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處理車禍民事的損害賠償案件?

04 Mar, 2019

問題摘要:

在民法中,車禍被視為一種侵權行為,肇事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損害需負起賠償責任。此外,特別強調了動力車輛駕駛者在使用中造成損害時的責任規定,以及未成年人和受僱人在特定情形下的賠償責任。在法律實踐中,法院首先會確定肇事責任的歸屬,然後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來證明損害的範圍和數額,包括醫療費用、修車費用等。法院還會考慮是否有過失相抵的情形,即被害人的行為是否也對事故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有責任,從而可能減輕或免除肇事者的賠償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事法院將車禍作為一種常見侵權行為事件,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基本概念(參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在一般車禍事件中,受害人可請求賠償者,包括「財產上損失」(參見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及「非財產上損失(亦即慰撫金)」(參見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依我國民法規定,損害賠償係採「完全賠償原則」,被害人就「所受損害」(亦即財產上之積極減少)或「所失利益」(亦即財產上之消極不增加)皆可請求賠償(參見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

 

我國民法第191-2條對於動力車輛駕駛人有特殊侵權行為責任規定,該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亦即,採「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必須由駕駛者證明其無過失或其行為與損害間無相當因果關係,或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始得以免責。本條規定將原先需由受害者舉證證明之「故意或過失」要件,轉由肇事者需證明其無過失,大幅減輕被害人之舉證責任,有利於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而對於未成年人,依我國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不論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係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即個案判斷其行為當時有認識其行為在法律上評價上應負責任之能力。

 

另外,對於受僱人,則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般法院對於車禍事件之處理方式。第一步,法院先確定肇事責任之歸屬;第二步,釐清肇事責任在何方後,督促當事人積極舉證(例如車輛送修之發票),用以證明被害人所受損害之額度。

 

其一,關於事故過程之釐清

 

實際個案當中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等寥寥數字,在訴訟中需要許多證據來證明,而被害人是否有「與有過失之情形」,肇事者及被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如何從客觀證據認定,更是視個案不同而有差異。

 

法院審理車禍損害賠償案件時,法院均應函詢承辦之警局,調閱事故處理卷宗,以供後續審理時使用,如車禍發生當時之筆錄、現場圖、勘驗監視器或送鑑定等。如為附民案件,可調閱刑事卷;然如案件送上訴,則較難調卷,仍可向警局函調。

 

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的核心是判定肇事者是否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實務上,這通常涉及大量證據來證明肇事者和被害人的過失程度,以及這些過失如何影響事故的發生和結果。

 

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詳細檢視事故的每一個細節,從警方的事故報告、現場圖、監視器錄影,到相關的鑑定報告。這些資料對於理解事故的具體情況及確定責任具有重要意義。例如,如果一方在事故發生時超速或沒有注意前方情況,這將對責任的分配有決定性影響。

 

再者,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即所謂過失相抵法則。簡言之,過失相抵之情形可能是因被害人之過失與肇事者之行為共同成立同一損害,或是車禍發生後,因被害人之過失行為,致其損害擴大,為求情理上之公允,賦予法院裁量權,得斟酌或免除賠償義務人之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第217條,如果被害人的過失對事故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有貢獻,法院有權減輕或免除肇事者的賠償責任。這稱為過失相抵法則,是基於公平原則設計的,旨在保證賠償的公正性,不讓全責一方過度承擔。

 

例如,如果被害人在車禍時因未遵守速限而有明顯的過失,即使肇事者亦有過失,法院也可能根據被害人的過失程度來調整賠償金額。這樣的裁決有助於達到更加均衡和合理的法律後果,讓双方根據各自的責任分擔損害。

 

法院實務上常以被害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認定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如被害人於車禍當時駕駛車輛超過速限或未注意車前狀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參照),縱就交通事故發生無肇事因素,仍得由法院本其心證認定雙方對於肇事歸責性,以認定兩造對於負擔事故所生損害比例,是否得減輕或免除肇事者賠償金額。

 

其二,督促當事人積極舉證,以證明損害有無及範圍

 

在處理車禍案件中,涉及賠償的法律過程非常複雜,需要各方提供充分的證據和文件來支持其索賠。

 

醫療費用和看護費用:

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交完整的醫療費用和看護費用單據以及診斷證明,以確認這些費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對於無法提供單據的支出,如家人提供的看護,可以提供市場行情價格和相應的診斷證明。

 

關於醫療費、看護費用將要求當事人整理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單據並檢附診斷證明,其他如被害人請求交通費或其他必要費用,法院均會請當事人提出單據並分別說明其必要性,若無單據部分,如親人照顧,則可檢附一般行情價及診斷證明書。

 

無法工作損失和失能損害:

被害人需提供所得證明、診斷證明及請假證明等文件來證明因事故導致的工作損失。

失能損害通常需要鑑定來確定,若被害人不願意進行鑑定,法院將根據現有證據來判斷損害的程度。

至於,被害人請求無法工作損失,則最好檢附所得證明、診斷證明及請假證明等。而失能損害部分,基本上都須送請鑑定,被害人若表明不願送鑑定,希冀法院自行判斷即可,若依卷證資料無法判定是否有失能損害,法院是否能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判定因無法舉證即無失能損害?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惟在數額酌定上,因無鑑定報告作為參酌因素,如何酌定是一問題。

