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當事人應有的談判態度為何?

02 Jan, 2018

問題摘要:

這些觀點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角度,幫助當事人理解和應對車禍糾紛時可能面臨的情況和挑戰。展現同理心和誠意確實可以改善談判氛圍,幫助雙方更好地溝通和解決問題。此外,了解法律和事實、保持耐心、尋求專業幫助以及實事求是都是非常實用的建議,可以在車禍糾紛的處理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對於處理車禍糾紛的當事人來說,這些觀點提供了一個全面的指導,幫助他們更好地應對複雜的法律程序和情感壓力,並尋求最佳解決方案。通過理解對方的立場和情感,保持開放的溝通渠道,並尋求專業建議,當事人可以更有效地處理車禍糾紛,最終達成令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不幸發生車禍,就是談判開始,而談判最高境界,就是雙方當事人都滿意,沒有同理心,如何化衝突為和平。車禍糾紛,如果沒有在短期內迅速解決的話,隨著時間的經過,處理成本會越來越高。

 

尤其,車禍造成有人受傷的結果,被害人雖不見得會馬上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進入訴訟前,不免先有會有車禍的調解或民事訴訟的法律程序,無法和解,最後難免對方還是會提出刑事告訴,警方請你去派出所製作筆錄。

 

告人,雖然是逼不得已的做法,以刑逼民。也就是以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為手段,予肇事者心理上壓力,但進入刑事訴訟,還是要談判,尋求如何彌補被害人的損失的方式,這時當事人處理問題,應有什麼樣態度?

 

其一就是不要以事不關己的態度來處理問題,如被害人常以肇事者以拖待變,漠不關心、不聞不問,沒有誠意、沒有道歉,事實上,不給我滿足的錢就是沒誠意、沒有道歉,就是漠不關心、不聞不問。

 

每次都要等被害人主動聯絡才予以回應,說不定是被害人根本不接電話、不聯絡。要求傷者自行與保險公司洽談賠償事宜,說不定是被害人不跟找公司處理,加害人也不能自行處理。最後,加害人車禍發生後,置之不理,企圖熬過6個月的告訴期限,其實大家都這樣,不然你會主動付錢嗎?車禍和解或調解超過兩次以上,雙方卻始終無法達成共識,意見不一根本是常態。而所謂兩手一攤,無錢可賠,要告就告,不就是面對遇到亂開價或策略上的運用也是這樣!

 

其二,就是談判前除瞭解案情(包括相關事證)及事故相關交通法令,沒有了解就容易誤會,而對於自己主張,沒有法律支持就無法坦然面對對方的質疑與挑戰,此時法律專業是重要的。

 

簡單常識,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民事則依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雙方撂了一大群幫不上忙的人去與被害人談判造成麻煩時,至於,語帶嘲諷口氣差、踹椅拍桌動作多,都不如好好說法、說理及說情,其實雙方都是這種情形也是常態,至於認為受傷的結果是被害人自己造成的,也不是見得是有問題,畢竟雙方互不信任,更重要的是爭執肇事責任歸屬,避談賠償,也有可能被害人自己錯很大,不知自省!

 

其三,就是有耐心,慢慢談,不要輕言破局,當事人當然會執著上開爭論,但是處理問題,認真就輸,上開說詞祇是談判之一部分,重點在於鬥而不破,運用之妙,存乎一心!每件事都坦然面對,畢竟以被害人觀點,拿到賠償才是重點,而強力以刑事逼迫被害人,被害人不怕關的時候,這時候可以再拿到任何金錢嗎?而如果以出一口氣的觀點,是否應考量自己是不是有錯,至於,加害人解決問題就是要有金錢,沒有金錢就要借,而非一概否認處理,這時候難道要怪別人以刑逼民嗎?沒有自己的錯,會有案件嗎?

 

在處理車禍糾紛時,當事人應採取的態度和策略,主要可以從以下幾點來考慮:

 

展現同理心和誠意:

事故發生後,無論是肇事者或被害人,都應該試著理解對方的處境和感受。肇事者應主動聯繫被害人,表達歉意,並積極討論賠償事宜。這不僅是出於道德責任,也有助於緩解對方的怒氣,可能使後續的談判過程更為順利。

 

了解法律和事實:

在進行談判之前,了解相關的交通法規和事故細節非常重要。這包括事故如何發生、各方的法律責任及可能的法律後果。這樣可以在談判時更有底氣,也能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保持耐心,避免衝動:

車禍談判常常是一個漫長且充滿情緒的過程。保持耐心,不要因為短暫的情緒波動而做出可能後悔的決定。即使在壓力之下,也應該努力保持冷靜,尋找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

 

尋求專業幫助:

在複雜的車禍案件中,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是非常必要的。律師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幫助理解和應對可能的法律問題,並代表當事人進行更有效的談判。

 

實事求是,避免拖延:確認事故責任並迅速處理後續問題可以大幅降低解決糾紛的成本和時間。拖延不僅可能增加法律風險,還可能使情況惡化,對雙方都不利。

 

在進行車禍後的談判和解決糾紛時,採取積極主動、法律支持和情感同理的態度,對於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至關重要。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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