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酒測駕駛人可以強制送採血?

11 Dec, 2017

問題摘要:

對於酒駕行為,法律規定了明確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根據你提供的信息,酒駕可能導致刑事責任,包括可能的有期徒刑和罰金,尤其是在酒駕導致死亡或重傷的情況下,刑罰更為嚴厲。此外,酒駕還會面臨行政責任,包括罰款和駕照吊銷等處罰。對於拒絕酒測的情況,警方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程序進行逮捕,但必須嚴格依法執行,並確保對被檢查者的權益進行保護。這些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遵守交通法規和避免酒駕行為至關重要。對於駕駛人來說,了解這些法律規定是保護自己和他人的重要一環,也是對社會負責的表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酒駕涉及刑事及行政責任有:

 

刑事責任

刑法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行為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涵蓋了吐氣或血液中超過法定酒精濃度的情況,以及明顯無法安全駕駛的狀況。如果酒駕導致死亡,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傷,則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曾經酒駕被判有罪的人,在十年內再犯並造成死亡,可能面臨無期徒刑或至少五年有期徒刑,並可能處以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責任

罰鍰和執照吊銷: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駕可被罰款至多十二萬元,並且駕照將被吊銷一至二年;若造成傷害或有其他加重情節,吊銷期更長,甚至永久吊銷。

強制抽血:在駕駛人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測試的情況下,警方可進行強制血液或其他體液檢測,前提是有證據表明駕駛人可能處於醉酒狀態,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駕駛汽機車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科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當駕駛人拒絕酒測時,警方必須根據「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進行,這包括告知法律後果和確認駕駛人的決定。若拒測後認定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警方可以逮捕並移交檢察官,進一步進行抽血等鑑定。

 

強制抽血鑑定只有在有事實足認駕駛人係刑法第185條之3之現行犯而經警方逮捕,且駕駛人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時,始得依法為之。

 

 內政部警政署已訂頒「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要求執勤員警就駕駛人是否拒絕酒測詳實認定並充分告知法令及程序規定依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在駕駛人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時,執勤員警須告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拒測之處罰規定,並告知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許可之規定,使其知悉拒絕酒測並不能免除刑事犯罪之調查,並再次確認駕駛人是否拒絕酒測後命其簽名,通常警方均係數次確認是否拒測後,方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是否得對於拒絕酒測之駕駛人實施逮捕,必須視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

 

是以,執勤員警須審酌相關客觀情事,觀察駕駛人是否帶有酒氣、有無車行不穩、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有其他異常行為等情狀,判斷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第2款準現行犯之規定而逮捕之,並非駕駛人一拒絕酒測即會遭受逮捕,且警方為逮捕時所實施之強制力,依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至於,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第1項之採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如: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膽汁、胃液、留存於陰道中之精液等檢查身體之鑑定行為,係對人民身體之侵害,是以,依法務部頒訂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2點規定,「偵查中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前,應本於發現真實之目的,詳實審酌該鑑定對於確定訴訟上重要事實是否必要,以符合鑑定應遵守之必要性與重要性原則,並慎重評估鑑定人是否適格。」

 

抽血檢驗應由具合法資格的醫師進行,這是基於對人體的侵害考慮,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保護被檢查者的權益。

 

「抽血」檢驗是醫療行為,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在無醫囑下擅自為民眾抽血檢驗,可能會構成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罪名(參行政院衛生署990608衞署醫字第0990069793號函及1000816衞署醫字第1000200935號函)。依台灣現行法制,警察對拒絕酒測之汽車駕駛人,得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規定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要件之情形下,予以逮捕,移送檢察機關,再由檢察官依同法第198條之規定指定鑑定人,並依同法第205–1、第204–1條等規定,核發「鑑定許可書」(令狀),抽血採樣鑑定。

 

這些規定旨在通過嚴格的法律責任和明確的法律程序來遏制酒駕行為,強化道路安全並保護公眾。對於駕駛人來說,了解這些法律規定是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嚴重法律後果的重要一步。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88條=刑事訴訟法第90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刑事訴訟法第204-1條=刑事訴訟法第205-1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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