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無法與被害人和解,是否無法獲得緩刑?

02 Mar, 2019

問題摘要:

處理車禍案件時的刑事和民事解決途徑,以及和解對於案件結果的影響。在這些案件中,和解不僅僅是為了解決民事索賠,還可能影響刑事量刑和判決。在討論和解的過程中,提到了需要具體明確的協議內容,以及可能包含被害人對輕刑或減刑的支持,這在法院量刑時很重要。即使無法和解,法院仍然可以考慮被告對被害人的賠償或其他形式的補償,作為減輕刑罰的條件。這表明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被告的悔改態度、社會貢獻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處理車禍案件常常涉及到刑事和民事兩大部分的解決途徑。在刑事方面,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等犯罪可透過被害人撤回告訴來停止刑事追訴。這表示如果在第一審結束前被害人決定撤回告訴,則法院可以不予起訴或不受理案件。

 

車禍被害人常常會希望可以透過法院審判來維護自己權利,若要提起訴訟上法院告人,不過解決爭端的方式除了上法院、進行訴訟程序外,也可以透過訴訟以外的程序來處理問題,考量訴訟花費比較長的時間及金錢,當事人透過訴訟外解決紛爭模式,在實務上非常解決方式。因此,車禍和解成為解決車禍民事及刑事重要方式。

 

民事方面,和解是一個重要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達成賠償協議來解決爭議,這不僅可以減少法律程序的時間和成本,同時也能讓雙方以較和緩的方式解決問題。和解協議應包括賠償金額、賠償方式和其他相關條件。重要的是,協議應詳細明確,避免未來解釋上的分歧。

 

在刑事案件中,和解還有助於法官在量刑時考慮從輕處罰,例如可判處緩刑或減刑。即便在無法和解的情況下,只要被告表現出悔改的態度和賠償的誠意,法官仍可能考慮減輕其刑責。

 

通常雙方當事人都會協商和解,肇事者答應賠償被害人或家屬一定金額,以解決車禍問題。車禍所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或過失重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當和解時被害人在刑事第一審前可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而使刑事追訴條件不存在,而得獲得不起訴或不受理判決。

 

但如涉及被害人死亡時則涉及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或第二審方和解,雖因公訴罪而無法撤告下,在當事人和解狀態下,檢察官仍得給予以不起訴或緩起訴。倘若能和解,足認其犯後態度良機,除是重要的量刑之標準,民事和解如果達成的話,過失傷害告訴人仍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縱告訴人未能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或不同意撤回其告訴,亦有助於量刑及判處緩刑。

 

所謂「緩刑」,其實指的是「暫緩執行刑罰」。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已經被確認構成犯罪,但因為法院認為「暫時沒有執行必要」。

 

「緩刑」的概念確實在刑事法律實踐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在和解與賠償的情境下。當法院判決緩刑時,這意味著法院承認被告的犯罪行為,但選擇暫緩執行刑罰,通常是基於以下幾個原因:被告的悔改表現、賠償受害人的行為、以及社會及個人利益的綜合考慮。

 

和解過程中,具體化協議內容極為關鍵,它不僅有助於雙方明確理解和約定的義務和權利,還能避免未來因協議含糊而引發的再度爭議。在和解協議中應該清晰記錄賠償金額、支付方式、時間表以及其他任何重要約定,如「撤回告訴狀」的要求,這可以確保一旦和解達成,被害人不會在拿到賠償後反悔,影響到刑事案件的處理。

 

和解過程中,具體化協議內容極為關鍵,它不僅有助於雙方明確理解和約定的義務和權利,還能避免未來因協議含糊而引發的再度爭議。在和解協議中應該清晰記錄賠償金額、支付方式、時間表以及其他任何重要約定,如「撤回告訴狀」的要求,這可以確保一旦和解達成,被害人不會在拿到賠償後反悔,影響到刑事案件的處理。

 

