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如何證明對方同意離開現場?

10 Dec, 2017

問題摘要:

留在事故現場並遵循適當的程序確實是最佳的做法,即使事故看似輕微也是如此。在事故發生後,留下適當的證據以及與對方的溝通記錄是至關重要的,這可以在日後解決任何可能的爭議時提供支持。另外,對於那些因尋求幫助而需要暫時離開現場的情況,如尋找電話或協助救護,確保有足夠的證據支持這些行動的必要性是很重要的。這樣一來,即使離開現場,也可以證明這樣的行為是出於合理的目的。

 

律師回答:

肇事逃逸這條罪的構成要件,本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所謂逃逸,乃逃離肇事現場而逸走之行為。本條立法目的,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但「離開現場」或「未等警方、救護車到場即離去」即構構成該罪之罪?實務常見,發生車禍,二邊雖都受傷,當場傷勢都不嚴重,都趕著上班,這時候一定會請警方到場,才能要要處理問題?

 

依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肇事逃逸罪的核心是肇事者未停留在現場以進行適當的處理和救援,這樣的行為對於受害者的救助和事故責任的釐清都是非常不利的。以下是你提到的幾個重點的進一步說明:

 

肇事後的適當行為

法律鼓勵在事故發生後肇事者應立即停車,提供必要的救助,並聯絡警察。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責任。

若因尋求幫助而必須離開現場(如找電話求助),這通常不會被視為肇事逃逸,前提是有足夠的證據支持這一行為的必要性。

 

現場協商與證據保全

在雙方同意不需要警方介入的情況下,應詳細記錄雙方的同意並留存證據,如錄音或書面文件。這些證據對於日後可能發生的爭議具有重要作用。

交換聯絡方式和保險信息,並盡可能使用手機等設備記錄事故現場的狀況和雙方的協議,這有助於確保事後溝通和理賠的順利進行。

 

事故後的法律責任

若在事故後立即離開現場而未進行適當處理,即使對方表示無大礙,也可能會被控以肇事逃逸。法律強調在確保受害者得到必要的幫助和警方記錄事實後,肇事者才能離開。

在處理事故的過程中保持冷靜,記錄所有交流和決定,這是避免法律後果加重的關鍵。

 

報警與留在現場

即便事故看似輕微,報警和等待警方到場是最安全的行動方針。這不僅有助於正式記錄事故,也有助於確保所有法律和程序的遵循。透過這些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後的法律風險,確保所有涉事者的權益得到妥善保護。在交通事故中,遵守法律規定、保持溝通透明、並適當記錄所有事實是每位駕駛者應承擔的責任。

 

其實離開肇事現場,有正當理由者不構成犯罪如找尋電話電請救護車,或求人協助救護者,則不得以逃逸論之,至於得到對方同意就可以離開現場 ,所以真正發生爭議的部分,肇事人要如何提出有效證明這件事,此時手機就是一件很重要事情,將雙方身份證拍照、打開手機開始錄音,內容要提到雙方同意不報警或叫救護車,互留電話姓名,日後再談怎麼賠償。而寫和解書,或者寫下「雙方不報警,互留電話,日後再談怎麼賠」的文字。

 

常有以為「我有下車查看,也有問對方有沒有怎樣,他說沒事,我問他要不要送他去醫院他說不用,我說那我就先走囉,他說好」若僅確認對方傷勢,對方沒有留存任何書證就離開現場?回到車禍現場,看路口有無監視畫面,現場交談、溝通,最起碼有你沒離開的畫面。

 

要留下我們有找警察,願意承擔責任的態度跟證據。如果自己有受傷,務必當天去看診,留下驗傷單。避免日後被告肇事逃逸時,反告對方也是肇事逃逸。車禍當場處理。一但離開現場,事後蒐證,都需要花很多時間。遇到車禍應該留在現場,其實即使是小車禍也要留下雙方同意離開現場證據。

 

總的來說,遵守法律規定並在事故後保持冷靜和合作至關重要。這不僅可以確保所有涉事者的權益得到保護,也有助於順利解決事故後可能出現的問題。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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