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處理的SOP?發生車禍後處理和解,是條重要的路!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對方不肯和解時,肇事者應冷靜應對,先理解刑事與民事可能面臨的責任,並評估訴訟風險。雖然刑事部分通常以罰金收場,但仍需正視前科與和解壓力;民事部分則由法院依據過失比例與實際損害計算,不會無限上綱。若能妥善利用調解機制,或在律師協助下提出合理方案,仍有機會在訴訟過程中和解,達到雙方接受的結果。面對「車禍不和解提告」的情況,最重要的是保存證據、尋求專業協助、積極應對,避免因拖延或消極處理而陷入更嚴重的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初次出車禍的經驗,當下往往腦袋一片空白,不知道該怎麼辦,甚至錯失蒐證和保護權益的最佳時機。多年法律實務經驗讓我能夠整理出一套在車禍發生後的標準作業流程,也就是所謂的SOP,能幫助當事人在混亂中有清楚的方向,避免日後釐清責任或求償時陷入不利。首先最基本的一點是「不要害怕報警」。許多人以為小碰撞沒必要麻煩警察,但報警不只是為了交通秩序,更是為了留下官方的車禍紀錄。

 

關於這個問題,出車禍了,處理有什麼SOP?

很多人總覺得車禍是別人會遇到的事,自己小心駕駛就不會輪到,但實務經驗顯示,車禍往往來得突然,並不一定是因為駕駛人有過失才會發生。有時候是別人違規,有時候是道路設計不良,有時候甚至是天候或機械狀況造成,任何人都可能在某一天成為當事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規定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警察到場後會勘查現場、蒐證並做紀錄,這些紀錄會形成書面文件,其中包括給當事人的「登記聯單」。這份文件未來不論是申請事故鑑定、向保險公司理賠,或是進行調解、訴訟,都是非常重要的基礎資料。更進一步,若要申請交通局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簡稱車鑑會)鑑定肇事責任,必須要有警方的現場處理資料,否則鑑定單位根本不會受理。這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報警,就等於少了一大塊關鍵證據來源,日後訴訟會陷入不利。

 

當警察做完筆錄後,常會要求當事人簽名,這時候一定要記得「簽名前要確認紀錄正確」。事故剛發生,當事人容易恍神,隨便就簽了,事後發現資料錯誤,可能會影響日後責任判斷。例如車號寫錯、人員身份不明、現場描述有誤,這些都必須在當下立即要求更正,避免將來爭訟時因紀錄前後不一致而陷入不利。除了官方紀錄,當事人也應該「自行蒐證」。

 

警察紀錄雖然有公信力,但不一定完整。最重要的證據就是「現場照片」,包括事故當下的地點、道路狀況、車輛位置、剎車痕跡、天候、光線,以及雙方車輛的損壞情形,這些都要拍清楚。因為一旦現場移動或時間過去,很多痕跡無法重現。如果只靠記憶或雙方陳述,往往容易爭議。

 

當事人也可以在事故發生後7天內向轄區警局申請現場圖與照片,30天後還可以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這些都是未來進行和解或訴訟的重要依據。有了紀錄與證據之後,下一步就是「和解或調解」。多數小型車禍如果沒有重大傷亡,其實雙方可以直接和解。例如肇事者承認錯誤,願意賠償修車費用,雙方同意以修車廠報價單為準,並簽下書面協議。這份和解書要記得雙方簽名,以免事後反悔。

 

但要注意,如果涉及保險,尤其是責任險,最好通知保險公司人員到場,避免和解條件影響後續理賠。若雙方希望更有保障,可以申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就具有與判決相同的效力,將來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拿調解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樣的好處是不用擔心對方事後反悔或翻臉不認帳。不過缺點是比較耗時,需要安排調解期日與雙方到場。如果和解、調解都無法達成,最後只能進入「法院程序」。

 

刑事部分,若有人身傷害,受害人可以在6個月內提告過失傷害罪。這是告訴乃論的案件,若雙方達成和解,撤回告訴後就不再追究刑責。若和解不成,案件進入檢察官偵查程序,檢察官多半會再度詢問和解可能性,若仍不成,可能會簡易起訴,由法院判決刑責。實務上,普通過失傷害多判處拘役或罰金,常可易科罰金,避免入監。民事部分則是在事故發生兩年內可以提出損害賠償之訴,項目包括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誤工損失、精神慰撫金等等。法院會依據事故鑑定、警方資料、醫療證明及其他證據,認定雙方過失比例與合理賠償金額。即使受害人提出極高的賠償金額,法院仍會以客觀證據為準。

 

實務上,很多案件到了法院階段,法官仍會積極促成和解,因為訴訟曠日廢時,雙方皆耗費時間精力,若能和解收場,對彼此都較有利。除了程序上的處理,肇事當下的應對也很重要。首先一定要「確保安全」,在不移動事故現場的情況下,確認人員是否需要急救並撥打119或協助送醫。千萬不可肇事逃逸,否則將面臨更嚴重的刑責。其次,立即報警並等待警方處理。再次,冷靜與對方交換資料,包括姓名、電話、車號、駕照影本等。若有保險,記得通知保險公司。

