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車輛給無照駕駛者,是否需要連帶負責嗎?
問題摘要:
如果一個人在沒有獲得駕駛執照或者執照被吊銷、過期未更新的情況下駕駛,這種行為構成無照駕駛。無照駕駛不僅會受到罰款,還可能導致更嚴重的法律後果,特別是如果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的話。即使是無照駕駛者在交通事故中也不一定承擔全部責任。事故責任的判斷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評估各方的過錯及行為對事故的影響。法律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來決定責任的歸屬。如果車輛所有者知道某人沒有駕駛執照卻仍然允許其駕駛,車主也可能因此負有法律責任。這包括可能的罰款和在發生事故時的民事賠償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無照駕駛」本身是一件違規的行為,而且沒有駕照相對地代表對於道路號誌、法規不熟悉,駕駛技術與觀念也可能有待加強,所以現行法規禁止無照駕駛,希望能讓用路人的安全更受保障。 不過,沒有駕照就上路雖然值得譴責,但並不表示交通事故中,無照駕駛那一方要負全部的責任。
無照駕駛意義
駕駛執照不僅是法律允許某人駕駛機動車輛的憑證,也是一個重要的安全措施。它證明一個人已通過必要的理論和實踐測試,理解和能夠遵守道路交通法規。駕駛執照一旦發放,除非有特定的規定需要更換,否則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所有駕駛人的資格和資料保持最新。
駕駛執照是駕駛人具有安全駕車能力的證明,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項後段規定可以知道,就算駕駛人考到駕照,未領取駕照前,仍然不得駕駛機車,因此,沒有駕照自然更不能騎機車了。
機車駕照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起,除了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情形外,不用再依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每六年申請換發一次,已經領有的駕駛執照在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但是如果沒有上述免換發駕照的情形,駕照逾期未換發新照的話,依同條第8項依然不得騎乘機車。
如果機車騎士因為交通違規行為,遭到吊銷駕照的處罰,在限制報考期限屆滿前,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規定,不得考駕照,所以也不得騎機車。
在這些情況下騎機車,就成立無照駕駛,至於腳踏車,由於不用考取駕照,所以也不會有無照駕駛的問題。
無照駕駛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無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的駕駛人將被處以新台幣六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的罰鍰,並當場被禁止繼續駕駛。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含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參考﹞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條例第21條第5項規定:「汽車﹝含機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車主的法律責任
如果車主明知對方無駕駛執照仍將車輛出借給對方駕駛,車主不僅需要為此次違規行為承擔罰款,還會在車輛的違規記錄中留下紀錄。除非車主能證明已經盡到查證駕駛人資格的責任,否則不能免除責任。
法律所以會規定駕駛者必須要通過考照測驗後才能駕駛汽、機車,就是認定駕駛者通過考照測驗才具備駕駛汽、機車之能力,具有對於交通法規之知識,因此,駕駛人無駕照而駕駛,即認定不具備駕駛汽、機車之能力,倘明知駕駛人未取得駕照,但仍將自己的汽機車借予無照駕駛者,導致違規駕駛出車禍死亡,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當然依據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5項但書規定,除非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的話,方可主張免除借車的過失責任。
如果無照駕駛撞傷人,依據刑法第284條前段規定,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汽車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的情形的話,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事責任與連帶賠償
車主如果出借車輛給無照駕駛人,而該駕駛人後來發生事故,車主也會因為助長了違法行為而被視為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可能需要與駕駛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基於民法中對於幫助行為人(助長他人侵權行為的人)的規定。
依最高法院在99年台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判決理由內載明出借者明知借車者為無駕照之人,仍然將車出借,爾後發生車禍,借車人屬於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對受害者造成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是因出借者為幫助人(幫助他人使其容易遂行侵權行為之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如受其幫助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該幫助人應與受幫助之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除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外,均應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 前段、第2項、第184條第2項等規定)。
在實際案例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評估因果關係的成立。例如,如果無照駕駛因技術不熟練或違反交通規則導致事故,則與無駕照的狀態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但如果事故的發生與駕駛技能無直接相關,如遇突發狀況應對不當,那麼因果關係的確立可能會有所不同。
據此,出借人在出借車輛與他人時應負有查證借用人有無駕駛執照的義務,若明知沒有駕照,卻仍然借車,日後發生事故,恐會因出借車輛給行為人的行為,法院認定是可能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須與行為人對被害人負連帶負賠償責任,仍須有損害發生與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限,如無照駕駛人是因為違反法規或缺乏駕駛技術應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但如未注意車前狀況,此時不見得與駕照有關,是仍須個案加以決定。
這些法律規定的設立是為了提高道路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並保障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車主和駕駛人都應該嚴格遵守這些規定,以避免法律後果和保護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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