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的處理方式為何?

02 Jan, 2013

問題摘要:

車禍事故往往發生在一瞬間,但其後續影響可能長久而且廣泛。從緊急反應到警方合作、法律及保險處理,每個步驟都需要仔細處理,以確保自身權益和責任的明確判定。而你提到的搜集證據和保全現場的重要性,更是不能忽視的一環。這些都提醒了我們在面對這種突發情況時,應該如何行動,以最大程度地保護自己和他人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事件的處理程序已是老生常談,不過一般民眾遇到車禍時,還是有很多細節容易忽略。,在車禍發生時,準確和全面地搜集現場證據非常關鍵,因為這將直接影響事後對責任的判定和賠償的處理。以下是一些關鍵的步驟和注意事項,説明確保車禍現場的正確處理和證據搜集:

 

緊急反應:

確保所有受傷者得到及時的醫療救助。如果有人受傷,立即呼叫救護車。

安全地標記事故現場,並設立警告標誌以防其他車輛進一步事故。

 

詳細記錄現場情況:

使用手機或相機拍攝廣泛的現場照片,包括車輛的損壞部分、車輛最終停止的位置、道路狀況、任何明顯的擦痕或損壞、對方車輛的輪胎狀態和安全帽狀態等。

如果可能,錄製視頻以捕捉現場的整體狀況和任何後續的互動或車輛移動。

 

保護和保存錄影資料:

如果事故現場或附近有監控攝像頭,盡可能獲取錄影資料。

保存行車記錄器的資料,這些資料可以作為重要的證據支持事故責任的判斷。

 

與警方合作:

報告事故並與到場的警方合作,提供所有必要的資訊,並確保事故報告的準確性。

在警方製作的現場圖和事故報告完成後,仔細檢查並確認所有資訊的準確性再簽字。

 

法律和保險處理:

儘快通知你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進行理賠。

如果涉及刑事或民事責任,考慮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保護你的權益。

 

後續行動:

如果有必要,申請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如現場圖、現場照片和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備不時之需。

 

如果事故導致爭議或法律訴訟,準備充分的證據和文件是非常重要的。

 

發生車禍還是要自己搜集證據,尤其是錄影資料一定要想辦法側錄,而拍照記得自己也要照,地下的擦痕,及車子狀態,特別是對方的輪胎狀態(胎紋是很容易忘的點)還有安全帽的狀態,一定要拍(通常警方都不拍,但是在判斷責任時其實是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車禍案件是非常講就當場證據,這一點事後無法補正,而案件也祇有自己最為關心。

 

就像有監視錄影或行車記錄器,當事人還是要仔細研究,還是要千萬不要以為警方、車鑑會跟當事人一樣會以一格一格速度看錄影作研究!

 

因此,現場處理方面,除務必通知警察到場處理,不要移動現場,以免釀生爭議。千萬自行拍照存證、車輛最後停止位置先做簡單標示、保存行車記錄器檔案,行車記錄器不要先主動交給警察,而是先確認無責任後再交給警方。另外,也不要擅自離開現場,否則如有人員受傷,可能會有肇事逃逸的刑責。

 

人員受傷應叫救護車送往醫院留下紀錄,以避免爭議。員警製作談話筆錄、現場圖、初判表等文件備案後,尤其是現場圖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其中,車行方向及撞擊位置、測量,千萬要留心並加以確認清楚方得簽名!

 

另外更重要的就是訪談記錄及偵訊筆錄,原則上陳述方向就順著客觀事證作證,千萬不要自爆!自己講出對於自己不利的陳述,所以作訪談或筆錄前要快點了解交通規則,否則可能會因不諳法令而受害。

 

再來就是申請交通事故資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需由申請人負擔。

 

關於事故釐清,若路權有所爭議,可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以釐清責任,但若有特殊情況,如責任無法判明,目前國內也有許多學校單位有提供車禍鑑定服務,例如警大、交大、成大、澎湖科大等等,有需求者亦可自費聲請該學校單位鑑定。

 

