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賠償方法之法條依據為何?
律師回答:
車禍造成的損害,在確認加害人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後,進一步要討論的是侵權行為之法律效果——即加害人對被害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具體而言,「損害賠償」包含了損害賠償之「方法」與「範圍」,而「範圍」就是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之類的,具體賠償項目,通常人傷傷亡部分,通常都無法回復原狀,所以是金錢賠償,但車輛或其他物品之損失,有時是有回復原狀之可能,這時非常具有討論意義。
方式就是應該如何填補賠償項目的方法。法律規定損害賠償的方式有二:一是回復原狀;二是金錢賠償。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故其價格應以債務人應為賠償之時為準。而債權人請求賠償時,債務人即有給付之義務,算定標的物價格時,自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債權人如能證明在請求或起訴前有具體事實,可以獲得較高之交換價格者,亦得以該較高之價格為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要旨)。回復原狀是原則,金錢賠償是例外;至於什麼時候可以請求回復原狀?什麼時候可以請求金錢賠償?茲分述如下:
其一,車輛修理及回原狀,依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因此,原則上就是賠到跟事故前一樣狀態,而當法律另有規定,則依法律的規定,如民法第196條或民法第215條便是法律明文規定,原則上祇要當事人雙方約定約定,但當事人沒有約定便此條處理。據此,被害人因車禍而受有損害時,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可請求肇事者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例如肇事者將被害人因車禍受損的車輛送廠維修,其賠償方式是回復原狀,回復原狀的方法則是將受損車輛修復到可以正常使用的狀態。
其二,回復原狀費用,即依民法第214條規定:「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原則上,要先催告加害者修繕再行自行修繕!但其實在215條第3項下也可直接請求回復原狀費用。
其三,請求事故時之物品價格損失,即依民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可以折算金錢賠償!
其四,請求事故導致所失利益,即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法律明確規定,除了具體可見的損害外,另外可預期的利益受損亦得一併請求。民法第 216 條第 2 項規定所謂「所失利益」 ,包括受損害人在受侵害時實際上並未獲得,惟若無侵害事實時,將會取得之任何型態的財產上利益;而且並不以金錢本身為限,我國實務上多稱此為消極損害。此部分要主就是營業利益損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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