使說出「我願意道歉、但不能賠這麼多」,也難以說服受害人「感受到誠意」。此時,若能由律師介入,先就法律上過失與責任有無進行說明,再依民法與實務裁判計算出合理賠償額度,並就誠意表達方式(如親自致歉、負擔法律費用或公開說明)進行協調,較能使雙方找到妥適的和解空間。

 

尤其在醫療糾紛中,更應審慎處理,因醫療行為本具有高度技術性與風險性,法院是否認定醫療過失通常需倚賴醫療鑑定報告支持,但一旦醫院或醫師違反醫療常規、未充分告知或未盡監測義務,則其過失責任即可能成立,民法第195條也允許法院酌定精神慰撫金額,在此情況下若僅以5千元或1萬元為和解金額,極可能引發當事人強烈不滿並表示「我要的不是錢,是誠意」,此時若誤認為單靠鞠躬道歉即可收場,實非妥適處理方式。


 

談判技巧

進一步來看,在具體和解策略中,誠意不應只是一句空話,而應體現在三個層次:一是「責任的承認與說明」,是否願意誠實面對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這是誠意的基礎;二是「賠償金額的合理性」,是否依據法定損害項目與市價標準提出具體賠償數字;三是「溝通態度與程序透明」,是否有協調誠意、是否委請專業律師與對方進行公平對話、是否提供必要文件與說明。若三者皆有體現,受害人即使未獲全額賠償,亦可能認為對方有誠意,進而接受和解方案。否則當受害人認為自身傷痛被輕視或被敷衍,則不論金額多寡皆難化解對立與不滿,進而訴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網路揭露,使事件升高為社會事件。

 

因此,與其爭論「我已經道歉了,你為何還不接受」,不如務實面對「目前所提賠償金額是否符合法律標準與實際損害」,並在此基礎上由專業律師引導雙方進行溝通,始為真正的誠意展現。

 

在實務上處理客訴或消費糾紛時,企業最怕的並不是具體明確的要求,而是抽象不清的「誠意」與「心意」,因為這樣的訴求既無上限也難以對價,只會讓企業陷入無止盡的猜測與讓步之中。處理這類語言技巧豐富的「奧客」時,律師與企業都應掌握幾項核心原則:

 

第一,面對抽象要求要立即釐清對方的具體主張。當對方說「我要誠意」時,可婉轉要求其具體陳述:「請問您具體希望本公司如何展現誠意?是金錢補償、書面道歉,或其他方式?」若對方仍不回應,可要求其以書面通知或電郵說明,避免落入無法反駁的模糊對話泥淖。

 

第二,不在未掌握事實情況下輕易回應任何賠償或道歉。企業第一步應先確認事故發生經過與是否有疏失,再評估是否需要賠償,否則一旦誤認責任導致過早答應補償,將使自己處於談判劣勢。

 

第三,不可由具決策權的人親自出面處理交涉,應由無決策權的中層人員進行應對,並以「需與主管討論」為由延遲回應時間,避免說出過度承諾。

 

第四,不可過度懼怕對方提及「我要告你」這類言詞。許多奧客以「已問過律師」或「要提告」等語言作為施壓手段,其實多屬虛張聲勢。即使對方真提告,進入司法程序後,問題反而可以依法獲得合理解決。訴訟制度本來就是社會處理紛爭的重要機制,並不代表企業就處於劣勢,更何況在訴訟中,主張方需負舉證責任與法律論述義務,而奧客往往無法提出足夠證據支持自身立場,因此反而更忌諱進入訴訟程序。

 

第五,切勿主動提出金錢補償來結束紛爭,否則即會落入「誠意=金額」的邏輯陷阱中。企業若貿然以錢試圖息事寧人,不僅無法結束糾紛,反而會使對方認為還有更多空間可談,進一步提高條件。

 

反之,企業應保持立場中性,表示願意了解對方的真正訴求,並基於事實與法律評估可行的處理方式,而非單純靠金錢平息風波。第六,若對方不斷使用電話或面談方式進行糾纏,應引導對話改為書面溝通,一方面可降低現場情緒與壓力,另一方面也能留下完整紀錄作為未來佐證之用。實務中發現,一旦當事人發現自己的不理性要求被白紙黑字明確記錄,往往會退縮或收斂語氣。

 

第七,對方不斷咬住「你們公司應該知道該怎麼做吧」時,不宜順著他的語氣回應,而應回以「為避免誤解,我們需要確認您具體希望本公司採取哪些行動」。此舉可以切斷對方掌控談判節奏的優勢,迫使其面對清晰的選擇,而不再空喊模糊立場。

 

第八,當對方宣稱已詢問律師並獲得背書時,企業可冷靜回應:「請問是哪位律師?是否可提供相關委任書或意見書?」這種回應往往能讓對方知難而退,因為多數所謂「問過律師」僅止於口頭諮詢,甚至純屬虛構。真正專業的律師若發現當事人要求不當,通常也會拒絕接受委任,避免自身陷入糾紛。

 

第九,企業應建立內部應對機制,如錄音、留存簡訊紀錄、電子郵件備份等,以確保未來萬一進入司法程序時有完整資料作為佐證。特別是在初期對話階段即應建立紀錄習慣,避免事後被對方顛倒黑白。

 

第十,若對方表明希望見面洽談,但語氣咄咄逼人、態度不明,企業可考慮委託律師代為回應,或以書面回覆替代會談。此舉除可避免人身安全風險外,也能提升談判專業度,促使對方理性對待。

-事故-事故處理-和解-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86條=民法第187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0條=民法第191條=民法第191-1條=民法第191-2條=民法第191-3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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