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現場的處理應有的認知為何?

02 Jan, 2015

問題摘要:

在面對車禍時,當事人應有的認知和處理步驟可以按時間順序劃分為兩大階段:事故現場處理和法律程序解決,事故現場處理,確保安全與救援:立即檢查現場是否存在火災或其他危險,必要時進行撲救並通報消防機關。如有受傷者,應迅速提供初步救護並通知急救車輛。保護現場:如果現場安全,且無人員受傷或死亡,可以將車輛移動到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同時標繪車輛位置和現場痕跡證據。如車禍嚴重或有人員受傷,則不應隨意移動任何車輛或證據,直到警方到達。報警和記錄:立即通知警察,並提供車禍地點和受傷情況的詳細資訊。使用相機或手機記錄車輛位置和現場痕跡,包括道路損壞、車輛損壞和任何涉及的路標或自然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面對車禍發生的當下,當事人對於處理車禍應有認知為何?若以時間為主軸來說明車禍從發生時起到最後解決的過程,車禍糾紛的處理,至少可劃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事故現場的處理;第二個階段則是法律程序的解決。 每個階段都還有許多相關的環節要進行。

 

一件車禍,從發生到結束,可能五分鐘就解決了,也可能官司纏訟數年,卻還無法定讞。畢竟車禍發生只是一瞬間的事,但處理上,會因車禍所造成的損害大小、涉及的人車多寡以及有無致人死傷等不同原因,影響車禍處理的難易度與時間長短;也可能導致後續糾紛的解決,在法律程序的適用上會有所不同如排除潛藏的危害與救人、保持車禍現場的完整及報警處理並聯絡保險公司及親友協助。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其中第3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

 

排除潛藏的危害與救人 

車禍發生後,固然要維持事故現場的完整並立即通報警察前來處理。但在警方尚未趕抵車禍現場前,有時現場危急的狀況未必已經解除,例如車輛有無起火爆炸的可能?

 

傷者是否面臨生命立即危險?事故現場的人在第一時間內所要做的當務之急,排除潛藏的危害與人命的救護,避免車禍所造成的損害繼續與擴大,絕對是在事故現場所要處理的當務之急。不論您是當事人或只是路人甲,都應當仁不讓、見義勇為才是。

 

保持車禍現場的完整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應視有無人員受傷或死亡情形,如無人受傷或死亡之情形,且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後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除非事發當下,當事人均無大礙,損害輕微,並且同意互不追究;否則最好不要任意移動車輛,破壞車禍現場的完整性。

 

此外,在有人受傷而救護車尚未到達現場的情況下,如需移動傷者到安全場所,如傷者被撞倒在路中央時,務必先行確認傷者意識是否清醒並檢查有無骨折或內出血等情形後,再決定是否移置。如要移動傷者,最好量力而為或請旁人協助,以免造成傷者的傷勢加重或惡化。

 

報警處理並聯絡保險公司及親友協助

車禍發生後,通報警察到場處理時,不論是當事人或是旁人協助報的警,務必要明確地講出車禍發生的地點及是否有人員傷亡,以方便警方研判應否聯絡救護車或消防車及攜帶破壞工具到場搶救。警方到達車禍現場後,一套處理交通事故的標準作業程序。在有人受傷的車禍中,傷者往往先被緊急送醫救治,車禍現場可能全賴警方處理及善後。

 

警察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視情況迅為下列處置:

一、記錄報案時間、詢明報案人身分、事故時地、傷亡狀況、有無採取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

二、派員趕赴事故地點,並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等必要之通報聯絡。

三、儘速通報消防機關護送傷病患送達就近醫院、診所救治,並通知其家屬。

四、現場適當距離處,應放置明顯標識警告通行車輛,並於周圍設置警戒物,保護現場。

五、現場道路應予適當管制,疏導人、車通行,除參加救援相關人員外,應管制民眾駐足圍觀;必要時,得全部封鎖交通。

六、現場必須變動時,應將未移動前之人、車、物狀態標繪及攝影存證。

七、現場完成勘察、蒐證後,將屍體移置適當之處所加以遮蓋,並通知其家屬及報請檢察官相驗。

八、會同現場有關人員清點受傷或死亡者之行李、財物,加以簽封暫時保管,並通知其家屬領回。

九、事故車輛無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者,由其駕駛人或所有人自行處理;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由警察機關逕行移置;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移置,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

 

警方將對事故進行現場調查,包括測量事故現場、收集證據、錄取目擊者證詞等。

如果有疑問,當事人可以自己或請求親友幫忙蒐集額外的證據,如事故現場照片和目擊者信息。

 

只是有時當事人唯恐警方採證上可能會有所疏漏,影響日後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所以傷者如果意識清醒的話,設法通知親友或自己協助蒐證(例如拍照、尋訪目擊者等),是有其實益且有必要的。

 

若有投保保險,保險公司在接獲通知後,會派員協助保戶處理後續的保險理賠。要保人在一定期間內有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

 

如果當事人之間無法達成和解,或保險理賠有爭議,可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包括民事訴訟和刑事責任的追究。

 

整個處理車禍的過程可能短至幾分鐘,長至數年,視乎事故的嚴重性和涉及的法律複雜度。當事人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行動,並在整個過程中保持冷靜,按照法律程序行事,以保護自身和他人的權益。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瀏覽次數:7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