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行車事故委員會車禍鑑定申請方式?

31 Dec, 2014

問題摘要:

鑑定程序的重要性在於確定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屬,進而影響到後續的法律程序和賠償責任。你提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及鑑定委員會的相關規定,確保了鑑定過程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在申請鑑定時,當事人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而鑑定的結果將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當事人在決定是否申請鑑定時,需要仔細考慮各種因素,包括可能的鑑定結果對自己的影響,以及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此外,鑑定委員會在處理案件時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標準,確保鑑定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如果某些案件無法得出明確的鑑定結論,則可能不會進行鑑定,或者在開始鑑定之前撤回鑑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發生後,歸責問題常成為當事人爭論重點,當責任歸屬無法有定見時,當事人通常會送鑑定,而各地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軍)法機關囑託為限。至於,鑑定結果可能為「全責」、「同為肇因」、「主因及次因」。此一結論能達有利的結果。因此不論是被害人或肇事者,也不問是雙方或僅一方對於肇事原因或責任歸屬有爭議,只要當事人預判鑑定的結果比其現況有利,在談判上更有利,自屬當然!

 

在處理這些爭議問題時,均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詳細的現場調查和證據收集,確保所有的證據都是客觀的和完整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申請車禍鑑定後,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目前鑑定案件及覆議案件是以「案」計費,鑑定案每件收費新臺幣3,000元,覆議案每件收費新臺幣2,000元。鑑定規費由繳費義務人負責繳納.惟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又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鑑定或覆議會議開始前,撤回鑑定或撤回覆議。未經警方到場處理之車禍案件,不予鑑定。調查跡證欠缺,對肇事原因無法獲得結論而不予鑑定或覆議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9條、第16條)。

 

總的來說,鑑定程序在解決交通事故責任歸屬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提供了一個客觀、公正的平台,讓當事人能夠在爭議時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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