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遇暴力攻擊是否為職業災害?雇主應採取什麼職業安全措施?

31 Oct, 2025

問題摘要:

夜班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遭受他人暴力攻擊時,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1條規定,應視為職業傷害,勞工可依法申請醫療補助、傷殘給付及其他相關福利,雇主亦必須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防範夜間工作暴力風險,保障勞工身心健康,確保夜間工作者在法律及實務上獲得充分保護,使職場安全衛生制度與勞動保障機制得以有效運作,保障勞工在夜間工作中免於暴力侵害,並強化雇主安全管理責任及社會勞動秩序,促進職場安全文化形成與持續改善。

 

律師回答:

夜班工作者遭受暴力攻擊是否構成職業災害,是目前勞動法與職業安全衛生實務上極為重要的議題,尤其近期多起超商店員因規勸顧客而遭受攻擊事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也凸顯夜間工作者面臨的安全風險。

 

勞動基準法第8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所訂定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1條明文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關係,遭受他人行為導致事故發生並造成傷害者,應視為職業傷害。此一規定在實務上,即明確將因職務性質、與他人互動所發生之暴力事件納入職業災害範疇,使勞工於夜間工作期間因顧客或第三方不法行為所受的身體傷害得以獲得職業災害保險保障,包括醫療補助、傷殘給付及其他相關福利,保障勞工權益不因工作時間或事件地點而受限制。夜間工作相較於日間工作,具有特定環境風險,包括光線不足、交通不便、顧客心理狀態不可控、犯罪風險增加等因素,導致勞工身心安全容易受到威脅,因此雇主負有強化夜間工作安全管理的法定義務。

 

民法第483-1條: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雇主應針對各種可能引起危害的因素設置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採取措施,具體包括防止機械設備、爆炸性或發火性物質、電、熱或其他能量、搬運堆積作業、墜落或物體飛落、高壓氣體、原料化學品及有毒物質、缺氧空氣、輻射、極端溫度、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精密作業監控儀表、廢氣廢液殘渣、水患、風災、火災、動植物或微生物、通道地板階梯以及未採取充分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等措施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時雇主亦應妥善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預防重複性作業引發肌肉骨骼疾病,輪班、夜間或長時間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以及勞工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並確保勞工避難、急救、休息及其他保護身心健康之措施落實,前述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謂:「上開職業災害,固以該災害係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也就是說,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必須判斷是否具有業務遂行性以及業務起因性。

 

職業災害的認定須兼具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換言之,勞工因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災害,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可認定為職業災害。所謂業務遂行性,首先涵蓋勞工在雇主支配管理下從事工作時所發生的災害,這是最直接、最典型的情形,勞工的行為明確屬於履行職務內容,雇主亦對其工作具有監督與指揮權,其發生的傷害與工作行為具高度關聯性,其次,即便勞工在雇主支配管理下暫未實際從事工作,仍可能認定具有業務遂行性,尤其當勞工依雇主指示進行相關準備、待命或其他與業務連動之活動時,所遭受的傷害亦可能納入職業災害範疇;第三,即便勞工雖在雇主支配下,但未在現實監督管理下從事工作,若其行為仍與職務性質密切相關,亦有可能認定為具業務遂行性,此種情況通常涉及勞動契約的履行義務、工作場所範圍或雇主安排之作業活動等因素綜合判斷。至於業務起因性,係指勞工在提供勞務時所可能面臨的危險已經實現或形成,且此危險之現實化經由經驗法則或一般通念可認定其與職務活動有直接關聯,亦即災害並非偶然或與工作無關之外在因素,而是與勞工履行職務行為之風險密切相連,例如操作機械設備、搬運重物、與顧客或第三方互動過程中遭受暴力事件、夜間巡邏或外勤作業中發生意外等均屬可預期之職務危險。

 

職業災害認定不僅需考量勞工當時是否在履行雇主指示的工作內容,也須檢視災害發生的情境是否因業務性質所引發,換言之,即便勞工短暫離開工作崗位或處於待命狀態,但若災害與職務安排或工作活動有合理因果關聯,仍可認定為職業災害。

 

