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車輛給無照駕駛者,是否需要連帶負責嗎?

08 Mar, 201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含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參考﹞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條例第21條第5項規定:「汽車﹝含機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法律所以會規定駕駛者必須要通過考照測驗後才能駕駛汽、機車,就是認定駕駛者通過考照測驗才具備駕駛汽、機車之能力,具有對於交通法規之知識,因此,駕駛人無駕照而駕駛,即認定不具備駕駛汽、機車之能力,倘明知駕駛人未取得駕照,但仍將自己的汽機車借予無照駕駛者,導致違規駕駛出車禍死亡,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當然依據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5項但書規定,除非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的話,方可主張免除借車的過失責任。

 

依最高法院在99年台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判決理由內載明出借者明知借車者為無駕照之人,仍然將車出借,爾後發生車禍,借車人屬於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對受害者造成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是因出借者為幫助人(幫助他人使其容易遂行侵權行為之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如受其幫助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該幫助人應與受幫助之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除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外,均應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 前段、第2項、第184條第2項等規定)。

 

據此,出借人在出借車輛與他人時應負有查證借用人有無駕駛執照的義務,若明知沒有駕照,卻仍然借車,日後發生事故,恐會因出借車輛給行為人的行為,法院認定是可能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須與行為人對被害人負連帶負賠償責任,仍須有損害發生與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限,如無照駕駛人是因為違反法規或缺乏駕駛技術應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但如未注意車前狀況,此時不見得與駕照有關,是仍須個案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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