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當事人的小心機
問題摘要:
車禍和解過程中的談判策略和心理戰術相當深入且具體。在這樣的談判中,雙方的利益確實會相互衝突,而談判的目的就是在最小損失的情況下取得最大利益,這是非常現實的。你提到的各種策略,例如展現誠意、拖延戰術、以及情緒展現,都是常見的手段,但需要謹慎使用,以免造成對方的反感或破壞談判氛圍。和解的最終目標是解決爭端,避免進一步的法律行動,同時讓雙方都能夠在合理的範圍內取得利益。了解和適當運用各種談判策略,並通過明確的溝通和協商,可以幫助當事人達成更有效的和解結果。在這樣的過程中,雙方需要保持理性、冷靜,並尊重對方的立場,才能最終達成共識,解決問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就是一個談判過程,而談判就是一個賣弄心機的過程,和解書是一種「契約」(民法第736條)。只要是契約,都有可能會「違約」。其實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且雙方皆達到共識,車禍是可以私下和解的唷!為了擔心日後有人違約,所以大家習慣看到白紙黑字,例如車禍和解書。
目前很多,以被害人觀點就是希望增加賠償金,而肇事者就是希望減少損害賠償,兩者共同利益就是在最小損失的狀況下取得最大利益。
和解書的法律地位
和解書作為一種契約,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根據民法第736條,和解的目的是為了終止不確定或爭議的法律關係。一旦簽訂,除非有法律允許的特殊情況,雙方都應遵守和解條款,不得反悔或修改。
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確的費用賠償項目、和解條件,有關於金錢方面的事,大多數人都會特別認真。因此,也需要特別仔細的將每一個欲賠償的範圍以及金額清楚寫明。包含醫藥費、車輛維修費等諸多費用。倘若有特殊和解條件,也必須一併寫在車禍和解書上。賠償金額與事項寫的愈詳細就愈有保障,事後才不會有爭議。
由於解書最後必須註明,和解後就這事件衍生的相關糾紛,日後不得提起刑民事訴訟,若已提出也須無條件撤回,如此才能達到和解的目的,否則就是白和解了,因此事後不得修改或後悔。
談判的心理和策略
和解過程常見的策略包括展現誠意、道歉(實際上可能是對賠償金額的談判)、以及各種延時戰術(如拖延以期待對方讓步)。這些策略背後反映的是對法律知識、人際關係和心理戰術的理解與運用。
車禍和解過程中的談判策略、心理戰術,以及涉及的法律事宜。在車禍和解中,當事人通常會經歷一系列複雜的情緒和策略考量,最終目的是達到一個對雙方都可接受的結果。
而當事人為了達成目的,會使用許多言詞,讓談判過程或結果得以與自己預期相同,這種心機無可厚非,但重要的是,我們要解讀當事人背後之動機及目的。「不會讀空氣」,意為「不會察顏觀色」、「搞不清楚狀況」、「不會看人臉色」、「白目」的車禍當事人。
其一,沒有誠意、沒有道歉
所謂「誠意」或「道歉」不是真正的誠意或道歉,就是錢談不攏的代稱,我們知道,沒有合理賠償前,就是沒有誠意及道歉,但一般人臉皮薄,直接談錢會臉紅,尤其如果是家人死亡,這時候談錢對於死者也不尊重,這時候通常不給我滿足的錢就是沒誠意、沒有道歉,就是漠不關心、不聞不問,面對這種情境,我們不用花時間來解釋,而且再向被害人道歉,並再談到底要賠多少錢,這時可以強調提出和解金額,如何代表我方的誠意及歉意,甚至直接表明這些錢不足以彌補被害人傷痛,但為表誠意還是出價。
其二,消極被動,以拖待變
有關車禍追訴期限,以過失傷害來說,過失傷害追訴期為事發後6個月,以民事賠償來說,為知有損害起有2年的時效。
表面上,每次都要等被害人主動聯絡才予以回應,另一個角度就是被害人根本不接電話、不聯絡,負擔損害賠償,加害人容易消極被動。車禍發生後,置之不理,企圖乾過6個月的告訴期限。
另一個角度大家都這樣,不然你會主動付錢嗎?希望以拖待變,被害人當然不會讓他拖下去,如果是車損就直接提告,而鉅額損害,這時可能發生就是加害人正在脫產,這時候就是要聲請假扣押的時候,而被害人就如果消極被動,通常是因為尚在確定損害範圍,同時也希望對方提出和解金額,以作為我方的參考,甚至是談判底價,這時候,主動提價,其實也是一件好方式,但不可能一次提價,對方就滿足,所以保守出價才是上策!