此外,在實務審查中,對業務起因性之判斷可參酌經驗法則與一般通念,即透過類比日常作業常態,評估勞工所面臨風險是否因其從事的工作而現實化,並非必須證明每一災害發生的精確原因,而是綜合工作性質、環境因素及事件情境,以合理推定災害與職務活動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綜合而言,職業災害之認定核心在於雙重標準:一為業務遂行性,強調勞工行為在雇主支配管理下與職務內容相關;二為業務起因性,強調災害與工作性質之合理因果關聯及危險之現實化,兩者缺一不可。此判決對後續職業災害認定具有指導性,尤其在勞工夜間工作、外勤作業、服務業或高風險作業等場景,提供判斷標準,明確界定勞工受傷或疾病是否因職務行為所致,確保勞工可依法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並督促雇主履行安全衛生義務及風險管理責任,維護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

 

實務上,在審查職業災害案件時,應綜合考量勞工行為是否在雇主支配範圍內、是否直接與業務活動相關,以及災害發生的合理性與可預見性,透過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雙重標準,客觀、合理認定職業災害範圍,兼顧勞工權益保障與雇主管理責任,使職業災害保險制度得以落實,並促進職場安全文化形成與持續改善,確保勞工在工作過程中因業務行為所受之傷害獲得法律與制度上的保障,並使雇主明確了解其安全衛生義務範圍,積極採取措施防範災害發生,從而實現職業安全衛生制度設計目的,降低勞動過程中意外傷害風險,保障勞工生命安全與健康,確保勞工因職務行為所受損害得以獲得補償。

 

據此,為因應此一現象,勞動部訂有「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明確規範雇主應遵循指引,保障勞工夜間工作的安全與健康,並要求雇主強化職場風險管控措施,對於勞工因緊急迴避或必要自衛手段所造成的財物損失,不得要求賠償,亦不得對勞工實施不利待遇。此項指引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布,旨在確保夜間工作者身心健康,並降低職場暴力的發生風險,指引規定事業單位應依行業特性及實際需求,辨識可能危害、進行風險評估,並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適當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夜間工作的危害風險因行業別、所在地區及工作型態而異,因此指引不僅考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因素,也要求雇主評估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管理,確保職場暴力風險獲得有效管控。原先的指引主要針對女性夜間工作者訂定,但因近期超商店員遭受攻擊事件頻繁,指引擴大適用至零售服務業、餐飲業等經常與民眾接觸的行業,強化職場暴力風險防範措施,並明訂適用對象為受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的勞工。

 

工作時間涵蓋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的夜間工作者,指引要求的風險評估涵蓋工作環境與安全衛生設施、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三大部分,並提供「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重點查核表」作為檢核工具,雇主如需夜間營業,務必注意工作場所設施及管理、人身安全保護、身心健康管理、緊急應變機制以及教育訓練等檢核項目,確保風險管理制度落實,營造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雇主應結合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與實務規範,針對夜間工作的工作環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等危險因子進行評估,並依評估結果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及管理措施,同時針對工作環境與安全衛生設施、人身安全保護、身心健康管理、緊急應變機制及人員教育訓練等重點事項進行檢核,以落實夜間工作風險管理制度。

 

雇主如未重視勞工夜間工作安全,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處罰,最高可達新台幣三十萬元,呼籲事業單位應以勞工安全為首要考量,明確宣示周知風險,實施工作場所風險評估,檢討緊急應變處理程序,配置適當人力,並落實員工相關教育訓練。安全設施方面,指引建議優先採取硬體及工程改善措施,包括加裝物理屏障、調整場所設施配置、監視錄影與警報設備強化、增設內外部照明、減少櫃檯現金存放,以及加強通報及警民連線系統,檢討人力配置及緊急處理程序,並提供適當個人防護或警報器具,以降低夜間工作暴力風險。

 

當勞工面臨消費者暴力事件時,因緊急迴避或採取必要自衛手段所造成的財物損失,勞工不須承擔賠償責任,且不得因此遭受雇主不利待遇,以免勞工因此發生更大的傷害,若發生職業傷害事件,雇主應提供必要補償及協助,以維護勞動權益。如雇主未遵循指引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可處新台幣三萬至三十萬或三萬至十五萬罰鍰,勞動檢查機構將持續宣導及監督檢查,以維護夜間工作者的安全與健康。

-事故-職災-職災認定-職安措施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8條=民法第483-1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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