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要繳費嗎?

03 Mar, 2019

問題摘要: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確實並非完全免費,而是需要考慮許多因素,包括訴訟費用、裁判費以及其他可能的費用,例如鑑定費用等。對原告來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並明確了解可能涉及的費用和程序。这份法律解釋也提到了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裁定移送民事庭,原告需要補繳裁判費以補正程序上的不足。对原告和被告来说,理解這些程序和費用的相關規定是非常重要的,以便能夠在訴訟過程中有效地進行辯護或主張自己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一個車禍或其他事故發生,若在同時有人受傷時,被害人通常會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以免裁判費用,但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後,真得就免除一切費用嗎?

 

答案當然不是,蓋所謂刑事訴訟之附帶民事事訴訟,乃係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之犯罪事實於刑事訴訟中已為嚴格之證據調查,且該犯罪事實即為造成損害之原因事實,為避免民、刑判決歧異及訟累,藉由因犯罪受侵害之人免納裁判費、減輕其主張及舉證責任等特別程序,由刑事法院同時判決。該特別程序雖就當事人資格、請求範圍及起訴時間設一定之限制,惟仍規定法院認該案件繁雜者,得裁定移送民事庭。是附帶民事訴訟雖附麗於刑事訴訟而由刑事法院審理,但未變更其私權紛爭之本質,如不符合該程序要件,亦僅不得享有上述特別程序之利益,仍得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第一受限於附帶民事事訴訟範圍內僅係刑法上遭起訴及判決有罪之事實,而而不及於其他與車禍有關之車輛毀損所生訴訟費用或其他非起訴之民事共同行為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為「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故常見之車禍案件,刑事部分若為過失傷害,附民時請求車損即不得允許,然若被告不爭執,民事庭亦命繳費,則是否即可認為該不合法業經補正?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59號判決意旨,肯認若已命補費,為保護原告起訴之利益,應認為該瑕疵已補正,法院仍應為實體判決。

 

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規定之要件者,如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原告得補繳裁判費,以補正該項欠缺,其理由略以:

 

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與一般民事訴訟無異,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3項乃規定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原告則應繳納訴訟費用,即係就原不符合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允原告繳納裁判費後,由民事法院審理。於被告未受有罪判決時,原告尚且得聲請移送民事庭,並補繳裁判費以補正程式之欠缺,則於被告經判決有罪之情形,尤不應剝奪其此項權利。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

 

第二,如移送民事庭所生訴訟費用,因移送後已屬於一般民事案件,除民事訴之追加可能增加訴訟費,其他亦可能須支出費用,如被害人請求失能損害部分,被害人應須預繳鑑定費用,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94-1條規定,以當事人不願預納鑑定費為由,視為合議停止訴訟程序。又若當事人申請法律扶助獲得准許,法院亦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過程中遇須送鑑定之項目,當事人表明因已獲得訴訟救助故請法院代墊鑑定費用,依法律扶助必要費用計付辦法第2、6條,鑑定費用屬於訴訟費用,可向法扶申請該筆費用,無須由法院代墊鑑定費用。

 

關於原告是否為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或被告是否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等,法院見解可能不一,非原告所能預測,不應由其承受未能正確預測法院見解之風險;於刑事庭判決被告有罪而以案情繁雜為由裁定移送民事庭之情形,亦有足使原告產生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為合法之信賴,倘原告之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法院始以其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裁定駁回,無異令原告承擔法院誤為移送或審理延宕所生之不利益,對其難謂公平,應允其有補正之機會。

 

再者即如借提費,若被告在監,囑託送達須問被告是否願意出庭表示意見。若被告願意出庭,可提解其到庭,提解費用,法院應先裁定命原告繳納提解費;如原告未依限繳納時,可發函(或有以裁定命繳納方式為之)限期命被告繳納提解費;如兩造均未繳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起訴;如於前揭停止訴訟期間,被告出監者,則該停止訴訟事由已消滅,應發函續定庭期並告知兩造前揭事由已消滅。至於原告在監押時,原告自己出庭之提解費應先裁定命原告繳納。

 

雖然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某些情況下節省時間和成本,但並不意味著可以完全免除所有訴訟相關費用。原告在考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應該仔細考量可能涉及的費用和訴訟範圍。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民事訴訟法第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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