 

扶養費和慰撫金:

扶養費的請求者必須證明無法維持生活的無謀生能力,但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此限制。

慰撫金的計算會考慮雙方的稅務資料、學經歷和所得情況。

 

關於請求扶養費部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訂有明文,而配偶依照民法第1116條之規定,受撫養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則配偶是否須以無謀生能力為限?學說、實務上之見解不一,此會涉及舉證責任分配之問題。另有關霍夫曼係數計算方式,若請求者現年55歲,退休65歲,平均壽命75歲為例,不能逕以霍夫曼係數10計算,而係應以20係數再扣除10係數以資計算。且若尚有其他子女,得向被告請求應按比例計算扶養費。

 

關於慰撫金計算方面,因法官將會調取兩造稅務資料,並命雙方提出學經歷及所得資料,並相關資料在判決中加以引用。

 

車損賠償:

被害人需提交車輛行照和修車證明,包括帶有廠商簽章的報價單。

法院通常要求被害人提出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並需考慮零件的折舊。

 

至於,請求車損部分,法院通常會命被害人提出行照及修車證明,如報價單等,而報價單須有廠商的簽章,如拖吊費用在車禍發生後,被害人所需花費之車輛拖吊費用,屬於被害人財產上之所受損害,得請求被告予以賠償。車輛毀損之修復費用,被害人車輛所受之損壞,其修復費用亦屬於財產上之所受損害,原告得向被告請求「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參見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此外,原告請求「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時,並不以車輛實際上已經修復為必要,只是必須扣除折舊。

 

至於,車輛送修期間原告無法使用車輛之損害。由於原告之車輛在送修期間,原告因無代步工具,可能會有額外的交通費支出,因此這部分之財產上所受損害,但通常除了是營業用車,否糞很難舉證,但當事人經舉證後亦得請求被告賠償。另如車內機器毀壞之損失,又因車禍撞擊力道強大,車內機器嚴重毀損,就車內機器毀壞之損失部分,原告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被告請求賠償,但重點還是在舉證,如何證實有物品發生損害,這時事故時拍照、攝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計算維修車輛費用時,應計算零件部分之折舊,故若當事人所提之估價單未將工資及零件分別列為2個項目做計算,則應請當事人補正,以利計算零件之折舊。如當事人認為再次開立維修單據太麻煩,或認為全部折舊沒有差別時,法院亦可闡明後將全部維修費用予以折舊。

 

車輛折舊的計算:

需要確定車輛的使用時間和折舊率,以計算車輛修理後的實際成本。

進行折舊計算時,將依據財政部的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進行。

 

折舊之計算方式,須先計算車輛之出廠時間至車禍發生時之時間,而出廠時間可請被被害人提供駕駛之行照或自行調閱車輛資料,使用期間以月為單位,事故發生日未滿1月之期間以1月計。例如車輛105年11月出廠,106年8月5日發生事故,車輛使用期間為10個月。確定出廠時間後,依財政部賦稅署所頒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以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在一般自小客車,折舊時間為5年,折舊後之殘值最少為原價10分之1,故如發現受損車輛車齡大於5年,則可直接將零件費之殘值認定為10分之1。

 

保險和賠償:

若有涉及保障險賠償,需查明已獲得的賠償金額和保險細節。

法院可能會調整賠償金額,考慮到各種因素,包括被害人和肇事者的過失。

每一步都要求當事人提供詳盡的證據和文件,以支持他們的索賠。這個過程強調了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核心作用,特別是在涉及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複雜案件中。

 

如原告並非車輛所有人,此時須提出受讓車輛所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證明,否則不可請求車損之維修費。在保險公司為原告之情況,依保險公司之作業流程,在起訴時即會提出;然如原告為自然人,則須注意是否提出,如未提出,應命原告補正。

 

如有因車禍而受傷,可請領強制責任險理賠,故須詢問原告是否領取責任險,領取數額為何,並提供領取單據,如當事人記憶不清楚或無法回答,可詢問申請理賠之保險公司為何,並要求當事人提出資料或自行函詢該保險公司理賠之數額,此部分可作為加害人已經理賠予被害人賠償金額之一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

 

通常會涉及金額之計算,此時可將金額記載清楚,而非僅是寫出計算之總額並於其後將算式列出,此類案件其他應注意事項為,若當事人請求的金額項目顯不合理,如請求被害人死亡後的工作損失,此部分請求並無法律上依據,避免當事人期望過高,爾後收到判決落差過大;在車禍等涉及醫療費用、財物損失者,原告可能多次調整聲明數額,補費不用太多次,待當事人請求大致確定之後始為之,可以避免多次調整訴訟標的價額的麻煩。

 

這種複雜的證據收集和評估過程強調了侵權訴訟中詳細調查和公正評估的重要性,以便作出最符合實際情況的判決。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7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1-2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213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117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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