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問題-事故發生是否要發給存證信函?

31 Dec, 2011

律師回答:

所謂「存證信函」?存證信函,全名應該是叫郵局存證信函,顧名思義,就是經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及「發信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函件。其實,存證信函的性質,就是一種具有保存證據效力的書信。就是「某人在某年某月某日曾向另一個人發出一封存證信函」的事實,以及「該封存證信函的內容是什麼」的事實。當然存證信函最大的用途是在於通知並警告對方並保持六個月提告時效。

 

雙方的互動出了狀況,進而衍生為法律問題時,存證信函就有可能在這個階段彰顯其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我們也就可以理解到一般人為什麼不喜歡收到或寄發存證信函的原因了。但存證信函內容不得涉及恐嚇,此一點要特別注意,就是內容絕不可流於……情緒性的攻訐、謾罵,甚或出現恐嚇的字眼,這是在寫存證信函前應先有的認知。存證信函很容易寫,但是寫得好與法律相符,就要看對於法律的瞭解,基本存證信函的格式,

 

至於,在雙方互相不相識,所以發存證信函機會不高,倘若無法得以及時處理,但如果還是要發,不知對方住址或對方拒收存證信函或招領逾期被退回的話,接下來該怎麼辦?如果存證信函收件人確實沒有簽收,而內容是法律上非常重要的通知或催收時效的問題,寄件人應該即刻斟酌針對具體的法律關係,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後,如果原告確實不知道收件人(即起訴後的被告)戶籍所在地的話,關於訴訟上的文書就可以利用訴訟中的「公示送達」程序,讓通知或催告的行為在法律上發生一定的效果。此部分可參見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有關公示送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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