至於,保險理賠部分,遇有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單位處理,並於五日內將事故發生之日、時、地點、經過情形、被害人有關資料、證人有關資料,警憲單位名稱及處所等,通知承保之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會向派出所調閱相關資料,可以先由強制責任險的保額內申請理賠。如果對方沒有投保強制責任險,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但任意險比較幫得上忙!畢竟車禍問題就是賠償問題,車禍任何一方均可向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一定要記得通知任意保險公司(強制險就不要浪費時間,但要注意已經給付的金額)。

 

調解時可以通知保險公司一起到場。調解成立後,調解筆錄會送法院核定,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依照鄉鎮區公所條例,調解成立後,就不得再提起民事或刑事告訴。建議如有金錢賠償,最好能簽調解筆錄同時付款,否則如對造不履行調解內容,將來仍須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求償。

 

另需注意,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撤回刑事告訴後才不能再提告,如果對方尚未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就私下和解,將來如對方反悔而提起刑事告訴,程序上仍屬合法。如有人員傷亡,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過失致重傷害罪、過失致死罪,如有酒駕情形,刑責更重。駕駛人如為從事業務之人,則成立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致死罪。如果簽署調解筆錄後,對方拒不履行,可以向國稅局查詢對方的財產清冊及所得清單,並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財產。如以提起民事訴訟方式處理,須等到判決確定後才能執行。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除了注意前述證據的搜集外,對於刑事過失傷害責任,和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必須了解外。關於醫藥費、工作損失、生活上因此所增加的額外支出等外,民事法須提出相關證明),還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這也是爭議最多的地方,法官通常會依據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財務能力,和受侵害的程度而定其數額,不是獅子大開口就可以確定的。

 

但是,如果身為加害人,且刑事責任非常明確,而又被提起刑事告訴時,建議和律師討論,必要時委任律師辯護,以免因不諳法律,不知如何主張,而受較不利的刑事處罰。

 

當一般人發生車禍時,常因飽受驚嚇而忘了保全或蒐集證據。雖然到車禍現場處理的員警,會為證據之蒐集及調查(警方通常會作成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繪製現場圖、拍攝現場照片等),然因為車禍現場證據的保全,攸關日後當事人自身肇事責任歸屬之認定甚大。當事人或在場之親友,實仍需提醒自己或警方蒐集並保全現場相關之證據,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首要應進行車禍搜證,現場的證據可能會有目擊證人、地上的剎車痕、行車方向、車輛撞擊部位、監視器、行車記錄器、駕駛人酒精濃度等等,這些證據即需盡量保全或提供,例如請證人至警局作筆錄(或記下證人姓名及地址)、拍照、申請調閱監視器畫面、要求警方對肇事之汽機車駕駛人實施酒精濃度測試等等,至於受傷部分,則需取得就醫記錄(例如診斷證明書、X光片等等)。

 

當車禍發生時,從一開始的相關證據蒐集保全與鑑定,到後來賠償比例與賠償項目的認定,都與法律習習相關。因此,相關法律常識的具備,是駕駛人不可或缺的,如此才能在無論是和解、調解或訴訟過程有所依據。

 

如果無法達成和解,受損害之一方可提起民事訴訟。如刑事部分已起訴,可提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但需注意侵權行為請求權之時效為兩年。至於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的項目有哪些?基本上如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如看護費用、就醫往返車資等等記載於診斷證明書,至於精神慰撫金法院通常是衡量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社會地位、過失程度等等因素來綜合判斷,沒有沒一個準的,祇能大致判斷。

 

嚴重損害時,則有 喪失勞動能力,此部分損失之年限可以用強制退休年齡為計算基礎。另勞工保險條例針對各種傷害喪失勞動能力的比例有參考之規定。惟如一次請求,需依霍夫曼公式扣除中間利息。(民法第193條)

 

而如被害人死亡者,支出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或殯葬費者得請求賠償其支出金額(民法第192條)。

 

另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請求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4條)。被害人對於第三人有法定扶養義務者,該第三人可以請求賠償因未能受扶養所受之損害(民法第192條)

 

總之,事故發生後,準確記錄和保護現場證據是至關重要的,可以幫助確保你在事後處理中的權益得到保障。同時,理解和遵守相關的交通和法律規定,可以有效地減少因誤解法律而可能產生的額外問題。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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