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車禍有多數遺屬應如何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

28 Jan, 2019

問題摘要:

在涉及多名遺屬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即加害人)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這意味著在計算賠償總額時,已支付的保險金可被扣除,從而減少加害人需直接支付的金額。若保險給付在扣除後有剩餘,則按遺屬人數平均分配。這適用於因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情況下,死者的子女或其他遺屬將平分剩餘的保險金。即如果保險給付不足以覆蓋損害賠償金額,則按加害人應負賠償責任的比例進行扣除,以符合公平原則。若涉及多個加害人或被保險人,且他們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每個人在面對賠償請求時都可以主張扣除保險公司按法律規定給付的全部保險金。這是基於連帶責任的法律原則,即一方履行了債務,其他債務人也因此免除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涉及多名遺屬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的法律處理方式。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給付被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

 

這意味著,當加害人(被保險人)被要求賠償時,他們可以從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中扣除已經由保險公司支付的部分。此規定確保受害人不會因賠償金來源多元而收到超過損失的賠償,避免了雙重賠償。

 

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且受害者有多名子女,則這些子女將平均分配保險給付。這基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確保所有合法遺屬都能得到公正的賠償。

 

倘保險給付扣除損害賠償金額尚有剩餘時,固應依上開遺屬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惟保險給付如不敷補償加害人之損害賠償金額時,則應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38條規定,按其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金額之比例予以扣除,始符公平原則。

 

保險給付作為賠償金額的一部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公司的給付視為被保險人(即加害人)應負的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這意味著在計算賠償總額時,已支付的保險金可被扣除,從而減少加害人需直接支付的金額。

 

賠償金額的分配

若保險給付在扣除後有剩餘,則按遺屬人數平均分配。這通常出現在因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情況下,死者的子女或其他遺屬會平分剩餘的保險金。即如果保險給付不足以覆蓋損害賠償金額,則按加害人應負賠償責任的比例進行扣除,以符合公平原則。

 

如果保險給付不足以完全覆蓋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則需按照強制執行法第38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此法條允許按照加害人應負賠償責任的比例扣減保險給付,以確保賠償的公平性。

 

此觀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判決所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其子女為第一順位之遺屬而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固定有明文,惟保險人依該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法第三十二條亦定有明文。蓋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所給付之保險金,係被保險人繳交保費所生,性質上屬於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承擔或轉嫁,自應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而得減免其賠償責任。倘保險給付扣除損害賠償金額尚有剩餘時,固應依上開遺屬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惟保險給付如不敷補償加害人之損害賠償金額時,則應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按其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金額之比例予以扣除,始符公平原則。」

 

連帶責任下的保險金扣除

在涉及多個加害人或被保險人,且他們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每個人在面對賠償請求時都可以主張扣除保險公司按法律規定給付的全部保險金。這是基於連帶責任的法律原則,即一方履行了債務,其他債務人也因此免除責任。

 

關於多個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如何分擔連帶債務,這屬於他們的內部關係,並不影響保險金扣除的法律適用。具體來說,即使在內部,各加害人依據各自的過失程度分擔責任,但這並不影響對受害人賠償過程中保險金的運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判決所示:「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係因保險人之給付乃由於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所生,性質上屬於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承擔或轉嫁,自應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為避免受害人雙重受償,渠等於受賠償請求時,自得扣除之。又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定有明文。故於同一交通事故,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倘為多數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時,渠等於受賠償請求時,自均得主張扣除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全部。至各該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就所負連帶債務應如何依其過失責任之輕重分別分擔,係屬其內部關係,要與上開保險金之扣除無關。」

 

保險給付的本質不僅是對受害者或其家屬的補償,也是對被保險人(加害人)損害賠償責任的一種分擔或轉嫁。通過這種方式,法律旨在平衡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利益和減輕加害人的經濟負擔。這樣的規定體現了保險的基本原則,即分散風險和責任,同時確保受害者能夠獲得適當的賠償。

 

總體而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法律處理方式旨在平衡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利益,減輕加害人的經濟負擔,並確保賠償的公平性。

 

(相關法條=民法第274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強制執行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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