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予無駕照之人發生肇事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28 Jan, 2018

問題摘要:

在將車輛借給無駕駛執照的人駕駛的情境中,車輛所有者可能被認為具有過失,因為他們應該能夠預見到無照駕駛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尤其是當考慮到無照駕駛在法律上是被明確禁止的,且與潛在的交通安全風險相關聯。然而,是否要對車輛所有者追究刑事責任,還需進一步考量事故的具體情況和因果關係的存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之解答,借車予無駕駛執照之人業已違反交通規則,但肇事是否借車者要負責任,仍應視肇事與無照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參考﹞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刑法上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過失犯指的是行為人非故意造成犯罪結果,但在其情況下應當且能夠注意到可能發生的後果,卻未能做到這一點。換句話說,如果一個人能夠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犯罪結果,但是他確信這種結果不會發生,並因此忽略了應有的謹慎,這種情況下他的行為就屬於過失。

 

當車輛所有者將車輛借給無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時,所涉及的法律責任和考量。在台灣,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駕照駕駛是違法的,且相關的罰則已明確規定。然而,當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所有者是否需負法律責任,則需考慮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使車輛所有者違反了將車借給無照駕駛者的規定,但如果肇事與借車給無照駕駛者之間沒有直接的相當因果關係,則所有者可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

 

汽車法規之所以會規定駕駛者必須要通過考照測驗後才能駕駛汽、機車,無駕照者即認定不具備駕駛汽、機車之能力,所以倘明知駕駛人未考取駕照,但仍將自己的汽機車借予駕駛,導至違規駕駛出車禍死亡,仍應負責。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在判斷車輛所有者的法律責任時,必須考慮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可以證明在一般情況下,該行為(借車給無照駕駛者)與發生的結果(交通事故)之間有直接的相關性,則該行為可被視為導致結果的一個相當因素。反之,如果在一般情況下,該行為不一定會導致該結果,則可能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因而不應對行為人負責。

 

此觀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3344號判決意旨:「按汽車所有人,聽任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汽車,基於行政管理,雖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科處罰鍰,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但其刑法上之過失責任,仍應視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未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業經本院著有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二號判例。」、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427號判決所示:「按汽車駕駛人允許無駕駛執照者駕駛而肇事,致人於死或傷時,其過失責任之有無,應就具體事實,詳加以審認,並以其過失與結果發生之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以為斷,非謂將車交與無駕照者駕駛而肇事,即當然應負過失之刑責。所謂以具體事實,審認其過失責任之有無,應指該無駕照者,是否具備正常之駕駛技能,苟有具備,則允予駕駛者,即可謂已盡注意之義務,除違規外,要無過失之可言。…陳錦富駕車賺錢已成習慣,而陳錦富既曾開過計程車,則其具備正常之駕駛技能,應屬可信,況本件車禍肇事原因係陳錦富於酒醉情況下駕車,復因超速行駛之所致…,而被告在沙鹿鎮將車借與陳錦富時,並不知陳某要喝酒之事,是陳錦富既具備正常駕車技能,自應由其自己盡其注意義務,被告自無過失之可言,況據台灣省交通處汽車肇事鑑定案件覆議小組覆議結果認定:「劉炳郎將車交與無駕照之陳錦富駕駛一節,僅屬違規行為,與本件車禍之發生,無相當因果關係」,有該覆議小組函附卷可稽,台中縣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鑑定書之結論第二項雖謂:「劉炳郎明知陳錦富無駕駛執照,竟將車交其駕駛,係屬肇事之間接因素,亦有過失」云云,忽略陳錦富有無正常之駕駛技能,僅著眼於違規行為,殊有欠當,自難認為歸責之依據,因認被告劉炳郎犯罪事實不能證明,乃將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撤銷,並諭知被告為無罪之判決,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如果車禍的發生與車主借車給無照駕駛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那麼車主的行為就可能構成過失。但是,如果車禍發生是由於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且與借車給無照駕駛者沒有直接關聯,那麼車主的責任可能會有所不同。

 

實際上,這種情況下的法律評斷往往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詳細情況來做出。包括考慮車主是否知情或有理由知道被借車者無駕照,車禍發生的具體原因,以及是否有其他因素對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影響等。這些因素的綜合考量將對判斷車主是否應對交通事故承擔法律責任起到關鍵作用。

 

具體情況下的判斷標準,即考察無照駕駛者是否具備正常的駕駛技能。如果無照駕駛者事實上具備合理的駕駛能力,且車禍是由於其他因素(如酒駕、超速等)導致,則車輛所有者可能不會因為簡單的借車行為而負有過失責任。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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