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幾點常識

01 Mar, 2019

問題摘要:

對於車禍後應該如何處理有:督促警方勘查及蒐證:確保警方到場進行詳細調查,製作相關紀錄和資料。確認目擊者身份:如果有目擊者,記錄其姓名和聯絡方式,並要求警方製作筆錄。刑事手段永遠是重點:如果有人受傷或死亡,請求警方立即處理為重要。保全證據:即使可能和解,仍要保留證據,以免後續求償發生障礙。調閱監視器:如果有,申請查閱路口監視器畫面以查明真相。酒測:車禍發生後,警方會進行酒測,特別是在肇事者拒絕警方處理時。注意雇主資訊:如果車禍發生於工作時間或涉及工作車輛,注意對方是否提及雇主或使用人。聲請車禍肇事責任鑑定:如果需要,可以在六個月內聲請鑑定,以獲得更具體的判斷。肇事逃逸誤解:僅涉及車損的情況通常不構成刑法的肇事逃逸罪,但可能涉及行政法上的肇事逃逸。告訴期限:對於過失傷害罪,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限,應以警察局報案時間為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車禍發生後,尤其有人受傷,以下幾點常識應特別注意: 

 

其一,要督促警方會到事故現場進行詳細勘查,蒐集證據和資料,包括事故地點、車輛狀況、駕駛人情況等,並製作現場圖或攝影紀錄。

在車禍發生時,一定請警察到場處理,警方會製作訪談記錄,而若提告後,警方會正式製作筆錄,無論何種筆錄,當事人在警察製作筆錄時,當事人無論是被害人或是肇事者都應該冷靜地回想車禍當時的狀況,仔細地向警察敘述,但製作筆錄時應避免對於自己不利之臆測之詞,以免讓自己無端受累,或讓被害人有機會脫罪,因此車速、何時注意到對方、車行、碰撞方式,千萬不要亂猜,除非已經確定的話,或一定要講對於自己有利之推論說詞。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其中第10條: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其二,如果有現場目擊者,必須確認車禍發生過程對於自己有利,否則應該選擇性不管它

換言之,真相釐清對於我方是有利的,一定要記錄該人姓名並請求員警傳喚到場製作筆錄,讓第三人客觀的說法,釐清車禍肇事發生經過。發現有目擊者時,一定要問明其聯絡方式,務必請他到警察局製作筆錄,有時車禍發生並非當事人報案,而是由路人報案,並請警察調閱報案電話的通聯記錄,找出目擊者到場做筆錄。 

 

其三,如果車禍肇事發生有人員受傷,刑事手段永遠是重點

如有人死亡即屬於過失致死(刑法第276條),警方立即當刑事案件處理,積極主動偵辦,未有人死亡,在刑法上是構成「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刑法第284條),必須告訴人提出告訴才會進行偵辦,在製作筆錄時警察會問被害人是否要提出告訴,此時您必須回答「是」,警察才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這樣警方才可以開始處理,所以適時提出告訴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 

 

其四,若車禍發生並無人有重大傷害或僅僅是輕微擦撞

警察可能會要求雙方進行和解,但是仍要保全證據,即使警察可能會先勸當事人暫緩提出刑事告訴,但在和解或調解不成立,還是要在告訴期間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否則日後確定責任或求償可能發生障礙(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其五,如果對肇事經過有所疑義,應請警察調閱車禍發生路口監視器

除了肇事現場外,另外,前後路口及附帶店家錄影資料也要調權,查明真相,但是應注意未必所有車禍現場都會有監視器畫面,但以書面聲請總是不會吃虧,畢竟留存相關聲請事證,對於警察是一種心理壓力,除可以向其上級申訴作為憑據,未來若有證據未保全之問題,亦可究責。

 

其六,發生事故一定有酒駕,如果對方堅持不讓警察處理,通常就是怕進行酒測。

當然現在祇要一發生車禍,警方到場對於所有當事人均會進行酒測。

 

其七,如果車禍發生是在白天上班時間

撞倒駕駛人是在工作時候發生車禍,或者駕駛人是駕駛貨車、計程車、公共汽車或公司車,請特別注意對方的外觀或其他言語有無提及其雇主或使用人,尤其是請對方聯絡其雇主,這時候可能增加求償的對象,

 

其八,如有聲請車禍肇事責任鑑定

可以在車禍發生後六個月內聲請車禍事故鑑定,即可除了警方製作的初判表後到更為具體的研判結論,鑑定機關各縣市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受理,若是如對鑑定結果不服,也可以申請覆議,要求再次鑑定,但是要在 指定期間內申請,如果您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就要請司法機關(檢察官或法官)申請。 

 

依公路法第6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立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其第7條第1項:鑑定會議程序如下:…三、案件鑑定程序如次:

(一)承辦單位必要時並得請現場處理之憲警單位人員或相關機關(構)人員說明案情。

(二)各方當事人報告事故經過情形。

(三)列席人員補充說明。

(四)出席委(職)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對案情有疑義時,應及時提出詢問,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說明解答,必要時實施勘驗及檢驗,並作成紀錄附卷備查。

(五)現場目擊證人報告。

(六)列席專家學者報告。

(七)出席委員閱覽相關資料並聽取上述相關人員報告後,就案情研判事故原因,提出鑑定意見。

(八)主席歸納委員鑑定意見作成結論,徵求委員同意後列入紀錄,委員並在紀錄上親自簽署,作為製作鑑定意見書之依據。

 

第8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其九,經常有人對肇事逃逸有所誤解

事實上肇事逃逸是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車禍肇事因而致人死傷為前提,且本身對於事故具有過失或故意,所以單純的車損,只要不涉及人員的傷亡,都不會構成刑法的肇事逃逸罪,但有行政法上肇事逃逸。 

 

其十,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是以警察局報案時間為準,所以有拿到報案三聯單比較重要,不用急著到檢察署,但是切記若無法和解就提告,不宜白白浪費時間(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公路法第6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瀏覽次數:130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