此外,如果包括條款允許被害人在文書中表達支持從輕或減刑的處理,這對於被告來說是非常有利的。這樣的條款可以直接影響法院的量刑決定,特別是在考慮是否授予緩刑時。

 

此外,如果包括條款允許被害人在文書中表達支持從輕或減刑的處理,這對於被告來說是非常有利的。這樣的條款可以直接影響法院的量刑決定,特別是在考慮是否授予緩刑時。

 

緩刑不僅僅是對被告的一種寬容處理,它也體現了刑法對於犯罪懲罰與社會整合之間平衡的一種實踐,強調了犯罪後的補償和改正行為對社會和諧的重要性。因此,在處理車禍等事故案件時,積極尋求和解和適當的賠償,不僅可以為受害人帶來即時的救濟,也可能為加害人提供一個避免嚴厲刑罰的機會。

 

所以,一般有過失傷害人之事實,還是先和解為宜,雙方在發生車禍後洽談和解,除了應確認雙方可接受賠償底線為何,為了避免未來雙方針對和解內容的解讀有所出入,在協議中文字應越具體越好。為了防免任何一方事後反悔,在付錢和解同時,一定要寫下「撤回告訴狀」,以免被害人拿到錢,事後認為錢太少,堅持不撤回刑事告訴,以致檢察官無從為不起訴處分,法官亦無法為不受理判決,恐賠了夫人又折兵。若是非告訴乃論罪,最好要在和解書中直接訂出「被害人同意作為向法院請求請從輕量刑之書面文件」條款,此時較容易獲得緩起訴、宣告緩刑或減刑之處置

 

被告想取得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判決,最重要的條件雖是「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和解與否,常常不是取決於加害人,被害人有時要求過高,或以不明原因拒絕和解,此時,是否法院就必須判有罪,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法院在量刑部分,除審酌被告素行、前科、被害人所受傷勢、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並一定會考量是否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加以考量。

 

此外,即使在民事賠償方面未達成和解,法院也可能根據案件情況要求被告對被害人進行一定的賠償,或對社會作出貢獻,如捐款給特定機構,作為減輕刑責的條件。

 

因此加害人如已支付賠償金,雖未達成和解,但法院至少會減少刑責,而若和解金已達法律上之賠償金上限,有時會認為是被害人有濫用權利之情形,而給予被告輕判及緩刑。尤其,如是屬初犯、犯罪造成的損失輕微等情形,被害人卻不出面、堅持拒絕和解,或提出的和解條件過於嚴苛或要求過高,此時只要被告認罪、具有悔意、有和解的誠意,並提出具體賠償的條件,還是有可能取得緩刑的。

 

因此,即使當事人無法和解,法官在斟酌量刑的時候,就算沒有和解,也沒有經過被害人或告訴人的同意,還是可以命令被告履行對被害人、告訴人為一定的給付,甚至是對國庫給付、捐款給特定機構等負擔,以換取緩刑判決,其實當然大部分的法官還是會希望雙方達成和解,再來給緩刑。在無法和解的情況下,還是拿出誠意來,就算對方堅持不和解,最後爭取到緩刑也不是不可能;但也不是太容易,往往需要被告一再提出主張與各種實際上的案例去說服法官,才會增加爭取成功的機會。

 

緩刑不僅僅是對被告的一種寬容處理,它也體現了刑法對於犯罪懲罰與社會整合之間平衡的一種實踐,強調了犯罪後的補償和改正行為對社會和諧的重要性。因此,在處理車禍等事故案件時,積極尋求和解和適當的賠償,不僅可以為受害人帶來即時的救濟,也可能為加害人提供一個避免嚴厲刑罰的機會。

 

總之,無論是通過法庭訴訟還是和解,關鍵在於有效地維護被害人的權益與公正解決爭議,同時考慮到加害人的悔改和賠償意願。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僅可以節省司法資源,也有助於社會和諧和法治的實現。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

瀏覽次數:161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