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糾紛處理,首要釐清責任及搜證

06 Mar, 2019

問題摘要:

當交通事故發生時,無論是車損還是人身傷害,確保警方及時到達現場,釐清事故責任,並正式記錄事故細節,這對於後續的索賠或法律程序都是必要的。警方到場後,會進行事故調查,確認事故責任,並製作事故調查報告。這份報告對於解決後續的任何糾紛都是關鍵證據。如果雙方無法在現場達成和解,車損問題可以通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進行民事訴訟解決。對於涉及人身傷害的事故,如果有一方受傷,可能涉及刑事過失傷害罪,此時受傷者可以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進入刑事偵查階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發生車禍時,當事人能作的事情,第一是在搜證及確認損害種類,關於車禍造成損害基本可分為車損和人身損害。除非當場可釐清者並已經和解,否則就算雙方只有車損,雖然一樣可以報警來協助處理,不可以純粹因為車損並無刑事的問題,所以不通知警警察。

 

事故現場處理

 

事故發生後,首先要報警,以便警方可以來現場釐清事故責任,保全事證,並確認當事人身份。

即使是車損事件,也建議報警,避免後續無法索賠或處理不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警方來了最主要是釐清責任,尤其保全事證,並確認雙方真實身份。至於,車損部分,當事人通常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無法獲得共識,則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糾紛,此時保險公司介入也是一件很快處理事情的方式,但是還是事前要報警避免事後無法賠償。

 

尤其,如果其中有一方受傷,不論輕傷重傷,都會有刑事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之問題,報警可以避免遭人誤會為肇事逃逸,而受傷的一方可以提起過失傷害的告訴,如製作警詢筆錄,正如提出刑事告訴,以進入偵查程序。無論車禍或人傷雙方先取得警察製作初判表,初步了解事故過程及所涉交通規則,而當事人不服則可聲請送交通鑑定。

 

醫療與證據收集

 

如有人身受傷,需立即進行醫療處理,同時這也涉及可能的刑事過失傷害罪問題。

收集所有相關證據,包括醫療報告、事故現場照片、監控錄像等,這些都是後續處理索賠和法律程序的重要依據。

 

交通鑑定

 

事故責任的確定常通過交通鑑定來進行,這一步骤對於判斷事故的主次責任至關重要。

鑑定結果對法院的判決有重要影響,不滿結果的一方可申請覆議或進行學術鑑定。

 

交通鑑定有兩類,其中常見者,為據公路法第67條第2項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所進行之鑑定,可謂之為「行政鑑定」,此一鑑定通常檢察官的起訴及法院判決結果,除非有特別事證,而原鑑定未予審酌、否則,檢察管、法院判決幾乎都不會跟交通鑑定的肇事責任判定結果太大出去。因此,如果鑑定結果有肇事責任,在有人受傷,而不想留下刑事犯罪前科,就要考慮和對方達成和解,請對方撤回告訴。對方要求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皆可以考量談和。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8條,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關於鑑定一般在請交通大隊協助處理時,警方會就事故過程及交通法規進行研判,當事人會拿到一份初判表,上面通常會記載初判雙方的過失歸屬,但此份初判表雖只是警員個人的判斷,只能當作參考,但是卻是一件重要參考依據,進入訴訟程序中,雖有不少都被後來的交通鑑定翻盤,但這也是有其他證據的因素,並非警方判斷有重大問題,因之,在行政鑑定前,可以就此作為搜證及和解之參照依據。。

 

要特別注意。交通事故鑑定報告作前前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出席陳述意見,而陳述意見可與先取得警方資料,尤其調取行車記錄器或監視器資,這對後來的責任判定非常重要,如果收到通知一定要記得出席,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判定結果對自己不利,還可以聲請覆議,但此時除非有顯著的證據,否則也不容易翻案,最後對於鑑定及覆議結果不服,其實可以在刑事偵查或訴訟中委請學術單位鑑定,此一鑑定相較於前揭判斷,具有更高的參考價值,而法院通常亦會以司法學術鑑定結果作為認定依據。 

 

所有學術機關都只接受司法機關的囑託,才願意受理。而且因為案件量相當龐大,所以這些機關受理案件後,都至少需要好幾個月以上,才能做出鑑定結論,因之,須由法官或檢察官的支持才有可能進行鑑定。

 

法律與保險處理

 

若雙方無法現場和解,可通過調解或民事訴訟解決,同時保險公司的介入也能有效加快賠償流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涵蓋人身傷害和死亡賠償,需要在法定期限內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

 

和解與法律後續處理

 

考慮和解時,要評估和解金額與可能的刑事責任罰金之間的經濟效益。

達成和解後,記得簽訂和解書並撤回任何刑事告訴,以防未來法律糾紛。

 

祇要跟對方達成和解,記得同時簽下和解書及撤回刑事告訴狀,即使對方沒告也要簽,但在公所調解時可以不用簽,以調解即可達成防止告訴之效果。

 

刑事與民事責任

 

依據台灣刑法,輕微的過失傷害可能面臨短期徒刑或拘役,可進行罰金折算。

在刑事和民事方面,法院可能根據情況給予不同的判決,受害者可通過適當的法律途徑尋求公正。

 

依刑法第41條規定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一旦被判定有肇事責任,之後法院即使輕判,也會有拘役或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以判兩個月有期徒刑來換算,通常以一日1仟元至3仟元作為依據,易科罰金也要六萬元。

 

因此,在談和解金時,雖然覺得對方的要求不合理,但記得把沒和解被判罰金的成本計算進來,或許能夠稍微接受,對方稍不合理的和解金要求。如果發生的是重大傷亡的車禍,而對方又無理賠的誠意,更無保險,這時聲請假扣押,避免對方脫產。

 

一般車禍請求賠償的合理範圍是,主要是有單據,如醫藥費、生活增加的費用(拐杖、美容膠布)、看護費(需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人看護)、休養無法工作的薪資(需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及精神賠償,而精神上賠償,除非休養期間較長,否則不用期待金額很高。

 

總之,車禍發生後的每一步處理都極其重要,涉及到的法律程序與細節需要當事人妥善管理。妥善的法律知識和及時的行動對於保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在處理這些事宜時,考慮尋求專業法律顧問的幫助通常是明智的選擇。

 

(相關法條=公路法第6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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