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是否有與有過失之適用?

27 Jan, 2019

問題摘要:

關於這個問題,職業災害勞工自己有過失,雇主是否可少補償一點,雇主對於職業災害採取的是無過失責任原則,即便雇主沒有過失,仍需對受到職業災害影響的勞工進行補償。這種補償基本上是否可依民法第217條關於過失相抵的規定進行調整,不無疑問。一方面,需要平衡公平原則,考慮到勞工的過失程度來決定賠償責任;另一方面,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的社會保障功能,即強調無過失責任原則,以確保勞工及其家屬在面對職業災害時得到必要的支持和保護,不因勞工的過失而陷入困境。

 

律師回答: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就加害人與被害人共同造成之損害,並非採取由任一方負擔的全有全無觀點,而係立於損害分配原則,使對損害之發生與擴大具有共同責任之被害人,一齊分擔該損害,而加害人則得於該範圍內,減輕或免除其損害賠償(參見民法第217條)。

 

肯定說(公平原則)

有以為基於公平原則,仍有適用與有過失,此即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所示:「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雇主如已支付保險金或依法補償職業災害,自得於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予以扣除之。又職業災害補償,基本上亦為損害賠償之一種,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乃係基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特別規定,依此規定,對於雇主雖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即雇主不得以自己無過失為由而拒絕賠償,惟損害賠償之法則,我國規定於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八條,其中第二百十七條規定之過失相抵,係為促使被害人注意履行其應盡之義務,以避免或減少損害之發生,職業災害補償既為損害賠償之一種,自仍有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適用。」

 

即使職業災害補償按照勞動基準法採無過失責任主義,雇主不能因為自己無過失而拒絕賠償,但考慮到民法第217條關於過失相抵的規定,如果勞工有過失,這可以作為減輕或免除雇主賠償責任的依據,反映了一種基於公平原則的考量。

 

否認說)社會保障說)

大多數實務見解通常認為是不適用,原因是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即: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判決所示: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且按職業災害補償乃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及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其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其宗旨非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係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動力,是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雇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受僱人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原審謂:職業災害之成立,必須在勞工所擔任之「業務」與「災害」之間有密接關係存在,即造成職業災害之原因,須雇主可得控制之危害始有適用,若危險發生之原因非雇主可控制之因素所致,自不宜過份擴張職業災害認定之範圍,否則無異加重雇主之責任,而減少企業之競爭力,同時亦有礙社會之經濟發展云云,自屬可議。」

 

又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所示: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第二項規定:「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依此條規定,事業單位、承攬人、中間承攬人、最後承攬人就災害補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事業單位、承攬人、中間承攬人為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而本件上訴人就其員工而言,係最後承攬人,上訴人就本件職業災害之發生雖無過失,惟按職業災害補償乃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及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其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其宗旨非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僱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係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動力,是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僱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受僱人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

 

多數說係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的補償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並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其性質上非屬於損害賠償。因此,職業災害補償應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不論雇主的過失,都應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的勞工提供補償,以保障勞工及其家屬的生存權,即使勞工有過失也不應影響其獲得補償的權利。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動基準法第62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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