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問題-車禍和解前應準備什麼?

02 Feb, 201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一般車禍案件,報警後再來就是通知保險公司,除了保險公司有報警資料方得以理賠,而不少保險公司都有提供車禍處理服務,車禍發生時,直接聯絡保險公司到場處理,可以幫自己省下不少請求理賠的功夫。即使所投保的公司沒有這種服務,也可以自己向保險公司索取「理賠申請書」,準備好必備的資料,再去找保險公司理賠。

 

在聯絡保險公司之前,如僅投保汽機車強制險,所有車輛原則上都應該要投保「汽機車強制險」,這叫做「責任險」,這種保險是賠給車禍的「受害人」,而不是保險者。也就是說,由「受傷的一方」向「車禍事故中的另一方」的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公司應該在申請後的10日內給付保險金給受害人。而若汽機車任意險,相較於強制險只賠償人身法定額度內之損害,其他部分就是「汽機車任意險」可以處理的問題,加害人一方固須聯絡保險公司,被害人也可以要求加害人聯絡保險公司。

 

因此,當事人通知保險公司處理事故後,再選擇進行和解:

 

一、直接和解:和解的內容,就是看雙方要怎麼「喬」金額,這時候事前詢問律師是一件重要事情,可以請律師以法院觀點判斷我方或對方請求至少多少範圍內會被承認,此部分既屬於當事人可以至法院請求內容,至少是請求的最佳底線,再者,被害人一定要事前準備相關單據、診斷證明書及預估單,以方便評估損害及和解。有些人可能自知理虧,會直接談好一筆金額了事。也有人是留下聯絡資料,約定以維修廠的報價當作和解金額。無論如何,都要留下書面文件,並且有雙方的簽名,以確保日後不會再生爭議。而依保險法第93條,若有投保責任險,最好請保險公司派人員到場參與,以免影響日後的保險理賠。

 

二、找調解委員會:若是更謹慎或不知如何與被害人談判者,可以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調解若經法院核定,就不能再起訴、告訴或自訴,亦即此時具有妨訴之可能。這可以避免調解之後,有人又想反悔。只要調解經過法院核定以後,就與民事判決有相同的效力,除可作為執行的名義,而調解委員基本上都是熱心公益之人士,對於車禍處理亦具有相當經驗,在積極介入調解下,可以使當事人積極尋求和解內容。

 

三、協商不成,再走法院:假如和解不成,又無法調解,解決紛爭的最後途徑就是進入法院解決,但此時法院亦有可能再安排調解程序。原則上,民事訴訟並不強迫當事人一定要請律師,若是有經濟考量,只要準備好前面提到的各種資料,仍然可以進行訴訟。如果比較沒有經濟壓力,委任律師處理當然比較省心及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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