 

最後,事故後要保存所有相關單據,例如修車費用單據、醫療收據、交通費單據,這些都是未來求償的依據。總結來說,出車禍後的SOP大致可以歸納為:一、確保人身安全並報警;二、留下官方紀錄,拿到登記聯單;三、自行蒐證,包括拍照與收集資料;四、考慮和解或調解,簽署書面協議;五、和解不成則進入法院,面對刑事與民事程序。若能按部就班處理,不僅能保護自身權益,也能減少後續的糾紛與損失。很多人因為第一次遇到車禍慌了手腳,但只要有了這套流程,便能在混亂的情況下找到方向。出車禍固然是不幸的事,但若能冷靜應對,掌握證據,妥善運用法律途徑,最終仍能合理解決爭議,避免讓一場意外演變成更長遠的困擾。

 

車禍對方不肯和解怎麼辦?車禍不和解提告後訴訟流程怎麼走?

這個問題在實務中非常常見,因為多數車禍案件中,肇事者往往希望透過和解彌補過失、減少訴訟風險,但受害者卻可能基於自身傷勢嚴重、經濟損失龐大,或認為自己完全沒有過失,而提出高額賠償要求,導致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以阿仕的案例為例,他因為車速過快闖紅燈,撞上綠燈直行的機車騎士,造成對方大腿骨折與多處傷勢,他一方面承認錯誤並表達賠償誠意,但對方認為自身有絕對路權,要求150萬元賠償,協商無果後選擇提告。此時就會涉及到刑事與民事兩大面向的訴訟流程。首先,若車禍無法和解,受害人常會選擇在6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罪名多為「過失傷害罪」。依刑法規定,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之罪,換句話說,只要受害人撤回告訴,刑事責任即可消滅,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受害人會利用刑事程序來「以刑逼民」,讓肇事者在刑事壓力下更積極提出合理的賠償金額。

 

案件送至地檢署後,檢察官通常會先詢問雙方是否願意和解,若仍不成,則繼續偵查,甚至可能逕行簡易判決起訴。這種情況下,肇事者即可能面臨刑事處罰,雖然實務上多數輕傷案件會判處拘役或罰金,甚至得易科罰金,以避免入監,但仍留下刑事前科,對肇事者的生活與名譽有一定影響。另一方面,民事求償則不受六個月限制,受害人可在車禍發生後兩年內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範圍包括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收入損失、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若受害人已在刑事程序中提告,常會順便主張民事賠償,或者在刑事和解不成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在審理時,會根據交通事故鑑定、警方初判表、雙方供詞、醫療證明等資料,判斷肇事責任比例與合理賠償金額。

 

換言之,即使受害人提出過高金額的賠償要求,法院仍會依據過失比例及實際損害認定賠償數字,而不是完全依照被害人的要求。訴訟流程上,若刑事案件成立,檢察官起訴後會由法院審理,若走簡易程序,法官甚至可能不開庭,僅憑書面證據即作出判決。但若被告或被害人主張爭議重大,仍可能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需要開庭,雙方陳述意見並調查證據。至於民事部分,起訴狀送達後,法院會排定開庭期日,雙方可提出各自的證據,例如醫療費用單據、薪資損失證明、交通事故鑑定意見等,法院最終會依據證據判決賠償金額。若和解失敗,最後的結果通常就是法院裁定雙方應分擔的責任與賠償數額。實務上也常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仍會促進和解,畢竟和解能讓雙方節省時間與金錢,且避免訴訟帶來的不確定性。

 

那麼,肇事者該如何避免陷入「對方不和解提告」的困境呢?

首先,車禍發生後必須立即報警,並保留現場,切勿肇事逃逸。其次,積極送醫並關心傷者狀況,展現誠意。第三,及早蒐集事故現場圖、警方初判表、保險資料等,便於釐清責任。第四,遇到對方獅子大開口或談判不合理時,可以尋求律師協助,由專業人士分析責任比例與合理金額,再透過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最後,需注意強制險與任意險的保障範圍,例如強制險可補償一定金額,但若對方有重大傷殘,仍可能超出保險範圍,需要自掏腰包,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購買足額任意險亦是避免風險的重要方式。至於和解條件的擬定也需謹慎,例如有些受害人已申請強制險理賠,但尚未完成殘廢等級鑑定,雙方若此時和解,必須在調解筆錄中保留日後追加請求的權利,否則一旦簽署全面和解,將喪失後續請求的可能性。此外,因為刑事告訴權不得事先拋棄,所以一般會要求對方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避免和解後又另行提告。

-事故-事故處理-和解-車禍處理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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