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與駕駛不是同一人的時候,應該如何處理?

06 Mar, 2017

問題摘要:

對處理車禍糾紛中車主與駕駛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的處理,車主與駕駛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確實會帶來一些額外的法律複雜性,尤其是在確定法律責任和處理賠償問題時。你提到的債權讓與同意書是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案,可以確保賠償請求權轉移到實際駕駛人或其他相關方,進一步簡化訴訟程序並降低法律風險。在和解或調解階段,確保所有相關方的法律地位都得到明確,並確保相關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非常重要的。這樣可以確保在處理車禍糾紛時的過程更加順利並且合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車主和駕駛人不是同一人時,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確實變得較為複雜。法律責任可能不僅涉及實際駕駛的人,也可能涉及車輛的擁有者。這樣的情況在借用、租賃車輛或者商業運輸活動中尤為常見。

 

車主與駕駛人的責任

根據多數法律體系,車主可能因為車輛的擁有權而間接承擔某些責任,即使他們在事故發生時並未直接駕駛車輛。例如,在某些情況下,車主有義務確保他們的車輛處於安全狀態並由合適的人員駕駛。

 

車禍造成當事人間汽車、機車受損,此時汽、機車實際上駕駛人未必與車輛所有人是同一人,有可能是跟車主借用、租用關係,關於車主與駕駛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即有雙重加害人之情形,即一個車禍有二個以上加害人,互為因果關係,不見得二個加害人都願意出面處理糾紛!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當車主與駕駛不是同一人,車禍糾紛很難祇跟一個人解決,此時不論是透過和解或調解的程序,最好是把車主或所有加害人也一併納入,共同協商解決為佳。

 

債權讓與同意書

為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特別是當車主不願參與和解或調解時,可以使用債權讓與同意書。這份文件將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車主轉讓給實際駕駛或另一個事故參與方,這樣的文書可以保護駕駛人在支付修車費用或損害賠償後,不會再被原車主要求再次賠償。

 

實務上,車主或部分加害人有時基於某些原因或理由而不願參與車禍的和解或調解。如以車主與駕駛分離情況,如車主只是名義上的所有人事不關己,車主如果不願意配合到場進行和解或調解,法律上肇事駕駛賠付修車費給不是車主的他方駕駛時,肇事者有時也擔心日後受害車輛的車主或許會找上門來再次要求賠償。此時除了要小心看對方的行照來判斷是否為車主,如果判斷不是車主,則要請車主出面,而車主不願出席和解或調解,當然應該要求對方由車主出具一份「債權讓與同意書」,不失為可行的方法(民法第294條、同法第296條及同法第297條)。

 

和解或調解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在進行和解或調解時,確保所有可能的加害方參與,或至少得到他們的法律同意,這對於解決糾紛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某些當事人無法出席,應該獲得他們書面的債權讓與同意書。

 

更為便利求償,尤其在訴訟中,法院僅能對於將損害賠償判給真正所有權人,將債權轉讓予第三人也不失為一個合理處理方式,有了「債權讓與同意書」,而內容通常書寫「本人願意將車號ooo自小客車/機車因○○發生車禍事故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全部讓與○○○,為免口說無憑,特立此書為證」,受害車輛的車主或其他加害人就不必參與車禍的和解或調解,而訴訟程序亦可由駕駛人進行,車禍肇事方也較能放心處理糾紛,讓車禍糾紛得以達到一次性解決的目的!

 

訴訟過程中的策略

如果事故最終進入法庭訴訟,擁有債權讓與同意書可以使訴訟更加直接和清晰。法院通常只對真正的權利持有人判決損害賠償,有了這份同意書,駕駛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無需車主的進一步參與。

 

在事故發生後,及時與車主溝通,確定他們的立場和參與意願。

如果車主不願意或不能參與,應考慮法律文書如債權讓與同意書來明確權利轉移。

在和解或調解階段,確保所有文件和同意都具有法律效力,並由合格的法律顧問審核。

 

通過這些措施,即使在車主與駕駛不是同一人的複雜情況下,也可以有效管理和解決道路交通事故帶來的法律問題。

 

(相關法條=民法第294條=民法第296條=民法第2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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