其三,置身事外
這種加害人通常是求傷者自行與保險公司洽談賠償事宜,被害人不跟找公司處理,加害人也不能自行處理。這可常見在被害人請求,不能獲得保險公司認同,因而無法解決問題,沒有認同有二種,一是請求不合理,另一則是保險公司不願協助加害人處理問題,尤其,在被害人請求無法獲得簡單認定損賠,而須經由法院認定,此時保險公司傾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加害人這時反而應該積極督促保險公司處理。總之,這種人都自視甚高,以為沒有事情,所以就認為可以委託別人處理,對於置身事外,還是提告比較快!
其四,要脅及態度惡劣
許多人在談和解,撂了一大群幫不上忙的人去與被害人談判,但是其實反而讓別人覺得是要在要脅,這時反而破壞雙方互信。不管何方語帶嘲諷口氣差、踹椅拍桌動作多,但其實這都是互相,被害人許多祇有看到自己損害,卻對自己的行為不以為意,如明明自己錯比較大,反而一直強調對方造成其重大損害,這時加害人不宜曲從對方要求,慢慢拖時間,由司法機關來判決,將使這種人明白法律不是他想的這樣。
其五,反咬一口,推諉卸責
受傷的結果是被害人自己造成的,不斷爭執肇事責任歸屬,避談賠償,完全不知自省!車禍和解或調解超過兩次以上,雙方卻始終無法達成共識,另一個角度當然是意見不一,有時對方打死不肯承認自己責任,堅持要對方賠全部,這時意見一致才有鬼,遇到這個類型就是討厭,不要談和解比較快,同時要小心對方可能利用訴訟,來麻煩自己。
其六,哭窮
肇事者兩手一攤,無錢可賠,要告就告,另一個角度就是遇到亂開價或策略上的運用也是這樣!每個人都擔心對方獅子大開口,所以哭窮是一個良策,讓對方知道自己沒有多少錢,不要幻想太多。遇這種人,通常就請他提出證明吧,其實也沒有想逼對方,但賠償金額起碼要合理一點。
車禍涉及的追訴期限和民事賠償時效是重要的法律概念。過失傷害的刑事追訴期為六個月,而民事賠償的追訴期限通常為兩年,這影響著當事人的談判策略和決策時機。
談判過程中的情緒展現(如哭窮或態度強硬)可以作為策略來影響對方的決策。然而,這些策略需謹慎使用,以避免破壞雙方的信任或導致談判破裂。
和解的終極目標
和解的根本目的是解決爭端,避免進一步的法律行動,讓雙方都能在可接受的範圍內取得利益。透過和解,雙方可減少法律程序的不確定性和費用,快速解決問題。
總結來說,車禍和解不僅是法律問題的解決,更涉及談判技巧和心理策略的運用。了解和適當運用這些策略有助於達成更有效的和解結果。
和解指的是當事人間對於紛爭,雙方各自讓步達成一致的看法,這就是和解原始定義,但在對於損失的金額實在無法馬上確認,求償可能性無法確定,責任無法確定,這時除依據現有事證推論外,重點就是談判,並取得共識,這時什麼談判方法都是可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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